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联六十年的儿女突然现身争遗产,法院却把百万家产判给了居委会——从无锡「孤寡老人遗赠居委会」案看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案件回顾:九旬老人把身后财产留给了「外人」
2026年9月,一则题为「老人财产遗赠居委会,失联子女争着继承」的话题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网友热议。故事的主角,是江苏无锡梁溪区一位姓曹的老人。
曹大爷年轻时被下放到安徽某地,与吴某结婚后生下了四个子女。1961年,曹大爷因坚持回无锡务农,与吴某发生矛盾并离婚,双方约定四个子女由吴某抚养。此后,由于母亲对父亲心存怨恨,不允许子女看望父亲,四个子女在长达近六十年的时间里,从未看望、也从未赡养过这位父亲。
回到无锡后,曹大爷长期独居,无儿无女相伴,年事渐高、体弱多病。因为居委会平日里对他多有照顾、对他的情况也最为了解,曹大爷便萌生了一个念头:由居委会来为自己养老送终。这一想法得到了居委会的支持。双方在曹大爷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书面《处理意见》,约定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曹大爷的生活、养老直至寿终,曹大爷身后的动产及不动产由居委会处置。
此后十六年间,居委会对这位独居老人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料:扶助其日常生活、妥善安排住处并安排专人看护、垫付医药费用、年迈时送其入住养老院并支付费用。曹大爷以94岁高龄安然离世后,居委会又为其办理了全部丧葬事宜。
然而,就在居委会打开曹大爷生前住所、清点遗物时,却发现事情并不简单——房里发现了11万余元现金和金额18万余元的存折。更让人意外的是,没过多久,四名自称是曹大爷子女的人找上门来,要求继承老人留下的现金和房产。一场围绕着「百万遗产该归谁」的纠纷,就此拉开帷幕。
二、那四个子女,为何「失联」了六十年?
面对突然现身的四名子女,居委会拿出了那份《处理意见》,告知曹大爷生前已经将自己的身后财产安排给了居委会。子女们却不认可,他们提出了两点质疑:其一,这份《处理意见》通篇没有出现「遗赠」「扶养」等关键词语,不能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其二,居委会仅以「五保户」待遇,就换取了曹大爷近200万元的财产作为回报,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协议应当无效,全部遗产应由四个子女依法继承。
为了厘清真相,法庭上,四个子女也道出了多年不与父亲来往的隐情。原来,曹大爷离婚后,子女随母亲吴某生活,母亲对父亲心存怨恨,一直不允许子女看望父亲。正因如此,四个子女近六十年间对父亲的生老病死不闻不问。用法院判决的话说,这几位子女「仅仅因为母亲的怨恨,就放任父亲独自漂泊、老无所依,长达数十年之久」。
一边是十六年如一日悉心照料、养老送终的居委会,一边是六十年不曾探望、老人去世后却「从天而降」的亲生子女。这份遗产究竟该给谁,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面映照人性与孝道的镜子。为妥善处理纠纷,居委会将四名子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三、争议焦点:一份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字样的《处理意见》,法律上算什么?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在于那份不起眼的《处理意见》的法律性质。子女方主张,协议标题和内容都没有「遗赠」「扶养」字样,不能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而只是一份普通的委托或承诺文件,甚至可能无效。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案中的《处理意见》,虽然从标题和形式上看并未注明为「遗赠扶养协议」,但从其实质内容看,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居委会承担曹大爷生养死葬的义务,曹大爷身后财产交由居委会处置——应认定其在本质上就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且该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法院进一步查明,居委会在签订协议后的十六年里,对独居的曹大爷日常生活进行了扶助、妥善安排了住处并有专人看护、垫付了医疗费用、在老人年迈时送其至养老院并支付费用、在老人去世后承担了丧葬费用。这一系列行为表明,居委会已经尽到了扶养义务,保障了曹大爷的生养死葬。法院在判决中写道:「这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世界的关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法律无法还原居委会对曹大爷照顾的具体情形,但曹大爷活到94岁高龄才去世本身,也说明了一切。」
最终,法院判决《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留下的房屋、现金、股权、存款本息归居委会所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至此,这起轰动一时的「遗产遗赠居委会」案尘埃落定。
四、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第1158条的立法本意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它触及了我国继承制度中一个颇具特色、却常常被公众忽视的制度——遗赠扶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就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依据。
通俗地说,遗赠扶养协议,就是一位自然人(遗赠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负责遗赠人的生养死葬、遗赠人去世后其财产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它的本质是一种双务、有偿、互为权利义务的合同:扶养人的义务是「养老送终」,权利是「取得遗产」;遗赠人的权利是「得到扶养」,义务是「遗赠财产」。
这一制度与遗嘱、遗赠有着本质区别。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作出、无偿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为,继承人无需付出对价即可继承;遗赠则是通过遗嘱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同样是无偿的。而遗赠扶养协议则是有偿的、双方互负义务的。正因为扶养人付出了「生养死葬」这一实实在在的对价,法律才赋予了遗赠扶养协议最高的效力。
