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退休金6700元,儿子却一分赡养费都不肯给?——从大庆「退休金」案看赡养义务的「无条件」与「不得附加条件」

老人每月领着6700多元退休金,在很多人眼里已经算得上「高工资退休人员」;可就是这样一位老人,晚年却因为赡养费,把亲生儿子告上了法庭。儿子在庭上振振有词:您有退休金、有医保,日子过得下去,凭什么还要我掏钱?而法院最终给出的答案,让无数为人子女者心里一紧——判决儿子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

这起由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经《法治日报》、新华社客户端等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热议。争议的焦点,其实是很多人心里的一个普遍疑问:父母有退休金、有存款、有住房,甚至条件比子女还好,子女到底还有没有赡养义务?更进一步,如果父母当年「偏心」、未尽好抚养责任,子女能不能据此拒绝赡养?这篇文章,我们就借这起案件,把「赡养」这件事的法律边界,一次讲清楚。

一、案件回顾:退休金6700元,儿子为何一分不肯给

老姜(化名)原系大庆某国有企业的工程师,1995年与前妻离婚,婚生子大姜(化名)随前妻生活,老姜每月支付抚养费,一直支付到大姜独立生活。此后老姜另组家庭,又育有一女小姜(化名)。

老姜与大姜之间,曾有过一段不小的误会。老姜一度怀疑大姜并非自己亲生,父子之间多次发生冲突,关系一度恶化。直到2025年6月,父子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了亲子鉴定,结论证明二人确系父子关系。可鉴定结果虽然解开了血缘上的心结,却没能修复感情的裂痕,两人的关系依然冷淡。

再后来,年过七旬的老姜向儿子提出,要求大姜拿出工资的30%作为赡养费。大姜不同意,双方谈不拢,老姜一纸诉状把大姜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大姜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条条看似在理:其一,父亲每月退休金有6700多元,属于「高工资退休人员」,加上单位津贴等,完全足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其二,自己有孩子正处于中学阶段,需要支付教育费,自己的母亲、岳父岳母也都需要赡养,经济负担很重;其三,父亲与案外人育有妹妹小姜,小姜如今已经工作,同样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所以即便要出钱,小姜也应该承担一半。

乍一听,大姜的每一句话似乎都有道理。可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些抗辩,判决大姜每月向老姜支付赡养费400元。这400元并不多,但它背后传递的法律信号,却十分清晰而坚定。

二、法律底线:赡养是「无条件」的法定义务

要理解这个判决,先要看清楚赡养义务在法律上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是把「赡养」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落实到民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进一步给出了可诉请赡养费的具体条件: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请注意这条规定的措辞——它用的是「或者」。也就是说,父母要主张赡养费,并不需要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两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这是本案承办法官特别强调的一点:赡养义务的核心在于,只要父母存在「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形之一,子女就应履行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老姜虽然每月有6700余元退休金,在经济上并不算困难;但他年过七旬,早已「缺乏劳动能力」,而且体弱多病。退休金这笔固定收入,能不能覆盖他未来可能面临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答案显然是不确定的。正因为如此,法院认定老姜符合「缺乏劳动能力」这一法定情形,其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这里其实揭示了一个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的关键点:赡养费的请求权,跟父母「穷不穷」没有必然关系,而跟父母「还有没有劳动能力」以及「生活是否困难」直接相关。一个有退休金但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依然是法律上应当被赡养的对象。

三、核心争议:有退休金、有存款,能不能当「挡箭牌」

大姜案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恰恰是「父母经济条件尚可」这个抗辩。这并非孤例,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抗辩屡见不鲜。让我们看看各地法院是如何一致地否定这种说法的。

在黑龙江大庆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章某育有三名子女,老伴去世后独自生活,每月仅有一千余元养老金,还因生病住院花去大量医疗费。三名子女中,小女儿秦某长期不闻不问。秦某在庭上辩称,自己小时候长期由姥姥抚养,觉得母亲对自己缺少关心,生活里处处偏向哥哥姐姐,加之自己经济拮据,无力承担赡养费用。法院并未采纳这一抗辩,最终酌定秦某按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赡养责任,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并承担已发生的医疗费用1万元。

