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被驳回13天后,她被丈夫扔下悬崖——从陕西咸阳「土崖扔妻案」看家暴受害者离婚难的司法困境与刑法定性

一、案件回顾:一桩让人心碎的悲剧

2024年12月24日,圣诞节前夜。这一天,距离陕西咸阳女子苗苗的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仅仅过去了13天。而就在这一天,她被结婚近十年的丈夫张某,从十几米高的土崖上扔了下去,年轻的生命戛然而止。

苗苗出生于1993年,与比她大3岁的张某同为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人,二人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5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案发前一个8岁、一个6岁。在外人看来,这是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农村家庭。然而,这段婚姻的内里,却是一段长达近十年的家暴史。

据被害人哥哥孙理(化名)回忆,婚后二人争吵不断,张某动辄对苗苗拳脚相加。2024年五六月间,苗苗开始向亲友倾诉自己遭遇家暴。2024年8月20日晚,苗苗给亲属发来信息与照片,她的脚、腿、膝盖、胳膊布满伤痕。她说,是张某打的。就在当日傍晚,她还曾拨打110报警。此后,苗苗前往西安脑康心理康复医院就诊,2024年9月27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她患有「焦虑性抑郁恐惧」。

为了摆脱这段噩梦般的婚姻,2024年9月,苗苗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同年11月6日,苗苗以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这一次,她向法院提交了聊天记录、伤情照片、诊断证明等材料,试图证明自己长期遭受家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然而,2024年12月11日,永寿县人民法院以「双方感情未破裂,且育有两个孩子」等为由,判决驳回了苗苗的离婚诉讼请求。

判决后的第13天,悲剧发生了。2024年12月24日8时许,张某独自驾车从永寿县前往苗苗租住的地方,二人就婚姻问题发生争执。张某「因气愤」,多次扇打苗苗面部、拳击其头部,在苗苗倒地后又用脚踩踏其头部,并抓住其头部撞击路边的水泥石墩,直至苗苗失去意识。此后,张某将昏迷的苗苗拖上车辆后排。

在明知苗苗伤情严重、不及时救治可能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张某先后拒绝了其大姐、三姐以及急诊医生多次「送医救治」的劝导,执意将妻子带回永寿县城家中。到家后,张某发现苗苗「没有呼吸、没有脉搏、没有心跳、手脚冰凉」,误以为苗苗已经死亡,遂驾驶车辆将苗苗扔下麻院沟土崖。经鉴定,苗苗系高坠致头部、胸腹腔多脏器损伤死亡。

案发后,张某主动报警,并试图以「夫妻吵架,妻子想不开跳崖」的说法掩盖罪行,但其谎言很快被戳破。检察机关起初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随后将罪名变更为故意杀人罪。2026年5月26日,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由永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开庭。2026年9月1日,该案一审第二次开庭,主要针对证明张某长期家暴的新证据展开质证,法院将择期宣判。

二、为什么家暴离婚会被驳回?——民法典第1079条为何「失灵」

「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然而在本案中,一个提交了伤情照片、聊天记录、诊断证明、且曾报警求助的家暴受害者,她的离婚请求却被驳回了。这背后,既有证据规则的技术性原因,也有家事审判理念的深层症结。

从法律条文上看,规则本身是清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法律为家暴受害者打开的一扇「确定的门」。

但「应当准予离婚」的前提,是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这一事实。而事实的认定,需要证据。这正是症结所在。家暴多发生于家庭这一私密空间,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往往没有目击证人,没有第三方在场,甚至没有及时报警、就医的记录。受害者出于恐惧、羞耻、经济依赖,或对「给孩子一个完整家庭」的执念,往往不愿、不敢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导致本应存在的家暴事实,在法庭上「证明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解读中曾明确:「可能存在家暴」与「家暴后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证明标准不完全相同。民事诉讼奉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若受害者仅有单方陈述、零散的伤情照片,而无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诊疗记录等相互印证的证据,法院难以认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事实存在,更倾向于将其认定为「夫妻间的普通争吵、偶发肢体冲突」,进而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更深一层的问题在于,「以孩子为由劝和」的家事审判惯性。本案中,「且育有两个孩子」被明确列为驳回离婚的理由之一。然而,从法律逻辑上讲,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实质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与子女的数量并无关联。「育有子女」从来不是阻却离婚的法定事由。恰恰相反,在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中强行维系婚姻,让孩子长期目睹家暴,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严重伤害——目睹家暴的孩子,其心理创伤不亚于直接受暴者,且更容易在成年后复制暴力或沦为受害者。以「为了孩子」之名将受害者继续锁在暴力婚姻里,是本末倒置。

