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家暴十年、又被悄悄转走1400万——从重庆永川王作红案看家暴受害者的双重维权之路

一、案件回顾:十年家暴与千万家产的「双线战场」

2026年8月19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一起备受关注的虐待罪刑事自诉案件开庭审理。自诉人王作红,一位53岁的女性,在长达十年的家庭暴力之后,终于把丈夫何某勇告上了刑事法庭。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全国关注,不仅因为家暴时间跨度之久、伤害之重,更因为它在离婚的档口,还牵出了一笔高达1400万元的隐秘财产转移。一场婚姻的终结,同时引爆了人身伤害与财产侵占两条「战场」。

时间回到1997年,王作红经人介绍与何某勇相识,次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据媒体报道,最初几年,两人与王作红的父母同住,日子虽不宽裕却也太平。2014年搬进自己的小家后,何某勇的脾气彻底翻脸,从推搡骂街开始,发展到动辄抡拳、拽头发往墙上撞,家暴一发不可收拾。王作红后来对记者说,真正密集的殴打是从2020年前后开始的,十年里她被打过十几次。最严重的一次发生在2023年7月28日深夜,两人因琐事争吵,何某勇持续捶打她胸口,还踩踏、拖拽。送医检查发现,她右侧第4、5前肋骨折,全身多处血肿,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十年的暴力,给王作红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创伤:三根肋骨曾被打断,头部被重击三次,耳朵被打得听力永久下降,她还患上了重度抑郁和重度焦虑,甚至出现了脑梗的苗头。这些年,她攒下了132张伤情照片。她不是没想过离开,早些年女儿小,跪在跟前哭「想要个完整的家」,她心软留下;后来女儿去北京读研,看清了父亲的真面目,不再阻拦母亲离婚。王作红这才攒着证据往外走。

2025年1月,王作红正式走进永川区妇联求助。妇联当天会同公安、司法、街道入户核查,确认家暴属实,随后协助她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何某勇提起公诉。2025年10月15日,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某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已生效。

然而,刑事案件刚告一段落,王作红在准备离婚材料时却发现自己才是被「反将一军」的那一个——何某勇抢在她前面,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更让她震惊的是,她请律师调取银行流水后,法院先后开出30多份调查令,扒出了夫妻婚内账面进出约1800万元,其中约1400万元被何某勇以大额取现、销户、公转私、第三方代收、关联公司走账等方式腾挪一空。王作红说,结婚二十多年,自己没摸过家里公章和存折,平时穿几十块的T恤,对方却浑身名牌、定期医美、车里常备上万元现金,却不肯出她每月七千元的药费。

除已判的故意伤害罪外,王作红还针对何某勇长期家暴的行为提起刑事自诉,请求对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并主张人身、精神、财产等各项损失共计96万余元。8月19日开庭的是虐待罪刑事自诉部分。与此同时,两人的离婚诉讼与财产分割仍在进行中。至此,这起案件完整地呈现了家暴受害者在法律面前的四条救济路径:人身安全保护令、刑事追责、离婚损害赔偿、以及转移财产的少分或不分。

二、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家暴」这个词大家耳熟能详,但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比日常想象的范围要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也明确,婚姻家庭纠纷中认定「家庭暴力」时,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这里有三个关键点需要厘清。第一,家庭暴力的范围不限于身体暴力。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精神控制、人格贬损,同样构成家庭暴力。近年来多地法院已经出现认定「精神家暴」的判例,例如在微信群、家长群中贬损、羞辱配偶,也被认定为精神侵害型家暴。第二,家庭暴力的对象不限于登记结婚的配偶。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同居男女朋友之间的暴力同样受保护。第三,从「暴力」到「虐待」,关键在「持续性、经常性」。偶尔一次的争吵动手,可能只是民事上的侵权或治安问题;而像王作红这样十年间反复施暴、手段逐步升级的,就具备了虐待罪意义上的「情节恶劣」特征。