在江苏淮安,一起由涟水县法院审理、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刊载的案例中,张某因脑出血治疗后留下后遗症,无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被送往养老公寓。四名子女中,有子女认为张某每年的收入和积蓄足以满足其生活开销,不应再由子女承担赡养费。法院明确否定了这一观点,指出「老年人有收入子女即可不履行赡养义务」是错误的,最终判决四子女每月分别给付赡养费450元。

在河南周口淮阳区,七旬的老孙夫妇育有两子,二人每月各有养老保险120元,老孙名下还有存款18万元。长子以「父母偏心、自己成长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父母经济能力尚可、自己经济困难」为由,长期不尽赡养义务。法院判决时明确:父母的经济状况(如拥有存款、享有社保)只是确定赡养费具体数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绝非子女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的「挡箭牌」;子女自身经济困难,也只能成为请求法院酌情减少数额的理由,而不能成为完全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借口。最终,法院酌定两子每月各支付赡养费300元。

在湖南永州零陵区,杨某、周某已是耄耋之年,杨某自2017年起瘫痪在床,三个子女因「父母有养老金」互相推诿。法院判决三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200元,并特别指出:父母有养老金,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但绝不意味着子女能以此为「挡箭牌」拒付赡养费。

透过这一连串判决,规则其实已经非常清晰:父母的存款、退休金、住房、医保,都是父母自己的养老储备,是父母对个人财产的合法安排,子女无权干涉,更不能据此主张免除自己的法定赡养义务。父母经济宽裕,或许意味着他们抗风险的能力稍强一些,法院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也可能会相应酌减,但「有收入」和「不必赡养」之间,永远画不上等号。

四、不得附加条件:亲疏远近、父母偏心、未尽抚养,都不是理由

如果说「父母有钱」是子女拒付赡养费时最常用的理由,那么排在它后面的,往往是「父母当年对我不好」「父母偏心」「父母没尽到抚养义务」这些情绪化的说法。这些理由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答案是:都不行。

大庆案承办法官在判后释法中说得非常明白:履行赡养义务不得附加条件,不能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免除。更重要的是,赡养并不以抚养为前提,两者之间不是相互依存的对向性关系——也就是说,即便父母当年没有尽好抚养责任,也不能成为子女今天不尽赡养义务的正当理由。

这个判断在萨尔图区法院章某案中得到了一致的印证。秦某以「小时候由姥姥带大、母亲偏心」为由拒绝赡养,法院当庭释明:赡养父母是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是否尽到抚养责任而免除。用法院的话说,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都是法定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互为前提和基础的依存关系;赡养纠纷基于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产生,不同于其他纠纷,不能够等价交换。

淮阳区法院的判后说法同样一针见血:父母过去的抚养方式是否存在「不公」,不是子女免除赡养义务的合法理由。父母对个人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分配权,无论是出售还是赠与,子女都无权干涉,更不能以父母具有经济能力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为什么法律要这样「铁面无私」?道理其实不难理解。赡养义务的本质,是对父母抚养之恩的回报,但这种回报不能被设计成一种「交易」——我当年对你如何,你今天才对我如何。一旦允许子女以「父母当年对我不好」为由拒绝赡养,赡养制度就会被彻底架空,最终受伤的,是那些最需要照料的老人。所以法律干脆把赡养义务定性为「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不可免除、不得放弃」的法定义务,把亲情中的感恩交给道德,把底线上的责任交给法律。

五、赡养费到底给多少:从400元看数额的「酌定」逻辑

既然赡养费必须给,那到底给多少才算合理?这是每一个赡养纠纷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答案是:没有固定的标准,由法院「酌定」。但「酌定」并非随心所欲,而是有一套相对成熟的考量框架。

