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谈婚论嫁,3000万「彩礼」分手后该不该还?——从「孙宇晨诉景甜」案看恋爱大额给付的法律定性
一、事件回顾:一场冲上热搜的「天价彩礼」之争
2026年8月27日晚,一则「企业家起诉演员索要3000余万彩礼」的消息冲上微博热搜,迅速引爆全网。据多家权威媒体报道,知名企业家孙宇晨通过其代理律师发布《案件事实说明》,确认已以演员景甜及其父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涉案标的3000余万元,案件已经法院立案,原告方同步申请了财产保全。随后,孙宇晨发布长文,自述两人曾恋爱并已谈婚论嫁,后于2026年上半年分手。景甜工作室则迅速发布严正声明,称对方系「以艺人声誉为要挟的碰瓷行为」,表示「一切交给法院处理」。8月28日,景甜本人发文回应,称自己「过去、现在、未来,都不会为钱出卖爱情,更不会出卖灵魂」。
围绕这起纠纷,公众最关心的其实是一个非常朴素的问题:恋爱期间给出去的大额钱财,婚没结成,到底要不要还、能还多少?这背后涉及的,是婚姻家事法律中一个既古老又常新的话题——彩礼返还,以及更广义的「恋爱期间大额给付的法律定性」。
需要首先说明的是,本案目前尚处于程序审理阶段(被告方已提出管辖权异议),实体审理尚未启动,双方各执一词,相关事实未经法院认定。本文不站队、不预判,仅以该事件为引,结合现行法律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把「恋爱大额给付」这一法律问题讲清楚。文中所涉事件信息均来自公开报道,具体事实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二、核心争议:3000万到底是「彩礼」还是「一般赠与」?
这起纠纷的第一个、也是最关键的战场,不是「要不要还」,而是「这笔钱到底是什么性质」。性质不同,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第一种情形,如果法院认定这3000余万属于「彩礼」,那么由于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给付方原则上可以请求返还(具体返还比例另议)。
第二种情形,如果法院认定这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那么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一般无权任意撤销,这笔钱很可能「要不回来」。
第三种情形,如果法院认定这笔钱属于「借款」,则需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给付方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从目前公开信息看,双方并无借贷的意思表示,定性为借款的可能性较低。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如果法院认定接收方系「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和《涉彩礼规定》第二条,应当支持返还。
可以看到,「定性」是本案的第一道分水岭,也是双方在诉讼策略上争夺的焦点。孙宇晨一方强调款项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景甜一方则否认「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两者的对抗,本质都是围绕「这笔钱到底是什么」展开的。
三、「彩礼」的法律认定标准:目的、习俗与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涉彩礼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拆解来看,司法实践认定彩礼通常把握三个维度:
一是目的要件,即以缔结婚姻为指向,这是最核心的判断标准。给付发生在谈婚论嫁、筹备结婚的阶段,围绕订婚、结婚展开,目的性就强;反之,恋爱初期的互赠则目的性弱。
二是场景要件,即给付有习俗背景或仪式场景。彩礼往往在提亲、订婚、婚礼等节点给付,常有父母、媒人等参与见证,带有鲜明的民俗色彩。
三是金额要件,即数额较大,超出日常人情往来的范畴。几百元的红包、几千元的礼物,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彩礼;数十万、数百万元的大额给付,则更容易落入彩礼的射程。
同时,《涉彩礼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将三类给付排除在彩礼之外:其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其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通俗地说,520、1314这类爱意红包,情人节礼物,一起吃饭、旅游的开销,话费、衣物的日常支出,都属于恋爱中的情谊赠与,分手之后是要不回来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大额转账的定性「看目的、不看名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确立了这一规则:一方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以按照彩礼裁判规则处理。反过来说,即便转账备注了「彩礼」字样,如果综合背景并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其他性质。备注、聊天记录、给付背景,往往决定了大额款项的最终定性。
四、恋爱大额给付的三种定性及其法律后果
跳出个案,恋爱期间的大额给付,在司法实践中大致会落入以下几种定性,每种定性的后果截然不同。
(一)彩礼(附条件赠与)。彩礼的本质,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这里所谓的「条件」,就是双方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当这一条件无法成就(如分手、未登记),给付的目的落空,给付方原则上可以请求返还。至于返还多少,则要看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裁量。
(二)一般赠与。如果给付没有明确的结婚目的,只是恋爱关系中的感情表达或生活扶助,通常认定为一般赠与。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财产一旦交付,除法定情形外,赠与人不能任意要求返还。实践中,恋爱期间的小额红包、节日礼物、日常消费,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分手后要不回。