三、家暴举证的「三重困境」与证据链的构建

苗苗并非没有证据意识。她保留了被打后的伤情照片,保留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24年7月2日张某曾发来忏悔信息:「都是我的错,打你都是我的错,我的错我改」「夫妻打架床头打架床尾和的嘛」「我保证以后绝对不再动你一个手指头」。她还曾报警,还曾就医并取得诊断证明。然而,这些证据最终未能说服法官认定「家庭暴力」存在,也未能换来一纸离婚判决。这折射出家暴举证的三重困境。

第一重困境,是「持续性与经常性」的证明门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界定为「虐待」。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将这一「虐待」的认定标准,不恰当地前移到了「家庭暴力」的认定之上,要求受害者证明家暴是「持续性、经常性」的,而非偶发的。这无疑抬高了受害者主张的门槛——毕竟,单次殴打的伤情尚难证明,何况要证明「持续、经常」。

第二重困境,是证据的「孤证化」。家暴受害者手中的证据,往往是零散、孤立、彼此无法印证的:一张没有时间地点的伤情照片,一段可以作多种解释的聊天记录,一份只能证明「焦虑抑郁」却无法归因于家暴的诊断证明。单一证据的证明力有限,若不能形成「报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诊疗记录—证人证言」这样一条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法官就难以认定家暴事实。

第三重困境,是精神暴力的「看不见」。苗苗被诊断为「焦虑性抑郁恐惧」,这无疑是长期精神压力与伤害的结果。但精神暴力(谩骂、恐吓、冷暴力、经济控制)不像身体暴力那样留下直观的伤痕,其因果关系的证明极为困难——受害者需要证明,自己的心理伤害是由施暴者的行为直接导致,而非其他因素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发布的涉家暴典型案例中,已明确「优势证据规则、适度降低证明标准」的审理思路,但精神暴力的认定在实践中依然步履维艰。

那么,身处家暴中的受害者应当如何构建一份「合格」的证据链?其一,及时报警,并索要、保留《接处警记录》或《家庭暴力告诫书》,这是证明力最强的官方文书之一;其二,伤情达到轻微伤及以上的,及时申请伤情鉴定,取得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其三,就医时如实陈述致伤原因,保留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并争取让医生在病历中记载「被殴打」等致伤原因;其四,保存施暴者的保证书、道歉信息、录音录像,以及妇联、村(居)委会的求助记录;其五,注意留存证人证言——亲友、邻居的证言可以补强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唯有让证据「串珠成链」,家暴才能在法庭上「现形」。

四、「误以为死亡」就能从故意杀人降为故意伤害吗?——刑法定性的关键

本案的刑事定性,是另一大争议焦点。张某的辩护人主张:张某当时并不知晓苗苗还未身亡,才将其扔下悬崖,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这一辩解的核心逻辑,是「我以为她死了,才去抛尸,抛尸的瞬间没有杀人的故意」。

从刑法理论上看,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故意杀人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并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则要求行为人仅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过失心态。两罪的法定期均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排列顺序」不同——故意杀人罪以死刑、无期徒刑在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先。这一细微差别,直接关系到死刑的适用顺序,关系到被告人的生死。

具体到本案,张某的行为可以拆解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张某对苗苗实施的是「多次扇打面部、拳击头部、踩踏头部、撞击水泥石墩」等针对头部的暴力行为。头部是人体的要害部位,以如此手段、如此力度反复击打头部,其致人死亡的危险性不言而喻。即便张某当时没有「就是要她死」的直接故意,也至少存在对死亡结果的「放任」——即间接故意。后一阶段,张某在明知伤情严重、不及时救治可能死亡、多名亲属与医生反复劝阻的情况下,仍拒绝送医,并将「尚有生命体征」的苗苗扔下土崖。

这里的关键在于:张某所谓的「误以为死亡」,能否成立?司法鉴定已经证实,苗苗系「高坠致头部、胸腹腔多脏器损伤死亡」——也就是说,苗苗在「被扔下土崖」时仍然存活,其死亡是由「被扔下土崖」这一行为直接造成的,而非在扔崖之前就已死亡。张某辩称的「误以为死亡」,恰恰暴露出他对他人生命的极端漠视:一个正常人在面对尚有体温、尚需「检查有没有呼吸脉搏心跳」的对象时,稍尽注意义务即可发现对方并未死亡;而张某在亲属、医生多次提示「需要送医」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确认死亡」并抛尸。这种对死亡结果的漠不关心,正符合故意杀人罪中「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特征。

即便退一步讲,假设张某在抛崖的瞬间「确实」误以为苗苗已死,那么其前一阶段的暴打行为本身,也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因为正是前一阶段的暴行造成了苗苗的重伤,而「抛崖」这一后续行为,客观上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无论是按故意杀人罪,还是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都难以逃脱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更重的刑罚。当然,最终定性如何,还须以法院查明的全部证据为准。