我国设立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初衷,在于解决一个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得到赡养的孤寡老人、空巢老人、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他们的晚年生活如何保障。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老人可以用自己身后的财产,换取生前实实在在的照料与陪伴,实现「老有所养」。
五、效力位阶: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 > 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最关键的效力规则,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一条文确立了我国遗产处理方式的效力位阶: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遗嘱次之,法定继承再次。
为什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要高于遗嘱、甚至高于法定继承?根本原因在于对价。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是无偿的、不需要付出任何对价的;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实实在在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付出了劳动、金钱和情感。一个「付出了对价的人」,理应优先于「无偿取得的人」获得遗产。这正是民法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这意味着,如果一位老人既立了遗嘱、又签了遗赠扶养协议,当遗嘱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时,应当优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上海曾有这样一起案例:公婆与大儿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将房产份额遗赠给大儿媳,同时二老又立有公证遗嘱。当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抵触时,法院认定应按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处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到无锡案,即便曹大爷的四个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只要那份《处理意见》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其效力就优先于子女的法定继承权。这正是本案判决「遗产归居委会」的法律基石。
六、形式重于实质:协议名称不影响性质认定
本案中,子女方最具迷惑性的一点抗辩,是「《处理意见》通篇没有『遗赠』『扶养』等关键词语,不能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这一抗辩看似有理,实则经不起推敲。
我国民法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一贯坚持「形式服务于实质」「内容重于名称」的原则。判断一份文件是不是遗赠扶养协议,关键不在于它的标题叫什么、有没有写上「遗赠扶养协议」这几个字,而在于它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是否约定了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以及遗赠人身后财产归扶养人所有的安排。
无锡案中的《处理意见》,虽然名称朴素、措辞口语化,但明确约定了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曹大爷的生活、养老直至寿终,以及曹大爷身后的动产不动产由居委会处置。这完全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生养死葬+受遗赠」的核心构造。因此,法院穿透名称、直击实质,认定其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完全正确的。
这一裁判规则,对普通人有重要的提醒意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不必纠结于标题是否规范,但内容务必把「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和「遗产归扶养人所有」这两层核心意思写清楚。当然,为了避免日后争议,最好还是采用规范的名称和表述,并尽可能办理公证、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以增强协议的证明力。
七、居委会能不能当「扶养人」和「受遗赠人」?
本案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能否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扶养人、受遗赠人)。
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明确将「组织」纳入扶养人的范围:「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与此前的《继承法》相比是一个重要的发展。原《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虽然也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但实践中扶养人多为自然人(如亲戚、邻居、保姆),民法典将「组织」明确写入条文,为村委会、居委会、养老机构、公益组织等作为扶养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立法机关对此的解释是,随着我国社会组织建设的进步,以及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鼓励各类组织参与养老事业,是回应现实需求的应有之义。让居委会、村委会、养老机构等组织能够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获得受遗赠的权利,有助于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缓解「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的养老困境。
本案中,无锡梁溪区法院认定「老年人自愿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签订的由该组织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并接收、处置其遗产内容的协议,应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并对居委会十六年如一日的照料予以充分肯定,正是这一立法精神的生动实践。这一判决也被多家媒体和司法机关作为典型案例广泛宣传,对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八、失联子女的继承权:不尽赡养义务,还能不能继承?
本案引发公众讨论最热烈的一点,是那四名「失联」了六十年的子女,究竟还有没有继承权?