在王作红案中,132张伤情照片、多次就医记录、肋骨骨折与颅脑损伤的诊断、听力永久下降、重度抑郁焦虑的确诊,共同构成了认定家暴乃至虐待的完整证据链条。这也提醒我们:家暴的认定,最终是靠证据说话的。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受害者的「第一道防火墙」

面对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暴力,最快的救济不是诉讼,而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制度有几个显著特点,特别值得家暴受害者了解。

其一,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保护令的申请、审查和执行都不需要依附于其他诉讼,可以独立、快速地申请。也就是说,你不想离婚,甚至还没打算离婚,也可以单独申请保护令来阻止暴力。其二,申请保护令免费,不需要缴纳诉讼费,也不需要提供担保。其三,法院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但到期前可以申请续期。

保护令的内容可以很具体: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一旦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法院可以训诫,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司法解释,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河南等地法院已经发布过「被告人王某洲拒不执行裁定案」等典型案例,明确对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王作红案中,2025年1月妇联核实家暴属实后,第一时间协助她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步既为她争取到了人身安全,也在后续的离婚与刑事程序中,成为认定家暴事实的有力证据之一。

四、刑事追责: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的「双轨」并进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严重的家暴行为会触碰刑法。在王作红案中,我们看到刑事追责呈现出「双轨」结构:一条是故意伤害罪,另一条是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家暴中单次暴力行为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就可能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王作红案中,2023年7月28日那次暴力造成她右侧第4、5前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正是这一罪名成立的事实基础,何某勇最终因此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虐待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罪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也就是通常说的亲告罪——需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才受理,一般不告不理。这是因为立法者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把是否追究的主动权交给了被害人。但法律也设定了例外: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并不互相排斥。故意伤害罪针对的是「点」——某一次暴力造成的具体伤害后果;虐待罪针对的是「线」——长期、持续、经常性的摧残折磨。当两者同时具备时,可能涉及数罪并罚。王作红正是基于这一逻辑,请求法院对何某勇的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这一诉求的法律意义在于:单次暴力按故意伤害罪处理,长期持续的家暴则通过虐待罪追究,两条轨道叠加,才能完整评价施暴者的行为。

从全国司法实践看,虐待罪的刑事自诉正在越来越多地被家暴受害者使用。2026年7月28日,湖北恩施市人民法院对商文娟自诉其丈夫罗某虐待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罗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中,商文娟被丈夫家暴长达十二年,其间恩施市公安局两次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两次处以行政拘留,纪委两次处分,2024年5月19日最后一次家暴中罗某在电梯内掌掴、脚踹、用鞋子击打其头部。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反家暴典型案例中,更是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认定拓展到了稳定持续的婚前同居关系,把长期反复的情感操纵、人格贬损等精神摧残也纳入「虐待行为」,为遭受隐性家暴的受害者提供了司法救济。

五、离婚损害赔偿:家暴的「第二重代价」

家暴除了刑事上的追责,还有民事上的代价。《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家庭暴力和虐待,赫然在列。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物质损害赔偿相对容易核算,主要是家暴行为直接造成的实际损失:医疗费、检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因暴力损毁财物的损失等,遵循实报实销原则,需要保留完整票据。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没有全国统一的固定标准,由法院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过错方经济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

