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万「假结婚」给孩子办户口,男方反悔却先起诉离婚——从深圳龙华案看「假结婚」的法律真相与那5万块钱的归宿

2026年9月下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冲上热搜,被广州日报、扬子晚报、九派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事情的经过颇具戏剧性:为给孩子办理户口迁入,深圳女子董某经人介绍,与素不相识的男子周某达成口头约定——董某支付10万元,周某配合登记结婚,待结婚满3年后,为董某那个与周某毫无血缘关系的孩子办理某市户口迁入手续。2022年至2023年间,董某托自己的妹妹向周某转账5万元,并在转账备注里写下了「借款」二字。2023年,两人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结婚。

然而到了2025年,周某拒绝继续履行落户承诺,反而率先向法院起诉离婚。董某自然不同意——户口没办成,钱也花了,她要求周某先偿还5万元再说。协商无果,双方闹上法庭。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两人登记结婚意在利用落户政策为孩子办理户籍,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共同生活、未建立夫妻扶助关系,以金钱作为交换条件达成婚姻关系,本质上将婚姻关系商品化、工具化。这种行为严重背离婚姻家庭制度的伦理本质,扰乱户籍管理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且该判决已生效。至于那5万元「借款」,法院明确表示不属于离婚纠纷处理范围,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是因为它戳中了许多人心中一个隐秘而现实的痛点——户口。在一线城市,户口与子女入学、购房资格、社保待遇、甚至就业都深度绑定。对于没有本地户籍的人来说,「给孩子一个本地户口」几乎是难以抗拒的诱惑。于是,有人动了歪心思:既然婚姻登记可以带来户籍迁移的资格,何不「花钱买个结婚证」?殊不知,这条路看似捷径,实则步步是坑。

一、法律上根本不存在「假结婚」——领了证就是真夫妻

很多人存在一个根深蒂固的误区,认为「假结婚」嘛,本来就不是真夫妻,离不离无所谓,甚至认为这种婚姻「自始无效」。这个认知在法律上是完全错误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只有三种情形婚姻无效:一是重婚;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两种情形:因胁迫结婚,以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换句话说,「以假结婚为目的」并不在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之列。

只要男女双方自愿、符合法定婚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且完成了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成立,受到法律保护。至于当事人结婚的动机、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爱情,还是为了落户、买房、拆迁补偿,登记机关不审查,法律在婚姻成立这一环节也不审查。正如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在「结婚黄牛」案中所指出的那样:通谋虚伪结婚行为不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婚姻之列,只要满足实质要件并完成登记,就产生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这一点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一旦「假结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承担真实的法律后果——包括相互扶养的义务、忠实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深圳龙华案中,法院之所以「准予离婚」而非「宣告婚姻无效」,正是因为这段婚姻在法律上是真实有效的,只能通过离婚程序解除。

二、法院为什么「准予离婚」——感情破裂的实质判断

既然「假结婚」在法律上也是真婚姻,那么周某起诉离婚,法院凭什么「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院审理查明,周某、董某婚前毫无感情基础,婚后从未共同生活、未建立夫妻扶助关系、未形成家庭维系状态,婚姻从一开始就是一场「拿钱换户口」的交易,婚姻的情感内核与共同生活基础完全缺失。因此,即便董某不同意离婚,法院仍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法准予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中特意点明了一层意思:双方缔结婚姻的初衷完全悖离了婚姻家庭立法宗旨及公序良俗。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承载着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价值导向。婚姻缔结应当以真挚情感、共同生活及责任担当为基础,而不能以利益交换为目的。将婚姻商品化、工具化的行为,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评价。

这层「否定性评价」并不意味着法院保护「假结婚」。恰恰相反,法院是在明确表态:婚姻是神圣的,不容买卖;以婚姻为工具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虽然法律无法在登记环节阻止你,但在纠纷解决环节绝不会纵容你。

还需要厘清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法院「准予离婚」,是否意味着认可了「假结婚」这种行为的合法性?答案是否定的。「准予离婚」解决的是「这段婚姻要不要解除」的身份问题,而法院对「假结婚」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解决的是「这种行为该不该被提倡」的价值问题。二者并行不悖。形象地说,法院的判决是「解除这段婚姻,但绝不认可这种婚姻」——既通过准予离婚避免了当事人被一纸形式婚姻长期捆绑,又通过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向社会传递了「婚姻不可交易」的清晰信号。