(三)借款。如果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比如明确约定「这笔钱算我借你的」、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那么即便发生在恋爱期间,也应按照民间借贷处理,借款方负有返还义务。但恋爱关系中的金钱往来,往往没有借条、没有明确约定,主张借款的一方举证困难,实践中法院认定借贷的比例并不高。
此外,还有一个特殊而重要的定性——「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涉彩礼规定》第二条进一步规定,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种情况下通常判决全额返还,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及刑事犯罪。这一点将在后文展开。
回到本案,孙宇晨一方主张款项系彩礼,景甜一方则否认「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的分歧,正是上述定性之争的集中体现。最终这笔钱落入哪个定性,将直接决定诉讼的胜负走向。
五、未登记未共同生活,彩礼返还的基本规则
假设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款项属于彩礼,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彩礼该不该退、退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应予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后两种情形,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表面上看,「未办理结婚登记」是本案最直接、最硬核的返还依据。但司法实践早已明确,「没领证」绝不等于「机械地全额返还」。《涉彩礼规定》第六条针对「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作了补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这意味着,即便没有领证,如果双方已经长期共同生活、甚至生育子女,法院通常不会简单判令全额返还,而是综合考量后酌定部分返还,甚至在特定情况下不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涉彩礼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个例子: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三年多并育有一子,虽始终未办理登记,男方起诉要求返还80%彩礼,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理由正是共同生活与孕育子女的事实足以抵消彩礼返还的正当性。
反过来看,如果双方既未登记、也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给付方又不存在明显过错,那么返还的比例就会大幅提高,甚至接近全额。本案中,据媒体报道双方恋爱约七个多月,是否形成了「稳定的共同生活」、期间有无孕育等事实,将成为法院裁量返还比例的关键变量。这一点,双方的主张针锋相对,最终只能由法院在实体审理中查明。
六、「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碰瓷」之辨
景甜工作室在声明中使用了「以艺人声誉为要挟的碰瓷行为」这一表述,将争议从财产层面上升到了对对方动机的指控。从法律角度看,「碰瓷」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它对应的其实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女方是否「借婚姻索取财物」,二是男方是否「以诉讼为手段进行要挟或炒作」。
先看「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涉彩礼规定》第二条亦规定,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如何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涉彩礼典型案例给出了两个标尺:一是短期内多次「闪婚」收取高额彩礼——某案中女方四年内涉及三起离婚诉讼,每次都是闪婚、收高额彩礼、婚后回娘家居住,法院认定其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全额返还;二是名为恋爱、实为索财——女方几乎每次联系都以要钱为目的,明确表示「给够钱才领证」,且从不回赠,法院认定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返还全部款项。
与此同时,要警惕刑民交叉的边界。若一方以相亲、订婚为名,短期骗取高额彩礼后失联,可能构成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彩礼典型案例中,卢某以相亲订婚为名骗取8人财物63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责令退赔。这提示我们:彩礼纠纷的「天花板」,是刑事犯罪。
再看「碰瓷」与「要挟」。如果一方以公开对方隐私、损害对方名誉为手段,向对方施压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能涉及名誉权、隐私权侵权,甚至在某些情形下触及敲诈勒索的边界。本案中,男方发布长文披露恋爱细节,是否超出了正常维权、维权的合理边界,是否侵犯了对方的人格权益,是独立于彩礼返还之外的另一个法律问题。这也提醒所有当事人:维权须有度,不能以「曝光隐私」作为逼迫对方让步的工具,否则可能从「有理」走向「有责」。
总而言之,「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碰瓷式维权」,是这起纠纷中针锋相对的两面,都需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断,任何一方都不能仅凭单方叙事给对方法律定性。
七、父母代收彩礼:为何父母成为共同被告
本案一个引人关注的程序细节是:孙宇晨将景甜及其父母一并列为被告。这一做法,恰恰符合涉彩礼纠纷的司法惯例。
