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孩子抢到手就能拿到抚养权?」——从北京母女分离七百天案看抢夺藏匿子女的法律后果与人格权侵害禁令

一、两起「母女分离」案:孩子被抢走后,七百个日夜回不了家

2026年9月开学在即,北京的云女士却陷入极度的煎熬。两年前,她与丈夫离婚,4岁的女儿被前夫强行带走。此后,法院终审判决抚养权归云女士,可强制执行推进了一年多,女儿始终没有回到她的身边。到如今,母女分离已经七百多个日夜,女儿该上小学了,云女士在入学平台提交了报名信息,却不知道孩子能否在开学前回来。

另一位母亲石女士,同样在经历骨肉分离的痛苦。她的儿子被生父抢夺、藏匿超过200天,期间石女士所有的探视请求都被拒绝。2026年5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要求孩子生父在三日内将孩子交由母亲抚养,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明确禁止其实施抢夺、转移、藏匿行为。然而截至8月,孩子仍未回到母亲身边,案件仍在司法审理与执行的博弈之中。

这两起案件,是中国妇女报2026年8月18日深度报道中呈现的缩影。它们指向一个近年来在家事审判中愈发突出的痛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2024)》披露,父母抢夺、藏匿子女引发的抚养、监护、探望纠纷逐年上升,其中90%以上的藏匿抢夺行为源于成年人之间的婚姻矛盾,70%以上长期被阻隔探望的儿童未满八周岁。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赵婧也介绍,近两年该院审结的家事案件中,以藏匿、抢夺子女为核心矛盾的案件共计42件,约占抚养权争议案件的三成,是家事审判中最突出的疑难痛点之一。

二、「抢孩子」不是家务事:法律如何给这种行为定性

在不少当事人的朴素认知里,孩子是「自家的」,夫妻闹离婚,谁先把孩子抱到手、藏起来,谁就在抚养权争夺中占据了主动。然而,这种「谁控制孩子,谁就掌握主动权」的想法,在法律面前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孩子从来不是父母可以随意处置的「私有财产」,而是具有独立人格、独立权利的民事主体。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表面上是父母之间的对抗,实质上直接侵害的是未成年子女本身的身心健康、生活稳定和情感需求。正如中央民族大学讲师朵悦所指出的,监护一方的抢夺、藏匿行为是一种复合法益侵害,虽然直接侵害的是父母一方的监护权,但更本质的侵害对象是未成年子女。

其次,法律对抢夺、藏匿子女行为有着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这一禁止性规定被放置在「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体系之中,本身就说明立法者把该行为定位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而非单纯的父母之间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则宣示了父母双方的平等监护权。

再次,从民法典的层面看,抢夺、藏匿子女侵害的是另一方的监护权、探望权以及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则明确,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这就为被侵害的一方援引人格权保护制度、申请禁令提供了法律通道。

三、人格权侵害禁令:一纸裁定如何让分离的家庭重聚

如果说抢夺、藏匿子女是「以爱为名」的伤害,那么人格权侵害禁令就是法律给被侵害一方递上的一把「快刀」。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确立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一制度具有预防性与即时性双重功能,能够在损害扩大之前及时叫停侵害行为。

针对抢夺、藏匿子女这一家事领域的顽疾,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作出了专门回应: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条规则在实践中已经显现出强大的效力。早在2022年11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就对分居期间抢夺、藏匿孩子的刘某作出裁定,要求其立即停止对谢某监护权的侵害——在刘某签收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第二天,谢某就见到了分别一年多的女儿。2025年2月21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发出禁令。2026年,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发出当年第一份人格权侵害禁令;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在立案三日内迅速发出禁令,让被藏匿两年、母子分离的小天与母亲团聚;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发出海门首份针对离婚后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禁令。

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2月底,针对夫妻一方阻止另一方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况,人民法院已累计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269件。这269份禁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为一个个「骨肉分离」的家庭扫清了团聚之路的障碍。