从大庆案来看,法院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综合考虑了这样几个因素: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赡养人的数量及经济能力。承办法官还特别提到一个底线原则——赡养费通常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换句话说,即便父母本身有较高退休金,子女仍应给付适当赡养费,但这笔钱的数额会参考一个「保底」的底线。

具体到大庆案,为什么是400元,而不是大姜工资的30%,也不是一分不给?法院考虑到老姜子女的数量、大姜家庭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平,最终综合认定每月400元较为适宜。这400元的背后,是法院在「父母的实际需求」与「子女的负担能力」之间反复权衡的结果。

上海一中院在总结类案裁判要点时,把赡养费数额的确定逻辑讲得更系统:赡养费用原则上应能满足被赡养人的生活、居住、医疗等方面的需求,尽可能保障其生活质量。确定时要考察被赡养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收入支出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同时结合赡养人的赡养能力,即其收入状况、劳动能力、赡养负担情况等。也就是说,赡养费是「两头看」:一头看父母需要多少,一头看子女能给多少,最后取一个相对公平的点。

在另一个被广泛引用的普法案例中,78岁的陈老伯名下有存款120余万元、每月养老金1800元,起诉儿子要求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法院没有支持2000元的诉求,而是结合老人资产、当地生活水平、子女经济条件,酌定儿子每月支付800元。这个案例清楚地展示了「父母有钱」如何影响数额:它不消灭赡养义务,但会拉低赡养费的具体数额——父母越宽裕,子女需要出的钱往往越少,但不会是零。

六、女儿也要养:破除「养儿防老」「出嫁女不养老」的旧观念

在赡养问题上,还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误区,就是在许多农村和传统观念较重的家庭里,人们习惯性地认为「养老是儿子的责任」,「女儿出嫁了就是别人家的人,不用养老」。这种观念在法律面前,同样是站不住脚的。

广西全州法院近日调解的一起案件,恰好戳中了这一点。84岁的蒋某英老人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稳定收入,将1名儿子和4名女儿共同告上法庭。部分女儿受当地「出嫁女不养老」的旧习俗影响,拒绝分担赡养开支。法官在调解中明确指出,传统孝道倡导子女共同尽孝,法律更明确规定子女承担平等赡养义务;出嫁不能成为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财产分配与否也不影响赡养责任。最终,五名子女达成调解协议,共同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

类似的,福建莆田涵江区法院审理的林老太案中,72岁的林老太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按月轮流陪护、各给付赡养费500元并各自承担50%医药费,法院全部予以支持。柳州柳城法院审理的九旬老人诉六子女案中,法院也明确六名子女对年迈体弱的母亲均负有完整的赡养义务,判令共同补付生活费、护理费,并每人每月按标准持续给付。

法律之所以强调「儿子女儿一个样」,是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所说的「成年子女」,从来没有区分性别。无论儿子还是女儿,只要是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对父母都负有同等的赡养义务。而且,这种义务也不因子女是否出嫁、是否与父母共同生活、是否在财产分配中占过便宜而有所改变。用柳城法院的话说,赡养不仅是金钱给付,更包含日常照料与精神陪伴,多子女家庭更应同心协力,而不是推诿扯皮。

七、多子女怎么分?一个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否向兄弟姐妹追偿

多子女家庭里,赡养义务如何分配,是一个现实而棘手的问题。最常见的矛盾是:几个子女中,有的长期在父母身边照顾、出钱出力,有的却常年不闻不问。那么,已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能不能向那些「甩手掌柜」式的兄弟姐妹追索自己垫付的费用?