《涉彩礼规定》第四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这一规定的背后,是中国传统婚俗的现实:缔结婚约、给付彩礼,往往不是小两口之间的事,而是两个家庭之间的「博弈」。彩礼由父母出、由父母收的情况极为普遍。据媒体报道,本案涉案款项均为银行正规转账,由孙宇晨父母转出,主要打入景甜父亲的账户,部分转入景甜及其母亲账户,资金轨迹清晰完整。既然款项由父母实际收受,那么将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不仅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有利于查明款项流向、保障财产返还的实际执行。
这一规则对普通人同样重要:在彩礼纠纷中,「告谁」是个技术活。如果彩礼实际由对方父母接收,起诉时应当将对方父母一并列为被告,否则可能面临「告错了人」的尴尬,也难以及时查清款项去向。
八、程序之战:管辖权异议与财产保全
除了实体上的性质之争,本案还展现了民事诉讼中两道重要的程序攻防——管辖权异议与财产保全。
关于管辖权。民事诉讼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立案,而景甜方已提出地域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程序权利,其意义不仅在于「在哪里打官司」,有时也关乎诉讼策略、司法环境乃至案件成本。据媒体报道,该管辖权异议目前尚在法院审理中,裁定结果预计一个月内出炉。这意味着一场争议巨大、标的极高的案件,可能要先经历一轮程序上的拉锯,才进入实体审理。
关于财产保全。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保障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于标的巨大的案件,财产保全至关重要——如果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即便原告最终胜诉,也可能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窘境。因此,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是给付方维权的关键一步。当然,保全也需要原告提供担保,申请有误还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当事人滥用保全的一种制衡。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一场婚姻家事财产纠纷,往往是「实体定性」与「程序攻防」两条线并行。对普通当事人而言,了解并善用管辖权、保全等程序权利,与把实体问题讲清楚同样重要。
九、天价彩礼背后的社会反思:让彩礼归于「礼」
这起纠纷之所以引爆舆论,除了当事人的公众身份,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它触碰了全社会对「高额彩礼」的普遍焦虑。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对此,国家层面的态度非常明确。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于2023年12月、2025年2月、2026年1月发布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并于2024年2月1日施行《涉彩礼规定》,逐步构建起相对清晰的裁判规则。
这些规则传递出的核心信号,可以概括为两句话:一是「既不允许借婚姻之名索财」,坚决遏制高额彩礼陋习;二是「也不支持把彩礼当作可随意反悔的投资」,尊重接收方在共同生活中的付出。换句话说,法律既不站在「天价彩礼」一边,也不鼓励「以返还彩礼为名秋后算账」。彩礼本是婚嫁习俗中表达诚意与祝福的载体,不应成为婚姻的价码,更不应沦为索取财物的工具。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治理高额彩礼不能仅靠司法,更需要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但当纠纷已经发生、对簿公堂时,一套清晰、可预期的裁判规则,就是当事人最需要的「定心丸」。从这个意义上说,这起天价纠纷的普法价值,远超八卦本身。
十、给普通人的启示与建议
透过这起天价纠纷,普通人在恋爱、婚嫁中的大额金钱往来,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大额给付务必留痕、讲清性质。恋爱期间涉及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给付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转账凭证;对于「这笔钱是什么性质」,尽量在聊天记录或书面中明确,避免日后「是赠与还是彩礼」扯不清。
第二,谈婚论嫁阶段的大额款项,最好书面确认性质与返还条件。如果双方已进入谈婚论嫁阶段,给付大额财物时,可对款项的「彩礼」性质、返还条件作出书面或可留痕的约定,这是日后维权的关键证据。
第三,及时主张权利,善用财产保全。婚约解除或分手后,若涉及大额财产争议,应及时在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内主张权利;诉讼中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第四,理性评估返还比例。无论是主张返还的一方,还是被要求返还的一方,都应明白:未登记不等于全额返还,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都会大幅影响返还比例。诉讼预期要务实,不要想当然。
第五,维权须有度,切勿以「曝光」代替「起诉」。面对财产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应以公开对方隐私、损害对方名誉为手段施压,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得不偿失。
结语
孙宇晨诉景甜案,无论最终如何落幕,都已经把「恋爱大额给付的法律定性」「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这两个问题,以最醒目的方式摆到了公众面前。案件尚无生效裁判,一切应留给司法程序去裁决;但公众借这场风波看清彩礼的法律规则,却是实实在在的收获。
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始于「爱」。恋爱中的金钱往来,最怕的是「一笔糊涂账」;而法律的确定性,恰恰是化解这类糊涂账的最好工具。愿每一段感情都能体面开始、体面结束,也愿每一个家庭都能在清晰的规则之下,守护好自己的财产与尊严。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