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男给「小三」花了67万,分手后反悔想全要回来,法院二审改判:过错方无权追讨
一、一笔67万的「糊涂账」:出轨男反悔,法院却让他「人财两空」
婚外情里的钱,从来都是最敏感的话题。平时大家讨论得最多的,是「原配能不能把丈夫送给小三的钱要回来」——这个问题的答案这些年已经越来越清晰:能。但最近,辽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子,却把另一个更耐人寻味的问题摆到了台面上:如果出轨的人自己反悔了,想把他当年花在第三者身上的钱一笔一笔要回来,法律认不认?
答案是:不认。而且二审法院还直接改判,把一审判决推翻了。
据羊城晚报报道,男子吴某甲是一名已婚人士。2019年,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识了女子谷某,并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与谷某发展成了长期保持不正当往来的「恋爱关系」。交往的数年间,吴某甲出手十分大方:为谷某购置房产、购买奔驰轿车,还包揽了房屋装修、家电置办等各项开销,累计花费高达67万余元。
2021年7月,吴某甲与原配妻子离了婚。但这段与谷某的关系,也没能善终——2024年6月,两人彻底破裂。按理说,钱花了就花了,感情散了就散了,各自安好也就罢了。可吴某甲不这么想。他一纸诉状把谷某告上法庭,理由是:这些大额花销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今两人没能成婚,赠与目的落空,谷某必须全额返还。
这个说法听上去「有板有眼」——「附条件赠与」这个词,恰恰是近年来彩礼返还、婚恋大额给付纠纷里最常见的法律武器。一审法院还真就部分采纳了他的主张:结合双方过错,判决谷某返还70%的款项,共计47万余元。
但谷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她的理由很直接:交往前期,吴某甲一直处于婚内状态,一个已婚男人,根本不具备谈婚论嫁的资格,所谓「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从根子上就不成立;何况部分款项是日常经营、共同消费的支出,并非无偿赠与,而且案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该返还。
二审法院——辽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把整个案子的性质彻底翻了过来。法院认为:吴某甲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花费巨资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这种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属于「不法给付」,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吴某甲是这段不正当关系的主导过错方,亲手突破婚姻底线、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事后却想通过诉讼来挽回个人损失,于法于理都站不住脚。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彻底驳回吴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吴某甲自行承担。
也就是说,出轨男不仅没要回一分钱,还倒贴了诉讼费和保全费。这一记「二审改判」,把婚外情赠与纠纷里最容易被忽略、却又最关键的一个法律规则,讲得清清楚楚。
二、先讲清楚:婚外情赠与,为什么「一律无效」
要理解这起案子,得先从最基本的定性说起——一个已婚的人,把夫妻共同财产送给婚外的第三者,这个「赠与」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谓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是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底线条款」。而婚外情赠与,恰恰踩在这条底线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一个已婚者,为了维系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把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送出去,这个行为既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所确立的夫妻忠实义务,也侵害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更是对社会善良风俗的公然挑衅。所以,这样的赠与,自始、当然、确定地无效。
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任何争议。我们检索了近年的裁判,从基层法院到中级人民法院,对「婚外情赠与无效」的认定高度一致。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个「无效」不因第三者的主观状态而改变。有的第三者会抗辩说「我不知道他已经结婚了,我是善意的,不应该退」。但法院的裁判口径很明确——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受当事人发生法律关系时主观心理状态的影响。客观上,这段交往就是不正当男女关系,赠与的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就是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当然归于无效。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就专门阐释了这一点。海南二中院调解的一起案件也明确,「第三者不能以对方隐瞒已婚事实,主张自己无过错而不返还受赠款项」。
所以,「婚外情赠与无效」,是这类纠纷的一个确定前提。但问题在于:无效之后呢?财产要不要返还?返还给谁?——这才是本案真正的分水岭。