三、「假结婚」背后的协议——通谋虚伪与公序良俗的双重否定

本案最核心、也最值得普通人警醒的法律问题,是那个「口头约定」以及由此衍生的「款项」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谓「假结婚」,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就是一种「通谋虚伪表示」——双方明知婚姻虚假、并无真实共同生活的意愿,却向登记机关作出形式合法的意思表示。但如前所述,由于婚姻关系具有身份属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效力采取了「法定主义」,通谋虚伪结婚并不导致婚姻无效,婚姻关系依然成立。这就形成了一个看似矛盾、实则清晰的结论:身份关系有效,但围绕「假结婚」达成的财产性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董某与周某之间「付10万元、结婚满3年办落户」的口头约定,本质是把婚姻关系当成可以明码标价、等价交换的商品,把户籍迁入这一涉及公共管理秩序的事项,当成可以通过金钱买卖的标的。这样的约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属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辨析一个概念:既然「通谋虚伪表示」无效,而「假结婚」恰恰是通谋虚伪表示,为什么婚姻关系却没有被认定无效?根本原因在于,民法典对婚姻效力采取了「封闭列举」的法定主义立场——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可撤销的情形只有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两种,「通谋虚伪」并不在其中。这一制度设计的考量在于:婚姻兼具身份属性与公示公信效力,如果允许以「动机虚假」为由溯及既往地宣告婚姻无效,将会动摇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损害信赖婚姻登记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立法者选择了「身份关系照常有效、财产性约定另行否定」的处理路径,用「协议无效」来惩罚投机,用「婚姻有效」来维护登记秩序,两者各得其所。

也就是说,「假结婚」协议无效后,原则上「收钱方」应当返还所收款项。但问题来了——本案中,董某并没有通过「假结婚协议」主张返还,而是把转账备注写成了「借款」,试图以「民间借贷」的名义要回这5万元。这一操作,恰恰给自己挖了一个大坑。

四、那5万块钱到底能不能要回来?——「借款」备注埋下的坑

本案最耐人寻味的细节,是那笔5万元转账的备注——「借款」。

董某的本意,很可能是「留个证据、万一对方反悔还能凭转账记录把钱要回来」。但她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转账备注「借款」,在法律上就指向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意味着董某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也就是双方确实商量好了「这笔钱是借的、以后要还」。

可事实恰恰相反。双方之间真正的约定是「假结婚落户」,压根没有借贷的合意。一旦另案打借贷官司,周某完全可以抗辩:这5万元不是借款,而是你让我配合落户支付的费用。而「假结婚落户协议」本身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一份无效的协议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届时,董某将陷入两难:主张是借款,缺乏借贷合意;主张是落户费用,又建立在无效协议之上。

更要命的是,即便董某承认这笔钱就是「假结婚落户」的费用,进而以「合同无效、返还财产」为由起诉,她同样面临不利——因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虽然规定了无效后的返还,但同时规定了「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假结婚」这种双方明知违法、共同规避户籍管理秩序的行为中,法院完全可能认定双方均有过错,从而对款项的返还作出折抵或不予全额支持的裁判。

那么,如果不走「借款」这条路,董某是否就一定能要回这5万元呢?答案也未必乐观。理论上,当事人还可以主张「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假结婚」协议无效后,周某取得5万元便失去了法律根据,似乎构成不当得利。但同样的问题会再次出现:不当得利的返还,需要先判断这笔钱的「给付目的」是否违法。在「假结婚」这类双方共同规避公共政策的行为中,给付本身带有违法性,法院可能援引「不法原因给付」的法理,对返还请求不予支持或仅部分支持。这正是全国多起「假结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只能拿回部分款项、甚至拿不回款项的深层原因。

这一点,可以从全国多地的裁判实践中得到印证。

五、从深圳到全国:各地法院对「假结婚」的一致态度

「假结婚」绝非孤例。为了落户、买房、进厂、拆迁补偿而「假结婚」的纠纷,在全国各地法院已经形成了高度一致的裁判态度:协议无效,但身份关系照常处理,款项返还则视双方过错酌情认定。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发布一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年仅24岁的陈某为了获得某酒厂进厂工作名额,经中间人介绍,与64岁的李某某约定以「假结婚」形式办理结婚登记,并签订《协议》,约定陈某支付李某某21万元「进厂费用」定金。最终陈某未能进入酒厂,诉请离婚并返还定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以假结婚形式办理结婚登记并签订协议,违背公序良俗,该民事行为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因双方均知悉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有意为之,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一半。最终,李某某向第三人购买土地的费用由双方各担一半,陈某未能全额拿回定金。这一案例由中级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李某为让子女获得北京户口,与京籍男子常某签订《婚前协议书》并支付10万元完成登记结婚,最终未能如愿。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常某应返还李某10万元。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女士假结婚办京户」案中,法院同样认定《结婚投靠北京户协议》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判决返还7.5万元。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梅女士花70余万假结婚落户失败」案中,法院判决委托合同及落户协议均无效,中间人和「配偶」返还70余万元。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结婚黄牛」案更是一起标志性案例。一名当事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在短短18个月内「四婚四离」,反复利用婚姻登记来获取购房资格。法院在判决中对这种行为作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并依法向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将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这一案例说明,「假结婚」不仅可能让当事人拿不回钱,还可能给自己的征信和信用记录留下难以抹去的污点。

