摆酒没领证、还生了孩子,18.8万彩礼到底退多少?——从广州中院一起彩礼返还案看「未登记但已生育」的返还规则与「骗婚」的认定边界

一、案件回顾:一场没有领证的婚礼,一场关于彩礼的官司

2026年国庆假期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二审判决书,让一起「摆酒未领证」的彩礼纠纷冲上了热搜。案号为(2026)粤01民终19487号,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情并不复杂,却戳中了当下无数年轻人的痛点:两个人相亲认识,办了婚礼,收了彩礼,生了孩子,却始终没有去民政局领证。等到感情破裂分手时,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酒席钱,还顺带质疑「孩子到底是不是我的」。

当事人黄某,1996年出生,安徽寿县人,在广州黄埔区上班;女方焦某甲,1997年出生,河南驻马店人,住在广州白云区。2024年经人介绍加了微信,以相亲对象的方式相处。到8月初,两人已经坐下来谈彩礼、婚礼、酒席。国庆期间,他们在焦某甲河南老家办了婚礼。黄某给了18.8万元彩礼,另外出了10万元酒席钱,加上见面礼、改口费、红包、微信转账、生活费,前前后后花了三十多万。但这场婚礼,从头到尾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分手后,双方互指对方有错。黄某的理由是:焦某甲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结婚。他提交了聊天记录——2024年10月,焦某甲在微信里说「我一开始就没想过领证」「我对婚姻不感兴趣的」「我的人生规划里没有婚姻」。黄某认为这是骗婚。黄某还说两人没有共同生活,他在黄埔、她在白云,相距40公里,去她公寓的记录只有五次。焦某甲完全不同意,她说自己从没骗婚,那些聊天记录是10月写的,而就在10月1日婚礼当天,她才意外得知黄某父亲是断臂残疾人——患有严重帕金森病和脑梗后遗症,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而此前半年黄某只跟她说父亲「腿脚不便、轻微脑梗」。她说自己是在发现这件事之后才对婚姻产生恐惧,「不想领证」是被骗之后的反应。

诉讼中还有一个插曲:黄某多次怀疑焦某甲「假怀孕」,还质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焦某甲当即申请亲子鉴定,双方共同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出来了:黄某就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3200元鉴定费,一审判黄某出,黄某上诉要求焦某甲承担,二审维持。最终,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8.8万元彩礼判退10万元,10万元酒席钱退44946元,另退黄金对戒一只。黄某想要全部返还,焦某甲想要一分不退,法院都没有支持。

二、彩礼到底能不能退?关键看两把尺子:有没有领证、有没有共同生活

这个案子里最让人困惑的问题,就是「没领证」到底意味着什么。在很多人的朴素认知里,只要没领结婚证,彩礼就应当全额退还。这种认知其实只对了一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后两种以离婚为条件。乍一看,「未办理结婚登记」排在第一位,似乎只要没领证,彩礼就该退。

但司法实践远没有这么机械。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也意识到,旧司法解释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一条,并没有针对「虽未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中明确: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2024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把这一规则正式写进了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这正是本案广州中院判决所引用的核心条文。

换句话说,在彩礼返还的问题上,法院手里其实有两把尺子:第一把是「有没有登记结婚」,第二把是「有没有真正共同生活」。只拿到一张结婚证、没有共同生活的,和没有拿证、但实实在在一起过日子甚至生了孩子的,法律给的答案完全不同。法律保护的是「婚姻的实质」,而不是「一纸登记」。

顺带一提,司法解释第五条处理的则是另一种情形: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把第五条和第六条放在一起看,裁判思路就非常清晰了:登记与否只是「入口」的粗筛,真正决定返还多少的,永远是「共同生活的实质、彩礼的去向、孕育与过错」这几个变量。

三、摆酒没领证、还生了孩子:18.8万为什么只退了10万?

回到本案。法院在确定返还比例时,依据的就是司法解释第六条,综合考虑了这样几个因素: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按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时间虽短,但已孕育并生育一女;该子女出生后主要由焦某甲抚养;黄某支付的18.8万元彩礼及10万元酒席钱,部分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婚礼筹备及子女孕育抚养等支出。正是基于这些「夫妻之实」,一审法院酌情判决焦某甲返还彩礼10万元、酒席钱44946元、黄金对戒一只,二审维持。