三、「原配能追」:无过错配偶的返还请求权,早已形成稳定裁判
先看「原配」这一边。既然婚外情赠与无效,那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据此,无过错的配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人,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这一规则,还得到了专门司法解释的确认。2025年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这相当于给「原配追回」直接上了「双重保险」——既有民法典的总则依据,又有婚姻家庭编的专门条文。
各地法院的判例也充分印证了这一点。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丈夫瞒着妻子向婚外情人累计转账18万余元,法院判决确认赠与无效,判令情人全额返还。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起案件,丈夫向第三者转账39万余元,核减第三者回转的13万余元后,判令返还26万元。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丈夫转账中包含大量「520」「1314」等具有爱意表达属性的金额,法院同样判决全额返还。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丈夫向第三者转款48万元,法院判决返还全部。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丈夫向情人转账37万余元,法院在扣除回转款项后判令返还。
这些判决的逻辑高度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既违反忠实义务、又损害配偶财产权益、还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第三者取得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而且,返还的范围是「全额」——即便第三者也曾经转过一些钱回来,也只是在计算时予以扣减,不影响「整体返还」的定性。
换句话说,只要原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这笔钱基本是能追回来的。这是法律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明确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在「原配追回」这一类案件中,法院返还的范围通常都是「全额」,而非「一半」。有人可能会问:丈夫赠出去的钱里,不是有一半属于丈夫自己的份额吗?为什么不能只让第三者退一半?这里的关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分份额地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的那「一半」份额并不能被单独抽离出来、用于一笔无效的赠与。既然整个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就应当把取得的财产全额返还给作为共有人的配偶,而不是只返还「一半」。这正是「原配能全额追回」的法理所在,也是很多当事人容易误解的一点。
四、「出轨方不能追」:不法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现在再来看「出轨方」这一边。同样是这笔67万,同样是「赠与无效」,为什么原配去要就能要回,而出轨男自己去要就一分钱都要不回?关键在于两个字——「不法给付」。
所谓不法给付,通俗地说,就是为了实施某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而进行的给付。婚外情赠与就属于典型的不法给付:给付的目的是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给付本身是对夫妻忠实义务和善良风俗的践踏。对于不法给付,法律的基本态度是「不保护」——不仅受领方的「获利」不受保护,给付方也丧失了请求返还的权利。
这个规则在民法理论上有深厚的根基。传统民法中有一条著名的原则: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道理也很朴素:如果法律允许一个为维系婚外情而一掷千金的人,事后又能把这笔钱要回来,那就等于法律在变相地「兜底」这种不法行为——出轨时毫无成本地挥霍,分手时又能全身而退。这既纵容了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也让公序良俗沦为一句空话。
辽宁朝阳中院的判决,正是这一原则的生动体现。法院明确指出,吴某甲是这段不正当关系的主导过错方,其给付行为属于「不法给付」,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他事后想通过诉讼挽回个人损失,「于法于理都站不住脚」。所以,同样是「赠与无效」,结果却截然相反——因为请求权的主体不同:无过错的原配享有返还请求权,而过错的出轨方,恰恰被排除在了请求权之外。
这里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吴某甲主张这些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试图套用彩礼返还的逻辑。但法院没有买账。为什么?因为「以结婚为目的」这个前提,本身就要求给付一方具备缔结婚姻的资格和真实意愿。而吴某甲在交往前期一直是已婚状态,一个在法律上已经「有配偶」的人,根本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余地。所谓「附条件赠与」,不过是他为了要回钱而事后杜撰的说辞。这也提醒我们:法律概念不是可以随意套用的「帽子」,它必须建立在真实、合法的事实基础之上。
五、民法典第157条的深层逻辑:过错方要「自吞苦果」
