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现场,法官劝无过错方「大度」,法律该不该「劝忍」?——从一段调解视频看婚姻过错、财产分割与家事调解的边界
一、事件回顾:一段调解视频为何引爆舆论
2026年8月中旬,一段离婚案件调解现场的视频片段在网络流传,迅速冲上热搜,引发全网激烈讨论。视频的场景并不复杂:一名男子坐在调解席前,声音止不住地发抖,冲着法官反问了一句——「凭什么?我落什么了?我欠她的?」
这句话之所以如此扎心,是因为事件的来龙去脉实在让人难以平静。据多家媒体报道,这对夫妻结婚多年,育有一儿一女。男方常年在外打拼,承担着家庭的主要开销;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了出轨行为。走到离婚这一步,本应是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无过错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局面。然而女方的诉讼请求却让很多人看不下去:两个孩子都要交由男方抚养,自己不出抚养费,同时家里的住宅和婚后共同购置的车辆,她都想要。
更引发争议的是调解环节。面对这样一份「过错方包揽全部、无过错方净身出户」的诉求,调解的女法官并没有先去厘清过错责任、核对财产权属,而是转过头劝这位遭受婚姻背叛的男方:「你作为男人,大度一点,不要过多计较。」男方当场反问:「我凭什么大度一点?我欠她的吗?是她要跟我离婚,是她不要这个家,我对不起她什么?」法官的回应更让人意外:「凭人家给你生了一儿一女。」
这段对话传开后,舆论几乎一边倒地站在了男方一边。大量网友和法律从业者表达了同样的困惑:调解当然可以劝协商、劝和解,但不该劝受害者无条件退让。「大度」是个人的自我修养,不是可以用来逼迫受害者让步的工具。真正让旁观者感到「是非颠倒」的,是这起纠纷里最核心的角色错位——过错方主动起诉离婚、索要全部财产,调解人员不去厘清是非对错,反而规劝受到伤害的一方忍让。
当然,也需要冷静地说明一点:调解不等于判决。调解阶段法官的口头劝导,与后续正式出具的裁判文书不能混为一谈。法官劝「大度」,并不代表最终就会按照女方的诉求作出判决;房子到底是父辈的个人财产,还是混入了夫妻共同投入,仍需要结合转账记录、建房凭证等证据进一步甄别认定。但这一事件真正值得深思的,是它抛出的两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其一,婚内出轨的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到底处于什么法律地位?其二,家事调解的边界在哪里,调解能不能以牺牲无过错方合法权益为代价去换取「案结事了」?
二、第一个核心问题:出轨方能否「包揽财产」?
要回答第一个问题,首先要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该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我国民法典在离婚财产分割上的基本原则,其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六个字,正是民法典相较原《婚姻法》的重要进步。
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表述为「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并没有明确写入「无过错方」这一概念。无过错方的救济主要依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来实现。而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在财产分割原则上直接写入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这就意味着:无过错方不仅在离婚损害赔偿上有独立的请求权,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上,同样可以获得法院的倾斜照顾。两者是「双轨并行」的关系,而不是互相替代的关系。
具体到本案,女方婚内出轨,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行为。如果男方的出轨事实能够通过证据加以证实,那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就应当依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向男方作出适当倾斜。女方的诉求恰恰反其道而行之——作为过错方,反而要求把两个孩子、房子、车子「一锅端」,这在法律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
需要强调的是,「照顾无过错方」不等于「过错方净身出户」。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确立的是「在平均分割基础上的适当倾斜」,而不是让过错方彻底丧失财产分割权利。出轨行为属于道德过错和婚姻过错,会影响到分割比例的调整,但它并不是法定的「少分或不分」事由。真正能够导致「少分或不分」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出轨方在离婚前还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那才会触发更严厉的「少分或不分」制裁。
因此,本案女方的诉求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她既无权凭借「出轨方」的身份去「包揽全部财产」,也无权要求无过错的男方净身出户。恰恰相反,作为过错方,她可能面临的是财产分割上的适当少分,以及向无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三、第二个核心问题:无过错方能拿到什么?