从裁判尺度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与家暴的严重程度正相关。北京法院近年形成的参考区间是:偶发冲突、轻微软组织损伤的,1万至3万元;多次持续家暴、有多次报警记录和伤情诊断的,3万至8万元;长期反复施暴、造成骨折或听力受损、确诊抑郁或创伤后应激障碍的,8万至15万元;情节极其恶劣、涉嫌刑事犯罪或造成重伤的,极少数案例支持15万元以上。王作红的伤情——肋骨骨折、颅脑损伤、听力永久受损、重度抑郁焦虑——已经落入了较高的区间。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裁判规则需要强调:离婚损害赔偿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可以并存,两者并不互相排斥。福建泉州中院2025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妻子许某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获赔13562.69元,随后在离婚诉讼中又获赔离婚损害赔偿金40000元,两种赔偿叠加合计53562.69元。法院明确否定了施暴方「已承担刑事责任、已赔偿经济损失,离婚就不要再赔」的抗辩,确认离婚损害赔偿具有独立于刑事处罚和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的价值。这一规则对王作红案极具参考意义——她已经通过故意伤害罪获得拘役判决和相应民事赔偿,但这不影响她在离婚诉讼中另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此外,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还有一起颇具启发性:许女士婚后做全职家庭妇女,多次遭丈夫郑某辱骂殴打,一次被从四楼拖拽至三楼。法院不仅判决郑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还判决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给予受暴家庭妇女「双重保障」。这说明,家暴受害者在离婚时可以同时主张的救济是多元的: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以及因家暴过错而在财产分割上的倾斜照顾,环环相扣。

六、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少分或不分的「财产红线」

如果说家暴是「人身之痛」,那么1400万元的财产转移就是「财产之痛」。《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条规定有两个关键点。第一,行为范围很宽,涵盖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伪造债务六类行为。把存款取成现金藏匿、隐瞒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把钱转给亲友、低价变卖房产车辆、无度挥霍消费、虚构债务,都属于被惩戒的范围。第二,民法典第1092条删除了原婚姻法「离婚时」的时间限制,意味着无论在婚内还是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都会被追究。王作红案中,何某勇的大额取现、销户、公转私、第三方代收、关联公司走账,正是典型的转移手段。

司法实践中,「少分或不分」的比例如何把握?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确立了基础规则:雷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将账户内19.5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查明后,判决雷某某就该19.5万元向宋某某支付12万元,实际上实现了对转移方的不利分割。各地的裁判尺度在此基础上有所差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京01民终一案中,认定一方转让股份构成转移财产,判另一方分得55%;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15民终一案中作出更高比例的倾斜,判原告分三分之二、被告分三分之一;武汉武昌区法院2026年一起案件中,男方在起诉离婚前18个月将230万元转入母亲、姐姐账户,法院判全部270万元共同财产由女方分得70%、男方仅分得30%;北京朝阳区法院2026年一起案件中,男方起诉离婚前三个月向母亲转账86万元,被认定构成转移,少分10%;上海一中院审理的一起上诉案中,女方把房产以市场价六成卖给表妹,法院认定恶意串通,撤销买卖、女方少分15%并以现金补偿。

由此可见,「少分或不分」不是一句空话,转移金额越大、情节越恶劣,少分比例越高,严重者甚至不分。更重要的是,被转移的财产并不会因为「转走」就变成个人财产,法院仍会将其计入共同财产总额一并分割,并责令返还。王作红案中约1400万元的转移金额,若能查证属实并认定构成转移,何某勇面临的将是财产分割上的大幅不利,甚至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七、家暴+转移财产:受害者的「双重救济」如何叠加

王作红案最引人深思之处,在于「家暴」与「转移财产」这两类过错在同一段婚姻中同时存在。法律对这两类行为的回应,恰好形成了两条可以叠加的救济路径。

第一条路径指向财产分割的倾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家暴方属于有过错方,转移财产方则直接触发了第1092条的少分或不分。当施暴者同时也是转移财产者时,法院在分割财产时既要照顾无过错方、女方权益,又要对其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惩罚性分割,两个不利因素叠加,过错方在财产上「双重失分」。

第二条路径指向人身损害与精神损害的赔偿。如前所述,刑事追责(故意伤害、虐待)与离婚损害赔偿可以并存,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抚慰金又独立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因此,一个家暴受害者理论上可以同时获得:刑事判决(自由刑或拘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离婚损害赔偿(含精神抚慰金)、家务劳动补偿(如曾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以及财产分割上的倾斜与少分不分。这五个层面的救济相互独立、并行不悖。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程序上的细节。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单独起诉赔偿而不要求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赔偿请求也会被驳回。此外,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自身是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有家暴、都出轨,则「谁也告不了谁」。因此,家暴受害者要尽快、主动地启动离婚诉讼,并在其中明确列明损害赔偿、财产分割倾斜、家务补偿等全部诉求,避免因「漏提」而丧失权利。