这些案例传递出一个清晰而一致的信号:无论金额大小、无论发生在哪座城市,「以婚姻为工具谋取不当利益」的协议,一律被认定无效。区别只在于——款项能不能全额要回,取决于双方的过错程度、款项的去向以及证据情况。

而在深圳龙华案中,董某将款项备注为「借款」,使得本可以援引「协议无效、返还财产」路径追索的款项,因法律关系的定性偏差而变得异常艰难,这正是本案最值得吸取的教训。

六、「假结婚」的现实风险:人财两空的深层代价

透过深圳龙华案,可以看到「假结婚」远不止「离个婚」这么简单,它是一连串风险的集合。

第一,身份风险。

一旦登记结婚,双方就是法律上的夫妻。对方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负债,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发生意外,你将作为配偶卷入继承、保险理赔等纠纷;对方拒绝配合离婚,你只能通过诉讼解除婚姻,耗时费力。

第二,财产风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假结婚」期间,如果一方名下财产增值,另一方完全可能在离婚时主张分割。

第三,债务风险。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遵循「共签共债」等规则,但如果对方以「家庭共同生活」为名举债,「假结婚」的一方很难完全撇清干系。

第四,款项追索风险。

本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想通过「假结婚」达成的款项给付,要么因协议无效而难以全额追回,要么因法律关系定性错误而陷入举证困境。

第五,行政与刑事风险。

以「假结婚」规避限购、落户、拆迁补偿等政策,情节严重的,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嫌伪造证件、骗取补偿等刑事犯罪。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在「结婚黄牛」案中,甚至向民政、房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将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六,与「假离婚」的联动风险。

为了落户、买房、避税,「假结婚」与「假离婚」往往如影随形。有人先「假离婚」腾出购房资格或落户名额,再「假结婚」实现目的。然而,「假离婚」同样充满风险——离婚登记一旦办理,身份关系即告解除且不可回转,一方反悔拒绝复婚,另一方只能「弄假成真」。此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过一起「假离婚躲债」案,夫妻约定财产全归妻子、债务全归丈夫,结果妻子「假戏真做」出轨,男方起诉后,法院认定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因系虚假合意而无效。可见,无论「假结婚」还是「假离婚」,投机者最终都难逃「人财两空」的结局。

七、给普通人的提醒与法律建议

深圳龙华案给所有人上了一课:婚姻神圣,不可买卖;规则庄严,不可投机。任何试图通过「假结婚」「假离婚」钻政策空子、谋取私利的行为,最后往往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对普通人的几点建议:

其一,落户、购房、入学等事项,务必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办理。遇到政策门槛,应当寻求正规的政策咨询、专业法律意见,而不是铤而走险搞「假结婚」。

其二,切勿将婚姻关系作为交易对价。任何以结婚、离婚为条件的金钱给付约定,都极有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最终人财两空。

其三,如果已经身陷「假结婚」纠纷,应当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梳理清楚款项的性质、证据的链条,选择合适的诉讼路径——是主张合同无效返还,还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而不是想当然地「备注个借款」。

其四,转账给他人时,备注应当如实、准确。用「借款」掩盖真实交易,不仅不能自保,反而可能在诉讼中作茧自缚。

最后还要提醒一点:司法实践对「假结婚」「假离婚」的否定态度,近年来明显趋严。从「结婚黄牛」被建议列入失信名单,到多地法院对「假结婚」协议的无效认定,再到本案深圳龙华法院对「商品化婚姻」的明确否定,都传递出一个信号——法律对投机取巧的容忍度正在不断降低。与其在灰色地带铤而走险,不如通过合法的积分落户、人才引进、纳税落户等渠道,踏踏实实地解决问题。

婚姻是两性结合的庄严承诺,是家庭伦理与社会秩序的基石。法律保护真诚的感情与合法的权益,但绝不保护以婚姻为工具的投机行为。愿每一个正在或将要面对婚姻的人,都能敬畏规则、尊重婚姻,用合法的方式守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