无过错方在一段因对方出轨而破裂的婚姻里,依法能够获得哪些救济?这需要区分两个层面来看。
(一)离婚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相比,民法典最显著的变化是增加了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
这一兜底条款的意义重大。在《婚姻法》时代,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往往苦于「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证明门槛极高——重婚需要证明对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需要证明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普通的一夜情、婚外性行为往往够不上。民法典增设「其他重大过错」后,即使无法证明对方构成重婚或同居,只要能够证明对方存在出轨、通奸、嫖娼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同样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已经有大量判例支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8378号)明确确立了裁判要旨:夫妻互负忠实、尊重和关爱义务,一方配偶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既破坏了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也对配偶一方造成精神损害,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故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法院最终判决出轨方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中,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妻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已构成「与他人同居」,但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构成重大过错,最终判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中,女方与他人同居后主动起诉离婚,男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女方存在重大过错,给男方造成极大精神损害,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中,女方婚内与他人长期同居并怀孕、两次人流,法院同样酌定其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抚慰金3万元。
从这些判例可以看出一个清晰的司法态度:出轨行为一旦被认定,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普遍能够得到支持。赔偿数额并无统一标准,法院一般结合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常见数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
(二)财产分割上的倾斜: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除了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还能获得倾斜照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身价千万却婚内出轨,法院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分割52%、过错方分割48%。男方不服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52%对48%」的判例,直观地展示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财产分割中的具体运用。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倾斜是「适当的」而非「巨大的」。法院在分割时仍会综合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子女抚养等因素,不会因为一方的出轨就彻底颠覆分割格局。但这足以表明: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既可以通过损害赔偿获得精神抚慰,又可以在财产分割中获得适当倾斜,两者叠加,才是对无过错方完整、公平的法律救济。
四、第三个核心问题:那套「祖宅」到底怎么算?
本案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财产争议:房子。男方坚持房子是父亲出资修建的祖宅,属于父辈财产,与女方无关;女方则辩称,建房期间有夫妻共同存款、母亲转账、收回的对外借款等多笔资金投入,累计投入五六万元,主张房屋存在夫妻共同出资部分。双方各执一词,账目乱成一团。这就涉及婚姻财产认定中一个高频且复杂的问题:一方父母的财产或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如何认定与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果这套房屋确系男方父亲在男方婚前出资修建、登记或实际归属在男方父辈名下,那么它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或父辈的财产,原则上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婚后共同投入」。如果女方能够举证证明,婚后夫妻确实用共同存款、借款等对房屋进行了扩建、翻修、装修等投入,那么这部分投入所对应的财产增值,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予以分割。这正是本案法官所说的「需要结合转账记录、建房凭证等证据进一步甄别认定」的原因。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主张房屋存在夫妻共同出资的一方(本案中的女方),负有举证责任。她需要拿出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材料——转账记录、取款凭证、收据、证人证言等,来证明「五六万元的投入」真实存在且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举证不能,法院不会仅凭一方的口头主张就认定房屋存在共同出资部分。这也是为什么「账目乱成一团」的祖宅纠纷,往往需要细致的证据梳理才能查明真相。
