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群里骂妻儿也是家暴?——从上海浦东法院首案看网络时代精神侵害型家暴的法律边界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引发全网热议——一名父亲因夫妻感情纠纷、子女探望分歧,长期在儿子班级家长群、小区业主群大肆发布贬损言论,公开家庭隐私、指责妻儿及岳父母,被法院认定构成精神侵害型家庭暴力,并依法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央视新闻、人民日报、光明网、法治日报等多家中央媒体纷纷报道,引发公众对"精神家暴"的广泛讨论。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深入探讨网络时代精神侵害型家暴的法律认定标准与救济路径。

一、案件回顾:父子对簿公堂,起因竟是父亲"公开家事"

小林(化名)是一位正在上小学的学生。他的父母老林(化名)与妻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小林随母亲生活。夫妻二人在子女养育问题上分歧不断,小林夹在中间备受煎熬。

从2025年11月起,老林做出了令人难以理解的行为:他多次使用情绪极端、贬损性强的语言,在小林所在的班级群、家长群及小区业主群中发布信息,公开指责岳父母及妻子一方"无脑"破坏家庭、霸占孩子、疏远老林与小林的亲子关系等。这些言论迅速在熟人社交圈中传播开来,让小林在同学和老师面前抬不起头,在邻居中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无奈之下,小林向浦东新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老林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及网络平台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小林及近亲属,并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小林及近亲属。

面对儿子的"指控",老林辩称,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夫妻两人在子女教育、生活安排方面存在分歧所致,涉及对小林的监护权行使,自己在群内发帖系因夫妻感情破裂、探望权受阻引发的"维权行为",并非针对儿子,且若支持禁止接触申请,将实质剥夺其对小林的监护权,请求法院驳回。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林的行为已超出正常家庭矛盾表达的边界。其忽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多次使用情绪极端的语言将家庭隐私发布在儿子班级群、家长群和业主群,鉴于网络空间的公共性、信息传播的瞬时性、所在群组的社会性,该行为侵犯了小林的人格尊严及隐私权,严重影响其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老林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中关于精神侵害的认定标准,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据此,法院裁定:禁止老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以及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等方式骚扰小林及其近亲属。同时,法院指出,老林与妻子之间因抚育问题产生的矛盾是偶发冲突,并无证据表明老林具有持续实施肢体暴力的危险。老林作为父亲,依法享有探望、监护小林的权利,小林亦应享受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法院驳回了小林要求"禁止接触"的申请部分。

二、法律分析:没有动手打人,为什么也构成家暴?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框架:精神侵害同样是家暴

很多人存在一个根深蒂固的认知误区:家暴等同于殴打、捆绑等肢体伤害。上海浦东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樊卓然对此作出明确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从法条文本可以看出,立法者从一开始就将家庭暴力分为两大类型: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经常性谩骂、恐吓"被明确列为精神侵害型家暴的典型形态。换言之,家庭暴力的认定,不以肢体接触为前提,也不以造成肉体伤害为必要条件。

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进一步扩展了这一认定标准。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该条款将"经常性侮辱、诽谤"明确纳入家暴范畴,为本案的裁判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此外,该司法解释第十条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他措施"细化为:"(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这一条款具有里程碑意义——它将网络通讯工具中的侮辱、诽谤行为明确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禁止范围,为"网络精神家暴"的司法规制提供了直接操作依据。本案中法院裁定"禁止老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以及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等方式骚扰小林及其近亲属",正是对该条款的准确适用。

(二)"普通家庭争吵"与"精神侵害型家暴"的边界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在于:如何区分"普通家庭争吵"和具备家暴性质的"精神侵害"?这关系到千千万万家庭的日常纠纷是否会被不当"家暴化"。

浦东法院法官樊卓然指出,家庭矛盾中的偶发性冲突往往表现为平等沟通、双向输出的特征,而精神侵害型家暴则具有单向压制、反复实施的特征。本案中,老林在两个多月内多次在社交群组暴露家庭隐私、贬损妻儿人格尊严,妻子一方只能沉默应对,儿子最终被迫寻求法律保护,这一行为模式完全符合"单向压制、反复实施"的家暴特征。

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尚响军进一步概括了三个区分维度:

第一,行为公开性。正常家庭争执局限于家庭内部,而本案中当事人刻意选择班级群、业主群等公共社交空间扩散矛盾,将私人纠纷推向公众视野。这种公开化的意图,本身就是一种施加压力的手段。

第二,行为针对性。正常沟通是客观表达诉求,而老林的言论并非客观沟通,而是带有强烈人身攻击、人格贬损的恶意表述,直指妻儿及亲属。"无脑""霸占"等措辞属于典型的人格贬损,而非意见表达。

第三,损害后果性。长期言论施压直接造成未成年人心理自卑,严重扰乱母子正常生活,产生实质性精神伤害。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这种"网络精神暴力"造成的心理创伤可能伴其一生,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

笔者深以为然。这三个标准不仅具有法理依据,而且具有很强的实操性,为基层法院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三)《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的交叉适用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还涉及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的交叉适用。该规定将"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定义为网络暴力行为。老林在班级群、业主群中发布贬损妻儿的信息,同时触犯了反家庭暴力法和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的双重规范。

这意味着,在反家暴框架之外,当事人还可能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主张隐私权、名誉权侵权,要求删除言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这也为受害人提供了更加多元的权利救济路径。

三、深度思考:网络空间"家暴"的治理挑战

(一)熟人社交网络的特殊性

本案之所以引发如此广泛的关注,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将"家暴"的概念从私密空间延伸到了网络公共领域——而且是具有极强熟人社交属性的班级群和业主群。

汉源县法院九襄法庭庭长李俊指出,班级家长群、小区业主群这类网络空间并非私人住所,却具备极强熟人社交属性。这类群组中传播的信息,对当事人的影响往往比在完全公开的互联网平台上更为严重——因为群里的每一个人都是当事人日常生活中的真实接触对象:老师、同学家长、邻居。在这些群体中的"社会性死亡",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

这一认识至关重要。传统观念将家暴限定在"关起门来"的家庭内部,认为只要不在物理空间中实施伤害就不构成家暴。但网络时代,社交媒体的"公开羞辱"足以跨越物理空间的限制,将伤害传导至受害人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学校、班级、小区——这些都是未成年人的核心生活场景,在这些场所的网络空间公开曝光家庭丑事,会严重摧毁孩子的自尊心与安全感。

(二)拿孩子当"谈判筹码"的监护失职

本案另一个值得深思的面向,是老林以"维权"为名的行为本质上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情感虐待和监护失职。将成年人的恩怨暴露在孩子的学校和社区社交圈,表面上是向对方施压,实质上是对子女的精神暴力。

浦东法院法官强调,夫妻分居后因监护权问题产生矛盾,本可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但不应将孩子当成情绪发泄口、谈判筹码或报复工具。法律为探望权受阻的一方提供了完善的救济途径——协商、调解、提起探望权诉讼,甚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老林选择了一条完全错误的路径:在网络公共空间宣泄情绪、公开家庭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月发布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父母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有可能成为孩子的效仿对象",强调父母应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家庭矛盾。本案与该司法导向高度一致。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独立性与高效性

本案还凸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独特价值。很多人误以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这是一种普遍的法律误解。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独立的民事特别程序,只要存在家暴行为或危险,当事人即可单独立案申请。法院一般会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况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

这种程序的独立性和高效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亲子之间)的家庭暴力场景下,受害人往往不希望走到诉讼离婚的境地——本案中小林就不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但他们急需一个有效的保护机制来阻断正在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保护令恰好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低门槛、高效率、独立于离婚程序。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年来,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3.3万份。本案进一步证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红利远未释放完毕,它在网络家暴等新型场景中依然具有强大的适用空间。

四、司法实践:精神侵害型家暴的裁判规则演进

(一)最高法的顶层推动

本案的判决并非孤例,而是中国反家暴司法实践不断深化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方式,持续推动精神侵害型家暴的认定标准走向清晰化。

2025年,最高法发布的涉家暴典型案例中,牟某虐待案明确了"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应以虐待罪论处"。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则将"自残威胁"纳入精神暴力的范畴。

2026年3月,最高法再次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进一步拓宽了精神暴力的认定范围。案例一中,张某长期以侮辱人格、谩骂诋毁等方式对待配偶赵某,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自主、不自由,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案例二中,赵某长期限制配偶王某与异性交谈、参加活动,被认定为精神侵害型家暴。

