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抓住实锤,凭什么判赔40万?」——从丈夫加入「约炮群」写「客评」离婚案,看婚内精神出轨与《民法典》「其他重大过错」的法律边界

一、热点事件回顾:一部手机翻出的「约炮群」与「客评」

2026年9月,一则关于离婚的案件冲上热搜,引发广泛讨论。一对结婚七年的夫妻对簿公堂,妻子指控丈夫在婚后多次加入色情、约炮类群组,不仅向群内询问服务者的照片、价格,甚至还留下了颇为露骨的「客评」。从现有报道看,法院并未查实双方存在实际的婚外性行为——也就是说,没有所谓「实锤」能够证明丈夫真正发生了肉体上的出轨。然而,法院依然认定,丈夫的这些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一般夫妻之间可以接受的正常交往范围,严重损害了夫妻之间本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据此判决准予离婚。在财产分割上,男方分得约450万元财产,同时还需要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与离婚损害赔偿,两项合计40万元。

这个结果之所以在网上引发热议,核心在于一个朴素的疑问:没有「捉奸在床」,没有发生实际性行为,凭什么要赔这么多钱?在很多人的认知里,「出轨」似乎必须以发生肉体关系为前提,一旦没有实锤,就只能是「道德问题」,而道德问题法院是不管的。但这一判决恰恰说明,在《民法典》时代,这个认知已经过时了。法律所保护的,从来不只是身体的忠诚,更是夫妻之间作为共同体赖以维系的信任与尊重。本文将从法律角度,系统梳理这起案件背后的裁判逻辑,讲清楚婚内「精神出轨」「网络越界行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定位,以及《民法典》第1091条「其他重大过错」这条兜底条款究竟该怎么用。

二、法律焦点:没有发生实际性行为,还算不算「过错」?

要理解这起案件,首先要厘清一个概念: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从来都不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性行为」,也不等同于民法上的「重婚」「同居」。婚姻法意义上对「过错」的认定,落脚点是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与相互尊重义务是否被严重违反。

《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一句,是把忠实义务从纯粹的道德范畴,上升为一项明确的法定义务。忠实义务的内涵,并不局限于不发生婚外性行为,而是要求夫妻双方在情感上、在行为上,都应当对婚姻关系保持基本的忠诚与尊重。

一个已婚的人,反复加入色情、约炮类群组,主动询问他人的照片和价格,甚至留下露骨的消费评价,这些行为虽然在法律上未必构成「与他人同居」甚至「重婚」,但它所传达的信号是清晰而确定的:这个人已经对配偶和婚姻丧失了最基本的尊重,其行为本身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纽带。法院正是从这个角度切入,认定此类行为构成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严重违反,从而支持了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

需要强调的是,「过错」的认定从来不看是否「得逞」,而看行为本身的越界程度与对婚姻的破坏程度。一个人是否发生了性行为,在举证上固然是重要的分水岭,但法律对婚姻的保护,从来不是等到伤害已经完全发生、无法挽回之后才介入,而是要把那些已经明显背离婚姻本质的行为,及时纳入评价范围。

三、《民法典》第1091条:「其他重大过错」这条兜底条款怎么用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第1091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前四项是明确列举的法定情形,而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则是一个兜底条款。这个兜底条款是《民法典》在原有《婚姻法》基础上新增的内容,它的意义在于:不再把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机械地限定在「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这四种情形之内,而是给了法官一定的裁量空间,让那些虽然不构成前述四种情形、但同样严重伤害婚姻、严重违背夫妻义务的行为,也能够进入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其他重大过错」?司法实践形成了比较一致的判断标准。一方面,构成「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必然是违反了夫妻之间互负的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尊重义务、互相关爱义务——的行为;另一方面,该行为的严重程度,应当比照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这四种法定情形来衡量,即应当达到与之相当或者接近的「重大」程度,而不是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矛盾、一般性争吵。