回到本案,男方主张房屋系父辈修建的祖宅,如果能提供相应的建房审批、出资凭证、权属证明等,房屋的权属主体认定就会偏向男方;而女方主张的「五六万元投入」,则需要她自行举证。即便这部分投入被认定,其对应的也只是房屋的部分增值或补偿,而非整栋房屋的产权。这恰恰说明:调解阶段法官与其劝男方「大度」,不如引导双方先把财产权属和证据厘清,否则所谓的「和解」不过是建立在糊涂账上的空中楼阁。
五、家事调解的边界:调解不能模糊是非
这起事件真正刺痛公众的,其实不是财产分割的技术细节,而是家事调解的「边界感」。这就引出第二个严肃的问题:调解的限度在哪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是离婚案件的法定前置程序,其制度价值毋庸置疑——家事纠纷往往夹杂着几十年的感情、子女抚养、亲属关系,硬碰硬的判决未必是最好的解纷方式,柔性的调解有助于修复关系、降低对抗、节约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也一直倡导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强调「案结事了人和」。
但调解有其不可逾越的底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之上,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这三点——自愿、分清是非、合法——构成了调解制度的边界。
对照这起事件,问题就清晰了。其一,调解应当「分清是非」,而本案中法官没有先去厘清「谁是过错方、房子到底属于谁」,就径直劝无过错方退让,这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分清是非」的要求。其二,调解必须「自愿」,这里的自愿不仅指形式上的签字同意,更指当事人在了解自身合法权利、不被误导或施压的前提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凭人家给你生了一儿一女」这样的话语,实际上是在用情感、道德甚至性别角色去置换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容易对当事人形成不当的舆论压力和心理压力,从而影响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其三,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最终在「大度」的劝导下,无过错方放弃了本应受到照顾的财产权益、放弃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那这样的「让步」是否真的符合法律精神,值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还需要澄清一个容易产生的误解:法官劝「大度」,绝不等同于最终判决会让女方「包揽全部」。调解阶段的言语劝导与最终的裁判文书是两回事。公众在看到这段视频时的愤怒,一部分是源于对「法官立场」的担忧,另一部分其实是对「无过错方可能被牺牲」的焦虑。而事实上,只要进入正式判决程序,法官依然要回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框架下来裁量。这一点,恰恰是普法最需要传递给公众的信息:不必因为一段调解对话就否定整个司法裁判,但这段对话所暴露的调解理念问题,也值得反思。
六、给普通人的启示:面对背叛,如何依法护住自己
这起沸沸扬扬的调解风波,对普通人而言,至少有四点实实在在的启示。
(一)证据意识要先行
无论是主张对方出轨、还是主张房屋存在共同出资,最终都要靠证据说话。婚内出轨的认定,需要合法取得的证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照片、视频、录音、开房记录等,且必须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通过窃听、跟踪、私闯他人住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可能被法院排除。房屋出资的认定,则需要转账凭证、收据、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搜集和固定,应当在婚姻出现裂痕之初就有意识地展开,而不是等到对簿公堂时再手忙脚乱。
(二)分清「照顾」与「净身出户」的界限
无过错方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会照顾无过错方,但不会让过错方「净身出户」。如果对财产分割的预期过高,以为出轨方「一分钱都别想拿」,反而可能在调解或诉讼中陷入被动。理性的做法是:在「平均分割 + 适当倾斜 + 损害赔偿」的框架下主张权利,把诉求建立在可实现的范围内,这样才更有谈判的筹码和胜诉的把握。
(三)调解中可以「不让步」
调解不等于必须妥协。当事人在调解中完全有权说「不」。如果调解方案明显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模糊了是非对错,无过错方有权拒绝签署调解协议,转而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中男方的反问「凭什么要我大度」,虽然情绪激烈,但其中蕴含的「我有权不让步」的意识,恰恰是很多无过错方所缺乏的。
(四)借助专业力量查清财产
婚姻财产纠纷,尤其是涉及祖宅、股权、保单、账户、债权等复杂财产形态的纠纷,当事人往往「账目乱成一团」。此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调查令、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等方式查清财产,远比在调解桌上凭感觉「讨价还价」要可靠得多。正如本案所显示的,连「房子到底是谁的」都还没查清,就谈「大度」、谈「让步」,这样的调解注定是沙滩上的楼阁。
七、结语
一段调解视频,之所以能在一夜之间点燃全网,是因为它戳中了公众对「公平」最朴素的期待:错了的人不该理直气壮,受了伤的人不该被劝着大度。法律的温度,恰恰体现在它愿意明确地站在无过错方一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离婚损害赔偿」,都是为了在婚姻的废墟之上,给被辜负的人一个体面的交代。
调解本应是柔性的、温暖的,但它的底线永远是「分清是非、自愿合法」。当调解人员试图用「大度」「格局」去覆盖过错与责任时,调解就从化解矛盾的桥梁,变成了模糊是非的迷雾。真正的司法温度,不是劝受害者忍让,而是让过错者担责、让无辜者得到保护——这才是「案结事了人和」的真正内涵。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