要更深刻地理解这起案子,还得回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这条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其中有一句常被忽略的话: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婚外情赠与的场景里,「过错」几乎都集中在出轨方身上。是他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是他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是他主动发起并维系了这段不正当关系。而第三者虽然也参与了不正当关系,但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具体损害上,主导和引发责任的是出轨方。因此,从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过错分担」逻辑出发,出轨方恰恰是应当「自行承担后果」的那一方。
换句话说,原配能追回财产,是因为原配是无过错方,其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法律要填补这个损害;而出轨方不能追回,是因为他是过错方,其「损失」本身就是他为自己的过错付出的代价,法律没有义务为他「止损」。
这就形成了一个非常清晰、也非常符合朴素的公平观念的制度安排:婚外情的钱,无过错方追得回,过错方追不回。法律用这种方式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婚外情没有「后悔药」,出轨的代价,必须由出轨者自己承担。
还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在婚外情赠与的场合往往产生一个耐人寻味的结果:即便认为第三者也有一定过错——明知对方已婚仍接受赠与,在「谁来承担这笔财产损失」的问题上,法律依然选择让出轨方来承担。因为正是出轨方率先违背了忠实义务、率先突破了婚姻的底线,才制造出了这一系列损害。第三者固然有责,但把「止损请求权」交给出轨方,无异于鼓励出轨者「零成本出轨」,这显然不是立法者愿意看到的结果。
六、对比:为什么「附条件赠与」在婚外情里行不通
吴某甲败诉的一个直接原因,是他试图把「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这套彩礼返还的逻辑,硬套到一段婚外情上。这个套用之所以失败,值得单独说一说。
先看彩礼返还的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彩礼的返还,建立在「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当地习俗给付」这一前提之上。也就是说,彩礼之所以能够在特定情形下返还,是因为它依附于一段合法的、以结婚为目标的婚恋关系;当结婚的目的落空,给付的基础就不复存在,所以要依规则返还。
而「以结婚为目的」这个前提,本身就隐含着一个硬性条件——给付一方必须具备缔结婚姻的资格。一个已经登记结婚、有配偶的人,在法律上根本不可能「以结婚为目的」再与他人谈婚论嫁。因此,吴某甲所主张的「附条件赠与」,从根子上就缺了最核心的「条件」——结婚的可能性。所谓「赠与目的落空」,落空的不是「没结成婚」,而是他自始至终都没有资格去缔结这段婚姻。
更要紧的是,即便抛开「资格」不谈,婚外情赠与与彩礼还有一个本质区别:彩礼是合法婚恋关系中的给付,受法律调整和保护;而婚外情赠与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法给付,法律自始就不予承认。前者在目的落空时可以依法返还,后者则因为「不法」而不产生任何受法律保护的请求权。两者看似都是「给钱」,法律地位却有天壤之别。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同样打「附条件赠与」这张牌,合法婚恋里的给付方可能赢得返还,而婚外情里的出轨方只会输得一败涂地——不是「牌」的问题,而是「人」从一开始就站在了法律的对立面。套路可以相似,但事实的性质,决定了结局的方向。
七、三条红线:普通人必须看懂的裁判边界
透过这起案子,我们可以提炼出三条贯穿始终的裁判边界,无论是正在经历婚姻危机的当事人,还是不慎卷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都应当看懂。
第一,赠与无效是「一刀切」的。只要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无论金额大小、无论第三者是否知情,赠与行为一律无效。这条红线没有任何例外。
第二,返还请求权的归属,决定了一切。无效之后,「谁有权要回」才是关键。无过错配偶享有返还请求权,可以全额追回;过错方(出轨方)不享有返还请求权,其追讨诉求会被驳回。这起朝阳中院案,正是对这一边界的精准标注。
第三,别想用「附条件赠与」来包装。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只适用于给付一方具备合法婚恋资格的情形。已婚者拿「以结婚为目的」说事,属于典型的「偷换概念」,法院不会支持。同样的道理,那些试图把婚外情开销伪装成「借款」「投资款」「共同消费」的抗辩,在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根本定性面前,也很难站得住脚。
这三条红线合在一起,回答了一个很多人心里的疑问:法律到底在保护谁?答案是明确的——法律保护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和婚姻的忠诚价值,而不是任何一方「事后反悔」的算计。
八、结语:婚外情没有「后悔药」,只有「代价单」
这起辽宁朝阳中院的二审改判,之所以值得一说,是因为它把一个常被「原配追回」新闻淹没的另一面,清清楚楚地摆了出来:出轨方自己的钱,一样要受法律评价。
对于无过错的配偶而言,这是一个令人安心的信号:婚姻里的共同财产,不是出轨方可以随意处置、用来讨好第三者的「私房钱」,你随时有权追回。对于第三者而言,这也是一个冷静的提醒:建立在他人婚姻之上的「馈赠」,终究是建立在流沙之上,不仅可能被原配全额追回,其本身也得不到法律的任何承认。而对于出轨方而言,这更是一记当头棒喝:婚外情的成本,从来不只是感情的破裂,还有财产上的「竹篮打水一场空」——花的钱追不回,离的婚挽不回,最后的反悔,法律也不买单。
正如法院裁判所传递的那样:法律保护真诚的感情与合法的财产,但绝不纵容任何以背叛、算计为底色的行为。婚外情没有「后悔药」,只有一张张算得清清楚楚的「代价单」。守住婚姻的底线,才是对自己、对家庭最负责任的安排。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