从法律上看,曹大爷的四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一般情况下确实享有继承权。但继承权并非绝对、不可动摇的。我国法律对「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设置了明确的惩戒机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一个有能力、有条件赡养却长期拒不赡养父母的子女,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甚至不分。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还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
在无锡案中,四个子女虽有赡养能力和条件,却在六十年间对父亲不闻不问、不赡养、不探望,属于典型的「不尽扶养义务」。即便没有那份遗赠扶养协议,在法定继承的框架下,他们也极有可能被认定「应当少分或不分」。而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则更进一步地将全部遗产划归了尽到「生养死葬」义务的居委会。
这正是法院在本案中反复强调的司法理念——「让不尽孝者少分或者不分遗产」。法律的这一立场,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赡养父母是义务,不是换取遗产的筹码;不尽孝的人,不该坐享其成。
九、同类案例:从最高法典型案例到各地法院判决
遗赠扶养协议并非无锡案的孤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陆续公布了多起相关典型案例,裁判思路高度一致——扶养人尽到生养死葬义务的,其受遗赠权应得到充分保护。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蔡某诉庞小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入选。该案中,戴某与第二任丈夫蔡某离婚后,因身患多种疾病、长期卧床,向亲生儿子庞小某求助,庞小某却不管不顾,还表示不愿负担母亲的治疗费用。戴某遂与蔡某(前夫)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蔡某负责照顾其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处理丧葬事宜,戴某去世后其名下房屋赠与蔡某。蔡某依约履行直至戴某离世,庞小某却拒绝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法院认定,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蔡某尽到了生养死葬义务,有权依约取得房屋;庞小某作为儿子,在母亲患病时未履行赡养义务,其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房屋不能成立。
在上海,一起「公婆与大儿媳遗赠扶养协议」案中,法院认定公婆与大儿媳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尽管二老另立有公证遗嘱,但当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抵触时,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在黑龙江哈尔滨,道外区法院审理的「遗赠扶养协议遇上收养关系」案中,国大爷与侄子国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国刚负责其生养死葬、国大爷去世后财产归国刚所有。国大爷病逝后,自称「事实养女」的国丽起诉要求法定继承。法院认定,国刚已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协议合法有效,国丽未形成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安徽安庆,宜秀区法院审理的马某与华某遗赠扶养协议案中,法院认定马某签订协议时神志清楚、意思表示真实,华某已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协议约定的遗产归华某所有。这些案例共同印证了一个裁判规则: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扶养人尽了义务,就应当得到遗产。
十、给普通人的启示:遗赠扶养协议怎么签才有效?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项对老年人极为友好的制度,但要真正发挥其作用,签订时有不少需要注意的要点。结合本案和各地案例,我们梳理出以下几点实用建议。
第一,选对扶养人。扶养人必须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也就是说,如果你想把自己的财产留给子女,那就不适用遗赠扶养协议,而应通过遗嘱来处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应当是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邻居、亲友、保姆,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养老机构等组织。
第二,务必采用书面形式,把双方权利义务写清楚。协议的核心内容应当包括: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的具体内容(生活照料、医疗、养老、丧葬等),以及遗赠人身后哪些财产归扶养人所有。内容越具体、越明确,越能减少日后的争议。
第三,尽可能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有条件的最好办理公证。本案中《处理意见》由曹大爷的弟弟妹妹见证,法院在认定其真实性时也予以了考虑。公证虽然并非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要件,但能显著增强协议的证明力,避免事后一方否认签字、否认意思表示。
第四,注意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关系。如前所述,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二者内容抵触时以协议为准。因此,如果老人既想签遗赠扶养协议、又想立遗嘱,务必注意二者不要冲突,避免日后执行时的混乱。
第五,需要特别强调: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免除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老人与他人签了遗赠扶养协议,子女就可以「甩手不管」。反之,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时仍可能被「少分或不分」。
十一、结语:让「老有所养」不再是一句空话
无锡曹大爷案之所以能触动无数人,是因为它用最朴素的方式,回答了一个关乎每个人晚年归宿的问题:当我们老了、子女不在身边、甚至不愿赡养时,谁能为我们的晚年兜底?
法律给出的答案是——遗赠扶养协议。它让一位孤寡老人可以用自己毕生积累的财产,换来了十六年有尊严、有人照料、有人送终的晚年。而法院的判决,则旗帜鲜明地保护了那个真正尽到「生养死葬」义务的人,让「不尽孝者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理念深入人心。
随着我国深度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连同意定监护、居住权、遗嘱信托等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障老年人晚年权益的法律工具箱。对于每一位子女而言,这起案件更是一记警钟:赡养父母不是选择,而是法定义务;不尽孝的人,终究会为自己的冷漠付出代价。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