上海一中院在审理思路中给出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框架。在多个赡养人之间,法院需要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以及各赡养人不同的经济条件、家庭状况、工作情况等,综合酌定赡养义务的分担。也就是说,赡养义务在多个子女之间并非简单的「平均分」,而是「按能力、按情况」分担。

那么,一个子女独自承担了全部或主要赡养义务后,能否向其他子女追偿?上海一中院在梳理时坦言,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多个赡养人之间如何分担赡养义务、已经履行主要或全部赡养义务的赡养人是否享有向其他赡养人追索的权利,这是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和探索的难点。从已有的司法实践看,法院倾向于肯定「多付出的子女可以请求其他子女分担」这一方向,但也强调赡养义务的履行方式多样,不仅包括经济供养,还包括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不能简单用金钱衡量。

此外,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父母能不能只起诉其中一个子女,而不起诉其他子女?大庆案给出了明确答案。法院认为,赡养纠纷案件并非必要共同诉讼案件,父母选择向部分子女主张权利,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不告不理」原则;经法官释明后,老姜仍坚持仅起诉大姜,是合法的,无需再追加小姜为被告。这意味着,父母有权「挑着告」,而被起诉的那个子女,不能以「别人也有义务」为由推脱自己这一份。当然,这不影响其在履行后,另行向其他兄弟姐妹主张相应份额。

八、赡养不止是给钱: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一个都不能少」

很多人一提到赡养,就只想到「给生活费」。但实际上,法律意义上的赡养,是三件事的组合: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这三者缺一不可。

经济供养,是指对被赡养人在物质和金钱方面的供给,一般包括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生活照料,是指对被赡养人的生活起居,包括居住、饮食、出行等方面的安排与照顾;精神慰藉,则是赡养人对父母精神上的慰藉,主要包括看望、关怀等。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和司法理念的进步,「精神赡养」正在从道德提倡走向可以诉请。上海一中院在裁判要点中专门论述了精神慰藉的审查标准:要考察被赡养人是否有现实的看望需求、赡养人过往是否积极履行过精神赡养义务、赡养人是否具有实际的负担能力。这意味着,一个长期不回家、不探望、不关心父母的子女,即便每月按时打钱,也可能被认定为没有完全尽到赡养义务。

在柳州柳城那个九旬老人诉六子女的案件中,法院就特别指出:赡养不仅是金钱给付,更包含日常照料与精神陪伴,切勿因个人难处推卸孝道、推诿责任。大庆案法官的寄语也说得很动情: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体现。作为子女,应自觉履行赡养义务,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同时也要常怀感恩之心,常念养育之情,别让「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发生在自己身上。

九、相关延伸:赡养协议、继子女与孙辈的赡养边界

赡养问题还有一些容易被忽视的延伸规则,这里一并作简要说明。

关于赡养协议。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实践中常见的「分别赡养协议」(兄弟俩约定哥哥养父亲、弟弟养母亲),其中「免除某一方赡养义务」的条款,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得以约定方式免除,通常被认定为无效。上海一中院的案例二就明确:子女之间约定「一方不再负担某一方父母的赡养义务」,该约定无效。

关于继子女和养子女的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法律地位相同,均负有赡养义务。特别地,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是继父母的法定赡养人;但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除非存在收养关系或继子女仍与继父母共同生活。

关于孙辈的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要特别注意,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顺位优先于孙辈,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且孙辈有负担能力时,孙辈才需赡养祖辈。至于儿媳、女婿,法律上并非「赡养义务人」,仅负有「协助赡养」的义务;当然,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若主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将来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十、写在最后:法律守住的,是养老的底线

回到开头那起大庆案。一位每月有6700元退休金的老人,为了一笔每月400元的赡养费把儿子告上法庭,表面看似乎有些「不值得」,但正是这400元,守住了养老的底线,也守住了赡养制度作为法定义务的严肃性。

它告诉每一位为人子女者:赡养不是「父母没钱了才轮到我们」,也不是「父母对我好我才回报」的交易,而是一种无条件、不可免除、不得附加条件的法定义务。父母的退休金、存款、住房,是他们自己攒下的养老底气,不是子女推卸责任的借口;父母当年的偏心、疏忽、遗憾,也不该成为子女今天拒绝赡养的理由。

同时,它也提醒每一位为人父母者:法律能守住赡养的底线,却守不住亲情的温度。与其在法庭上对簿公堂,不如在岁月里多一分沟通、多一点体谅。毕竟,赡养费可以判得清清楚楚,但「常回家看看」这件事,法律只能倡导,终究要交给那一颗心。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