四、抢孩子不但抢不到抚养权,反而会丧失抚养权:司法解释的三重规制

如果说人格权侵害禁令解决的是「眼前的孩子怎么回来」,那么《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用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三个条文,构建了对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完整规制链条。

第一重,是及时的「止损」。第十二条赋予另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权利,让抢夺、藏匿行为能够在第一时间被叫停。

第二重,是婚内的「安顿」。第十三条解决的是尚未离婚时孩子由谁暂时抚养的问题。夫妻双方分居或发生纠纷但尚未离婚时,一方抢夺、藏匿子女的,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避免孩子长期处于「谁藏着谁说了算」的不稳定状态。

第三重,也是最要害的一重,是离婚时的「不利认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离婚诉讼中,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无严重侵害子女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换言之,抢夺、藏匿子女不仅不能成为争夺抚养权的「筹码」,反而会成为法院将抚养权判归对方的法定理由。

这三重规制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先及时制止,再妥善安顿,最终在抚养权归属上对抢夺、藏匿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它传递出的信号再清晰不过——在未成年子女利益面前,父母之间「抢」是抢不来抚养权的,只会把自己「抢」出局。

五、全国裁判全景:从徐州铜山到广东23案,司法态度高度一致

如果说司法解释确立了规则,那么各地法院的生效裁判则印证了规则在实践中的刚性适用。

在广东,法院系统通过梳理2023年至2026年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珠海、中山、韶关、清远、惠州、湛江、江门、梅州、汕头、茂名、河源等十五个地市的23宗涉抢夺、藏匿子女的生效裁判,形成了三条高度一致的刚性裁判规则。

规则一:抢夺、藏匿构成「优先判归另一方抚养」的法定事由。例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1民初2876号案中,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将1岁女儿带至湖南老家藏匿,刻意阻断母女联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1民终12891号二审明确,男方的藏匿行为属于法定不利情形,即便其二审期间将女儿送回广州,也不能免除该行为对抚养权归属的不利影响。类似的还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6民初21045号案,男方将两名子女带至江西亲属处藏匿、拒不告知下落,深圳中院(2025)粤03民终6723号认定人为控制状态并非合法形成,维持抚养权判归女方。

规则二:不认可「人为制造的共同生活事实」,抚养权判定不采「先占原则」。部分当事人以为「孩子在谁手上,法院就把抚养权判给谁」,试图通过长期藏匿制造「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表面事实。但法院明确,以违法藏匿形成的实际控制不是合法的抚养事实。深圳南山法院、深圳宝安法院等多案中,即便藏匿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满一年甚至更久,法院仍不采信其「改变生活环境不利」的主张,将抚养权判归对方。

规则三:同等抚养条件下,藏匿方直接丧失抚养权。在江门蓬江、梅州梅江、湛江霞山、汕头金平、茂名茂南、河源源城等多起案件中,父母双方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背景基本相当,法院直接将「是否存在抢夺、藏匿行为」作为抚养权判定的决定性因素,把抚养权判给无过错方。

再看北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中,高某与张某分居后,张某与其亲属在校门口抢走孩子,双方激烈冲突并报警。一审法院虽判决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但未支持停止侵害、送回孩子的诉请。西安中院二审改判:张某立即停止侵害高某对婚生子的监护权、将孩子送回高某处,孩子暂由高某抚养。二审明确指出,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低龄儿童的成长中「母爱不可或缺,更不应被人为剥夺」。

从南到北,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司法对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否定态度是空前一致的:抢孩子,换不来抚养权,只会换来否定评价。

六、抢孩子的隐性代价: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要一并承担

抢夺、藏匿子女的法律后果,远不止「拿不到抚养权」这么简单。侵害一方还可能要为另一方的精神痛苦与财产损失买单。

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这为被抢夺、藏匿子女的一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直接依据。