这里体现了一个贯穿家事审判的理念: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的目的,也会对女方身心健康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在有妊娠经历甚至生育子女的情形下,若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就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有违公平原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妇联2025年联合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法官说法」部分把这一层意思讲得很透: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不应忽视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在个案处理中,应关注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形,合理确定彩礼应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尤其要体现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对比几个数字,返还比例的「梯度」就更清楚了。在四川青神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近三年、并生育一子、还按习俗举办了婚礼,男方要求退还彩礼,法院直接驳回了诉讼请求,理由是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而在河北泊头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双方未登记、同居多年、女方还曾怀孕流产,法院仅酌情判决女方返还2万元及三金。反过来,如果既没共同生活、也没生育子女,法院判返还的比例就会明显更高——比如山西临汾、介休等地法院的多起案件中,订婚或短暂相处后分手、无共同生活、无子女的,法院往往判决返还大部分甚至全部彩礼。

广州中院这起案件里,10万元的返还额,既不是「全额退」,也不是「一分不退」,而是法官在「共同生活时间短、但已生育一女」之间反复权衡后的结果。它清楚地告诉公众:彩礼返还从来不是「全有或全无」,而是一个结合案情、衡平裁判的过程。

四、「骗婚」怎么认定?隐瞒父亲瘫痪,算不算欺诈?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热议,还有一个敏感点:黄某主张焦某甲「骗婚」。他拿出的「武器」是聊天记录里焦某甲说的「我一开始就没想过领证」「对婚姻不感兴趣」。但焦某甲反击说,是黄某先隐瞒了父亲瘫痪的事实——婚礼当天她才知道,此前黄某只说父亲「腿脚不便、轻微脑梗」,而实际上是断臂残疾、严重帕金森和脑梗后遗症、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

法院最终没有认定任何一方构成「骗婚」或「欺诈」。关于黄某父亲的身体状况,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二审提交的监控视频,黄某父亲虽患疾病,但仍具备一定生活自理及劳动能力,焦某甲主张其父亲完全瘫痪、需24小时专人照料且黄某刻意隐瞒,证据不足,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过错。关于黄某主张焦某甲自始无结婚意愿,法院认为,虽然焦某甲事后聊天中表达过对婚姻不感兴趣等言论,但结合双方筹备婚礼、举办仪式、生育子女等客观行为,足以认定双方曾具有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愿;最终未能登记结婚,系观念差异、家庭矛盾及感情不和等多重因素导致,难以简单归责于单方过错。

这背后的法律逻辑值得细品。所谓「骗婚」,在民法上对应的其实是「欺诈」——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欺诈的构成,除了要有隐瞒或虚假告知的行为,还要求该行为足以影响对方对婚姻这种重大事项的判断。父母健康状况是否属于必须主动告知的事项?法院的答案是:不属于法定的告知事项,隐瞒它不必然构成欺诈。相反,衡量一段关系是否「自始无结婚意愿」,法院更看重客观行为——筹备婚礼、举办仪式、生育子女,这些「真金白银」的行为,比事后气头上的几句狠话更有说服力。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骗婚」一旦被认定,后果会很严重。如果一方以结婚为名索取财物、根本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愿,不仅彩礼应当返还,还可能触犯诈骗罪的刑事红线。此前云南就有案例:刘某收取19万元彩礼后拒绝同房、一跑了之,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实刑并全额退赔。但在本案这种「双方都有付出、都有过错、又确实生养了孩子」的情况下,法律不会轻易给任何一方扣上「骗婚」的帽子。感情破裂后的相互指责,和婚前的蓄意欺骗,是两回事。

五、无端怀疑孩子非亲生:3200元亲子鉴定费,谁来买单?

这起案件里最戏剧性的反转,是黄某反复质疑女儿非亲生。结果亲子鉴定一出来,黄某就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这一「无端怀疑」不仅没有帮他追回彩礼,反而让他在鉴定费上栽了跟头:一审判决3200元鉴定费由黄某负担,黄某上诉,二审判决书写得很直接:「亲子鉴定系因黄某无端怀疑子女非亲生而引发,最终鉴定结果支持亲子关系,故该鉴定费由黄某承担并无不当。」

这其实提醒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亲子关系不是说怀疑就能否认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提起有严格限制——只有父或者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正当理由」「必要证据」,是门槛。司法实践中,一方仅凭「感觉孩子不像自己」「无端猜测」就否认亲子关系、并要求对方配合鉴定的,法院通常不会轻易支持;而如果鉴定结果证实了亲子关系,提出无端怀疑的一方,往往还要承担鉴定费用,甚至可能因此暴露自己在婚姻中的不诚信,在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中处于不利地位。

把这条线放到全案里看,黄某的两手——一边质疑「骗婚」、一边质疑「孩子非亲生」——都落空了。法院用一份判决书同时回应了这两点:感情破裂不意味着可以事后把责任全推到对方头上,更不意味着可以用无端怀疑去伤害一个无辜的孩子和她的母亲。

六、酒席钱、见面礼、改口费、红包:哪些算彩礼,哪些不算?