最高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无论家内家外,施暴就是违法,不因为加上'家庭'两字,就摒除在法律约束之外"。这一立场的持续强化,为基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价值导向。

(二)从肢体暴力到精神控制:认知的逐步深化

回顾反家暴司法实践的演进脉络,可以清晰地看到一条从"肢体暴力"到"精神控制"的认知深化路径:

早期,法院主要处理殴打、捆绑等显性身体暴力。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经常性谩骂、恐吓"被明确纳入家暴范畴,精神侵害开始获得司法关注。

2022年《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将"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纳入家暴认定,并将网络通讯工具中的侮辱诽谤列为可禁止行为,为网络家暴的规制奠定了规范基础。

2025至2026年,最高法系列典型案例进一步将"限制正常社会交往""经济控制""自残威胁""网络空间公开贬损"等行为明确为精神侵害型家暴,完成了从"打人"到"控制"的认知升级——家暴的本质不是暴力本身,而是一方利用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对另一方实施控制和支配。

浦东法院的这起案件,正是这一演进路径上的最新节点:它将精神侵害型家暴的网络形态——利用熟人社交网络的公开羞辱施压——纳入了法律规制框架。

五、维权指南:遭遇网络精神家暴怎么办?

基于本案的启示,对于遭遇网络精神家暴的当事人,建议采取以下维权步骤:

第一步:固定证据。这是最关键的一步。网络言论具有可删除性,施暴者可能在意识到法律风险后迅速删帖。因此,在发现侵害行为后,应立即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保存原始言论,包括发布平台、发布时间、发布内容、发布者身份等。如有条件,可申请公证机关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

第二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要存在家暴行为或现实危险,即可向居住地或家暴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先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第十条,可以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在网络空间发布相关信息。法院一般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况24小时内。

第三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开侮辱他人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涉嫌侮辱罪等刑事犯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步:向平台投诉。根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网络平台对违法和不良信息负有处置义务。可以向微信群管理员、网络平台运营者投诉要求删除侵权内容。

第五步:民事侵权诉讼。可以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就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删除言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六步:离婚诉讼中的过错认定。如精神侵害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在离婚诉讼中可以此作为对方存在家暴过错的证据,主张多分财产和离婚损害赔偿。

六、余论:网络时代的家庭教育与法律边界

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够引发全网热议,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触及了一个普遍性社会问题:在社交媒体高度渗透日常生活的当下,家庭矛盾的外溢化正在成为一种常见现象——有人在朋友圈抱怨配偶,有人在家长群控诉前任,有人在小红书晒离婚协议。这些行为看似只是"情绪宣泄",但一旦涉及未成年子女,就可能跨越法律的红线。

本案给出的启示是清晰的:

第一,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群里辱骂妻儿,与在客厅里辱骂妻儿,在法律上只有行为方式的区别,没有本质的不同。法律保护的是家庭成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行为发生场景的影响。

第二,未成年人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孩子不是父母婚姻博弈的筹码,更不是家庭矛盾的牺牲品。法律赋予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但这一权利不能被滥用来伤害子女。以"维权"为名将未成年人推向舆论风暴的中心,本身就是一种监护失职。

第三,合法的权利救济有多种途径。探望权受阻,可以协商、调解、起诉;夫妻矛盾,可以沟通、分居、离婚。以伤害孩子的方式来解决成年人之间的问题,既不明智也不合法。

第四,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把利剑。对于正在遭受精神侵害的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人),不要隐忍,不要等到"伤筋动骨"再行动。法律为你提供了一条快速、独立、有效的救济路径。

正如浦东法院法官所言:"将成年人的恩怨暴露在孩子的学校和社区社交圈,本质上是对子女的情感虐待和监护失职。家庭矛盾应当理性协商、妥善解决,避免子女因家庭矛盾承受不应有的心理创伤。"这既是对老林的告诫,也是对全社会的提醒。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这起案件是中国反家暴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法律对精神暴力的规制从传统的话语威胁、长期谩骂,扩展到了网络时代的公开羞辱和社交施压。在社交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这一裁判为无数隐忍精神暴力的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径——不要以为没有流血就不算伤害,不要等到抑郁、自残、休学才寻求帮助。法律的眼睛,已经看到了网络空间中那些无声的暴力。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