实践中已有多起判赔案例。据广州日报报道,广东男子方某离婚后多次藏匿孩子、阻碍前妻探望女儿,导致母女关系疏远,法院不仅判令其赔偿前妻精神损失费,还就前妻为行使探望权产生的费用逐项核算后,判令方某赔偿5166元。北京市一起婚内抢匿子女案中,法院判令抢走孩子的陈先生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西安中院前述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此外,抢夺、藏匿子女还可能触发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若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阻挠探望、脱离学籍、暴力威胁,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甚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被藏匿的孩子因脱离原生活、学习环境而产生的焦虑、恐惧等心理创伤,往往是难以用金钱衡量的。这正是法律要对抢夺、藏匿行为「零容忍」的根本原因——有些伤害一旦造成,就再也无法逆转。

七、执行难题:禁令发了、判决出了,孩子为什么还是回不来

云女士案与石女士案之所以引发强烈的舆论共鸣,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即便法院发出了禁令、作出了终审判决,孩子依然难以回到母亲身边。这暴露出抢夺、藏匿子女纠纷在「最后一公里」的执行困境。

一方面,此类案件的执行标的是「人身」而非财产,具有高度的人身专属性,无法像执行财产那样简单划扣、查封。另一方面,藏匿方往往把孩子带到异地、亲属处,隐匿行踪,导致执行机关难以查明孩子的下落。再加上部分藏匿方心存侥幸,认为「拖一拖、躲一躲」就能让判决落空,进一步加剧了执行的难度。

面对这一难题,司法系统正在持续探索破解之道。一是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效力延伸至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的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二是强化与公安、妇联、社区等部门的联动,借助社会力量查找孩子下落;三是部分法院通过「探望权审执一体」、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机制,督促藏匿方主动履行。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法律手段再完备,终究是事后的救济。对于孩子而言,被抢夺、藏匿期间造成的心理创伤,不是一纸判决能够轻易抚平的。正因为如此,才更需要从源头上破除「抢孩子=争抚养权」的错误认知,让每一位父母都明白:孩子不是博弈的筹码,抢孩子只会两败俱伤,最终受伤最深的,恰恰是最无辜的孩子。

八、给普通人的启示与维权指南

对于那些正在经历或担心遭遇「抢孩子」的父母,以下几点建议或许能够提供切实的帮助。

第一,遭遇抢夺、藏匿,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抢夺、藏匿、拒绝探望往往发生在分居、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此时要特别注意保存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报警回执、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对方实施了抢夺、藏匿行为以及孩子下落不明的事实。

第二,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二条,一旦发现对方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抢夺、藏匿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其停止侵害、限期送回孩子。禁令具有即时性,越早申请,越能避免孩子陷入长期分离。

第三,在离婚诉讼中,要将对方的抢夺、藏匿行为作为抚养权判定的重要抗辩与主张。依据第十四条,抢夺、藏匿方将面临抚养权判归对方的不利后果。同时,可以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及为探望、找回孩子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四,善用多方力量。可以向妇联、公安机关、社区求助,也可申请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抢夺、藏匿子女不仅是民事纠纷,情节严重时还可能涉及治安管理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第五,也是最根本的——永远不要以「抢孩子」的方式解决夫妻矛盾。婚姻可以结束,亲情不能断绝。无论婚姻走向如何,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都不会因离婚而消除。理性协商、依法维权,才是对孩子负责的态度。

九、结语

「谁控制了孩子,谁就掌握了抚养权的主动权」——这句流传已久的错误经验,正在被一个个司法裁判彻底推翻。从269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到广东23宗「抢孩子即丧失抚养权」的裁判共识,再到西安中院「婚内抢夺也要担责」的明确态度,法律用最坚决的方式宣示: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更不是婚姻博弈的筹码。

云女士母女分离七百多个日夜的煎熬、石女士儿子被藏匿两百多天的遭遇,都在提醒我们:抢夺、藏匿子女的危害,远超我们想象。它割裂的是亲子之间最宝贵的陪伴,伤害的是孩子最脆弱的心理,甚至可能成为孩子一生难以弥合的裂痕。

法律的底线已经划清,剩下的,是每一个为人父母者的自觉与良知。愿所有的孩子,都不再被卷入成人世界的纷争;愿所有的家庭矛盾,都能在理性的框架下妥善化解。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