本案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黄某起诉要求返还的,不止18.8万彩礼,还有10万酒席钱,以及见面礼、改口费、红包、微信转账、生活费。法院对这些钱做了精细的切割:彩礼18.8万,退10万;酒席钱10万,退44946元;见面礼、改口费、红包、烟酒钱,因考虑到双方已举办婚礼且生育子女,具有特定习俗下的赠与性质,不予支持返还;微信转账8614元发生于恋爱期间,金额具有特殊含义,属于增进感情的日常赠与,不属于彩礼,无需返还;生活费24000元系黄某自愿支付用于子女抚养,要求返还缺乏法律依据。

这套切割的背后,是司法解释第三条划出的一条清晰边界。第三条在正面规定「根据给付财物的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接收人等认定彩礼范围」的同时,用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三类「不算彩礼」的财物:一是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是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是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改口费、见面礼、红包,大多属于这类「增进感情」或「习俗性」的给付,法院通常不把它们算进彩礼,也就无从谈「返还」。而酒席钱,属于为婚礼筹备支出的费用,虽然名义上是男方出的,但因其已经实际消费于双方共同生活的仪式中,法院只支持了其中一部分。

这提醒每一个谈婚论嫁的人:并不是你为这段关系花的每一分钱,都能在分手后要回来。法律只会保护那些「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大额财物」,对于日常的礼物、红包、消费性支出,原则上一去不返。

七、拓展: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诈骗,与本案的「欺骗」有何不同?

公众看到「没领证、彩礼退得少」,很容易联想到另一个问题:那些以结婚为名、骗了钱就跑的「骗婚」,和本案这种「感情破裂后互相指责」有什么区别?两者的法律后果天差地别。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根本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愿,只是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法律不仅支持全额返还,还可能进一步触发刑事责任。

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分别针对「已登记结婚但闪离」和「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两种情形,核心思路是一致的:婚姻登记是重要参考,但不是唯一标准;真正决定返还比例的,是「共同生活的实质程度」「彩礼的实际使用」「孕育情况」和「双方过错」。本案之所以只退10万而不是全额,正是因为法院认定双方确有结婚的真实意愿、已举办婚礼并生育子女,不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故意。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构成需要刑事追责的「彩礼诈骗」?通常要求一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大额财物,且自始没有结婚的打算。此前云南的刘某案就是典型:收取19万元彩礼后拒绝同房、一跑了之,被以诈骗罪判处实刑并全额退赔。这与本案「双方都曾真心筹备婚礼、还共同养育了孩子」的情形,有本质区别。法院之所以没有把「隐瞒父亲瘫痪」认定为欺诈,也正是因为这一隐瞒不足以推翻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愿,更谈不上「以彩礼为名骗取财物」。

八、给普通人的三条建议

从这起案件里,普通人至少可以带走三条建议。第一,能领证就尽早领证。结婚登记不仅是夫妻身份的证明,更是一系列权利义务(包括彩礼返还规则、财产归属、继承、抚养)的起点。像本案这样「摆酒不领证」,一旦感情生变,双方在彩礼、子女、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就会陷入漫长的争议,举证、鉴定、诉讼的成本远比想象中高。

第二,彩礼、大额给付要留痕。无论是转账还是现金,尽量保留转账记录、收条、购买凭证,并明确款项的性质和用途。这起案件里,男方主张的各种「改口费、红包、烟酒钱」最终没能得到支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性质模糊、证据不足。而借条、转账备注、聊天记录这些「书面痕迹」,是分手后厘清是非的关键。

第三,别把感情破裂后的情绪,当作主张权利的依据。无端质疑孩子非亲生、动辄指责对方「骗婚」,不仅难以得到法律支持,还可能反过来暴露自己的不诚信,在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上陷入被动。婚姻里的是非,最终要靠证据和事实说话。

说到底,彩礼返还争议的背后,是两个曾经共同生活、甚至共同养育孩子的人,在感情破裂后的最后一次「算账」。法律能做的,不是简单地支持某一方「全都要回来」,而是在「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否实现」和「共同生活、孕育的付出是否应当被看见」之间,找一个公平的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本案10万元背后的司法智慧。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