五、涉家暴离婚案件司法保护的制度反思

苗苗案之所以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与痛惜,不仅因为它是一起极端残忍的刑事案件,更因为它刺痛了一个普遍存在的痛点:当一个家暴受害者试图通过法律程序逃离暴力时,法律程序本身,却可能成为压垮她的最后一根稻草。

首先是「离婚难」的制度性困境。在现行离婚诉讼模式下,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是极为常见的现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虽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但对于一个身陷家暴、急于脱身的受害者而言,这「分居满一年」的等待,可能是致命的。苗苗的悲剧正发生在「离婚请求被驳回」与「再次起诉」之间的空窗期——这个空窗期,成了施暴者实施报复的「安全窗口」。

其次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衔接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赋予了家暴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七十二小时内(紧急情况下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责令施暴者迁出住所、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受害者。然而在本案中,苗苗在离婚诉讼被驳回后,似乎并未同步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庇护。这暴露了一个现实问题:离婚诉讼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在实践中往往是「两张皮」,法院在驳回离婚诉讼的同时,鲜少主动提示、引导受害者申请保护令,更少主动依职权签发。

再次是「风险评估」的缺失。家暴案件中,受害者面临的真实风险往往被严重低估。有数据显示,家暴受害者在分居、离婚、报警等「关系破裂」节点,遭受致命暴力的风险会急剧上升——这正是所谓的「分手暴力」「离婚暴力」。本案中,苗苗刚刚起诉离婚又被驳回,正处于风险最高的时期,但无论是法院、公安机关还是基层组织,都未能对这一高风险作出有效的预警与干预。

针对这些问题,学界与实务界已经提出了诸多建议:一是建立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审查程序,在立案阶段即启动家暴风险评估,对高风险案件优先审理、快速裁判;二是完善「驳回理由说明」制度,要求法院在驳回涉家暴离婚诉讼时详细说明不认定家暴的具体理由,防止「一句感情未破裂」草草了事;三是建立「驳回即保护」的联动机制,对于评估为高风险的案件,即便驳回离婚诉讼,也应当同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妇联,实现「驳回不脱保」;四是进一步降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门槛,畅通线上申请渠道,缩短审查时限。这些建议,指向的是同一个目标:让法律程序,成为家暴受害者的「护身符」,而非「催命符」。

六、给身处家暴中的你:五条自救指南

悲剧无法挽回,但可以警醒后来者。如果此刻你或你身边的人正深陷家暴,请记住以下五条建议,它们或许能在关键时刻救命。

第一,把「留证据」当作第一要务。每一次被打,无论伤情轻重,都要第一时间拍照、录像,保留带时间地点的原始照片;能报警的一定要报警,务必拿到《接处警记录》或《家庭暴力告诫书》;能去医院的一定要去,并让医生如实记录致伤原因。这些看似琐碎的动作,将来就是你法庭上最硬的底气。

第二,把「人身安全保护令」用起来。保护令不需要以离婚为前提,你可以在起诉离婚的同时,甚至不离婚单独申请。拿到保护令后,如果对方仍然骚扰、跟踪、殴打你,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保护令,是你与施暴者之间一道法律筑起的「隔离墙」。

第三,警惕「分手暴力」的高危期。研究表明,受害者提出分手、分居、起诉离婚、报警之后的一段时期,是施暴者报复性暴力的高发期。在这个阶段,请尽量离开共同住所,搬到施暴者不知道的、安全的住处;外出时结伴而行,避免单独与施暴者见面;必要时可寻求妇联、庇护机构或亲友的庇护。

第四,不要被「为了孩子」绑架。很多受害者选择隐忍,是因为「不想让孩子没有完整的家」。但请记住,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对孩子的伤害远大于一个平静的单亲家庭。法律从未规定「有孩子就不能离婚」,相反,让孩子远离暴力,才是真正的「为孩子好」。

第五,积极寻求专业力量的支持。家暴的维权,涉及证据、诉讼、刑事追责、心理干预等多个环节,单打独斗往往力不从心。你可以寻求妇联、法律援助机构、专业律师的帮助,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据统计,仅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就受理支持受家暴妇女起诉案件474件。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七、结语

苗苗走了,带着满身的伤痕,和一个再也无法实现的「离婚自由」。她的悲剧,是家暴受害者「离婚难」困境的一次极端而惨痛的注脚。它提醒我们:法律条文里的「应当准予离婚」,只有落地为每一个法官的具体裁判、每一次证据的公正认定、每一道保护令的及时签发,才能真正成为家暴受害者的庇护。

我们期待,苗苗案的一审判决能够给逝者一个交代,给施暴者应有的惩罚;我们更期待,这起案件能够推动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审理机制改革,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纸面上,让每一个想要逃离暴力的女性,都能安全地、体面地、及时地走出那段噩梦般的婚姻。

愿逝者安息,愿悲剧不再重演。

作者

本文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