结合这一标准来看,反复加入约炮群、询问价格、留下客评的行为,虽然尚未发展为实际发生性行为,但其对婚姻忠诚的破坏、对配偶情感的伤害,在严重程度上已经足以与「与他人同居」相提并论,因此被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于法有据。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重大过错」的认定,还需要结合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和特殊情形综合判断。例如,在妻子怀孕期间、哺乳期间,或者在一方患病、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等特殊时期实施出轨、越界行为的,其主观恶性和对无过错方的伤害程度往往更重,更容易被认定为「重大过错」;反之,在双方感情已经长期破裂、事实上已经分居多年的情形下,行为的过错程度评价可能会有所不同。法院的裁判,从来不是机械地套用条文,而是结合具体案情,对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作出综合、审慎的判断。

四、从「四种情形」到「兜底条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演进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非《民法典》首创。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46条就已经确立了这项制度,但当时仅列举了四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于列举范围过窄,实践中大量婚内出轨、婚外情、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等行为,因为够不上「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无过错方又无法据此主张损害赔偿,导致这项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未能充分发挥保护无过错方、惩戒过错方的作用。

「与他人同居」在司法解释中被严格界定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意味着,即使一方确实出轨、确实发生了婚外性行为,但只要没有达到「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程度,就不能援引「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主张赔偿。这就出现了一个明显不合理的局面:出轨的一方,只要没有与第三者「同居」,就可以在离婚时全身而退,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民法典》增设「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正是为了填补这个漏洞。它让法院能够灵活地应对审判实践中各种各样的情形,把那些虽然不属于四种法定情形、但本质上同样严重违背夫妻义务、严重伤害婚姻的行为,纳入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从而真正实现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和对过错方的惩戒。正因如此,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各地法院在大量出轨类案件中,即使没有证据证明一方与他人「同居」,也越来越多地依据「其他重大过错」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五、精神出轨与网络越界的司法裁判边界:哪些算、哪些不算

那么,是不是所有「精神出轨」、所有「网络暧昧」都能构成「其他重大过错」并据此赔偿?答案是否定的。法院在认定时,需要综合考量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后果,划出一条相对清晰的边界。

从支持赔偿的典型案例来看,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其一,长期、反复地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即使未达到同居程度;其二,在妻子怀孕、哺乳等特殊时期出轨,或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习惯性出轨;其三,行为具有明显的主动性、破坏性,例如主动寻求、联系、消费婚外性服务,或主动向婚外异性进行大额赠与;其四,行为对配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例如导致配偶抑郁、身心受损等。

从反面来看,偶发性的、程度较轻的越界行为,例如一次普通的、没有实质内容的情感暧昧聊天,通常不足以构成「重大过错」,法院一般不会仅凭此支持高额赔偿。司法实践强调,对「其他重大过错」应当作「缩限解释」,即从严把握,避免将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矛盾、一般性情感波动随意拔高为「重大过错」,从而防止这项制度被滥用。

这起「约炮群客评」案之所以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与认同,关键就在于其行为并非偶发、轻微的暧昧,而是长期、主动、反复地寻求婚外性服务并留下消费评价,其对婚姻信任的破坏具有相当的严重性,符合「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北京海淀法院此前审理的黄某与闫某离婚案中,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与他人同居,法院仍认定其构成重大过错,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走的是同一条裁判路径。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智能手机和社交软件的普及,婚内越界行为越来越「数字化」——暧昧聊天、网络打赏、加入约炮群、浏览并消费色情内容、给主播大额打赏等,都可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争议焦点。法院在认定时,既不会因为「没有线下发生关系」就一概否定,也不会因为「有几句暧昧聊天」就一概支持,而是看行为是否长期、主动、反复,是否已经实质性地侵蚀了婚姻的信任基础。这种「数字化」的趋势,正在推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断向网络空间延伸。

六、「40万」是怎么算出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区别

很多人关心,这40万是怎么算出来的。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既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的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与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民法典》第1091条确立的一项专门制度,其赔偿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而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往往是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部分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说,二者在离婚纠纷中常常是重合或交叉的,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以一个整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或「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来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精神补偿。