八、证据:家暴维权与财产追索的「生命线」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家暴案件尤其如此。家暴多发生在私密空间,取证难是公认的痛点,但并非无解。王作红案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示范——132张伤情照片、就医记录、司法鉴定、妇联入户核查、报警记录、法院调查令调取的银行流水,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就家暴证据而言,以下材料至关重要:第一,报警记录与出警笔录,这是最有力的公权介入证据;第二,《家庭暴力告诫书》,公安机关对情节较轻的家暴行为出具告诫书,既是对施暴者的警告,也是认定家暴的书面凭证;第三,伤情照片与就医病历,照片要能反映受伤部位和受伤时间,病历要保留原件;第四,司法鉴定意见,轻伤、轻微伤的鉴定结论直接决定能否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录音录像、微信短信记录,尤其是施暴者承认暴力、威胁恐吓的内容;第六,证人证言,邻居、亲友、保安、民警的陈述;第七,妇联、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核查记录。

就财产证据而言,家暴受害者在长期处于经济弱势、不掌握家庭财产信息的情况下,更要懂得借助司法力量。王作红案中,正是律师申请法院签发30多份调查令,才调取了何某勇的银行流水,还原了1400万元被转移的轨迹。实务中,受害者可以: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查封房产车辆,防止财产继续被转移;申请法院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取对方名下的银行流水、理财记录、房产车辆登记、股权工商信息;要求法院责令对方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可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追究少分责任。

九、给家暴受害者的五条实操建议

第一,先保命,再维权。一旦遭遇暴力或面临现实危险,第一时间报警、就医、离开危险环境,并向妇联、社区求助,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是后面一切权利的基础。

第二,养成证据意识,从第一次开始留证。不要因为对方事后道歉、承诺「不会再犯」就销毁证据。每一次报警回执、每一张伤情照片、每一份病历、每一段录音,都可能是未来维权胜负的关键。

第三,主动、及时启动离婚诉讼,并在诉讼中列全诉求。家暴是法定离婚事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起诉时,务必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分割的倾斜照顾,如曾负担较多家务还可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第四,警惕对方转移、隐匿财产,同步采取财产保全与调查措施。离婚前突击取现、向亲属转账、低价变卖房产车辆、虚构债务,都是常见的转移手段。发现异常要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把「转走的钱」追回来,让转移方承担少分或不分的不利后果。

第五,善用刑事手段,对长期、持续的家暴勇敢提起刑事自诉。单次暴力达到轻伤以上,可走故意伤害的公诉程序;长期持续的虐待,可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提起虐待罪刑事自诉。刑事追责不仅是惩罚,更是对其他潜在施暴者的震慑,也是后续民事索赔的有力支撑。

十、结语:法律不该让受害者「输两次」

王作红案之所以触动人心,是因为它把一个残酷的现实摆在了公众面前:一个被家暴了十年的女人,好不容易鼓起勇气离开,却发现自己在经济上也被「掏空」了。身体上的伤还没好,财产上的窟窿又让她雪上加霜。如果法律对此无动于衷,那就等于让受害者「输两次」。

所幸,现行法律为家暴受害者织起了一张相对完整的保护网:人身安全保护令挡住眼前的暴力,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惩罚施暴者,离婚损害赔偿与家务补偿抚慰创伤,转移财产的少分或不分守住财产底线。这套制度的意义在于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家庭暴力是违法乃至犯罪,施暴者不仅要在人身自由和金钱上付出代价,更别想通过转移财产在离婚时「全身而退」。

婚姻可以结束,但责任与公道不能缺席。我们期待王作红案的最终结果,也希望通过这起案件,让更多深陷家暴困境的人知道:你并非孤立无援,法律站在你这边,而维权的第一步,是从留存证据、寻求帮助、勇敢开口开始的。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