赔偿数额的确定,法律并没有规定统一的、精确的计算公式,而是授权法院综合考量多种因素酌情确定。这些因素通常包括: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行为持续的时间、对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与家庭收入水平、以及赔偿所能起到的惩戒效果等。

从各地法院近年来的裁判实践看,婚内出轨类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多数集中在数万元到十余万元之间。例如,北京海淀法院在黄某与闫某离婚案中,认定黄某婚内多次出轨构成「重大过错」,判决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陕西城固法院在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中,判决有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青海大柴旦矿区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中,判决有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相比之下,这起「约炮群客评」案判赔的40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与离婚损害赔偿合计)数额明显更高,这与案件的过错情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惩戒必要性密切相关。

七、举证难点: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客评,能不能当证据

此类案件真正的难点,往往不在法律适用,而在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对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需要就对方的行为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在出轨类案件中,由于行为的隐蔽性极高,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尤为困难。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下几类证据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第一,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尤其是能够反映暧昧内容、越界邀约、转账记录的聊天记录;第二,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红包记录,例如「520」「1314」等金额的转账;第三,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第四,当事人出具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书等书面材料;第五,各类消费记录、平台评价记录,例如本案中的「客评」。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证据必须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要件。就合法性而言,来源不合法的证据(例如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偷拍、偷录、非法侵入他人手机等方式取得的证据)其证明力会受到质疑,甚至可能不被采纳。而如果是当事人自认的、或者通过正当渠道取得的证据,其合法性一般能够被认可。因此,无过错方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尽量采取合法、稳妥的方式,并注意及时固定、妥善保存证据原件。

在电子证据的固定上,建议注意几点:尽量保留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如手机),避免仅凭截图或翻拍;转账记录可以到银行、支付平台调取加盖公章的流水;对可能灭失的证据,可以及时申请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和稳定性。

八、给普通人的启示与建议

这起案件带给普通人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第一,忠诚义务是法定义务,而非单纯的道德要求。婚姻的边界,早已不限于「有没有发生性行为」。反复的、主动的、越界的网络行为,同样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无过错方要学会及时、合法地固定证据。一旦发现对方有越界行为的苗头,应当注意保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消费记录等证据,同时避免采取过激或非法的手段。

第三,赔偿数额并非越高越好,而是要与过错程度相匹配。主张赔偿时,应当理性评估,结合过错情节、经济状况等因素提出合理的请求,避免因主张过高而影响裁判效果。

第四,对于正在考虑离婚或已经面临类似困境的人来说,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边界,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

第五,从更宏观的层面看,这起案件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信号:婚姻的忠诚与信任,是法律明确保护的价值。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和司法实践的演进,「出轨」的外延正在从单纯的肉体关系,扩展到那些虽未发生关系、但同样严重伤害婚姻的网络越界行为。这种变化,既是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也是对每一个身处婚姻之中的人的提醒。

九、三笔「钱」别搞混: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补偿与离婚经济帮助

在这类案件里,当事人和普通公众常常把三种不同的「钱」混为一谈,这里有必要作一个清晰的区分。

第一笔是「离婚损害赔偿」,其依据是《民法典》第1091条,针对的是婚姻中的过错行为,由有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支付,性质上带有惩罚和抚慰双重功能,本文讨论的40万就属于这一类。第二笔是「离婚经济补偿」,其依据是《民法典》第1088条,针对的是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情形,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家务劳动补偿」,它与是否存在过错无关,看的是对家庭的付出。第三笔是「离婚经济帮助」,其依据是《民法典》第1090条,针对的是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它同样与过错无关,看的是离婚后的生存需要。

三笔「钱」的请求权基础不同、适用条件不同、功能定位也不同,在诉讼中既可以单独主张,也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一并主张。搞清楚这三者的区别,才能明白为什么在这起「约炮群客评」案里,女方拿到的40万是「赔偿」而非「补偿」或「帮助」——因为它的核心指向,是男方的过错行为本身。

婚姻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共同体。当一方用「约炮群」和「客评」这样的方式透支婚姻的信任账户时,法律给出的回应是清晰的:信任的崩塌,同样需要付出代价。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