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两年后遭前夫起诉重分财产,协议约定一锤定音助女方全胜

"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整体性协议,系双方离婚时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遵守。"当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写下这句话时,一场前夫试图推翻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被彻底驳回。刘亚娟律师代理女方,成功捍卫了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使其免于被"翻旧账"的困扰。

二十一年婚姻协议离婚,两年后风云再起

贺女士与男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2020年12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时签署了详细的《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房产归属、公司股权、车辆、银行存款、保险等各项财产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双方还于离婚前签署了《夫妻共同子女和婚内财产约定书》,就双方的贷款债务等问题进行了反复确认。

然而,离婚两年后,男方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三笔财产:一是要求将双方约定各占50%的共有房产按60%的比例分给自己;二是要求重新分割一家科技公司60%的股权,主张其中30%归其所有;三是要求重新分割另一家科技公司70%的股权,主张其中35%归其所有。男方的核心理由是:贺女士在离婚时隐瞒了房产抵押贷款的去向和收益、隐瞒了公司的实际持股比例、隐瞒了对另一家公司的实际投资。

案件难点:多维度举证推翻"隐瞒财产"指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贺女士是否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以至于应当推翻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约定。

男方提出的第一项指控涉及一套房产的抵押贷款。贺女士在婚姻期间以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申请了贷款用于公司经营,男方声称不知贷款去向和收益。第二项指控最为复杂——涉案公司由男方姐夫代持股权,工商登记显示代持60%,而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其中30%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认为另外30%(或25%)实际也是贺女士的股份,被贺女士"隐藏"了。第三项指控则涉及另一家公司,离婚协议中贺女士已声明其名下的70%股权系"借名"代他人持有、并未实际出资,但男方坚称贺女士隐瞒了实际投资。

这三项指控都面临同样的举证困境:离婚协议本身已经对相关财产做了明确约定,男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才能推翻。

诉讼策略:以协议为核心,逐层瓦解对方主张

刘亚娟律师在代理中紧扣离婚协议的约定效力展开抗辩。

首先,刘亚娟律师指出,双方在离婚前专门签署了《夫妻共同子女和婚内财产约定书》,反复确认了房产抵押贷款为贺女士个人贷款、个人债务。男方在离婚前已经知晓贷款事宜,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在此背景下作出的整体安排,男方不能在离婚后以此为由重新要求分割。

其次,针对公司股权争议,刘亚娟律师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公司《股东退股协议书》、股东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另外30%的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贺女士的亲属贺颖和贺丽,二人各自出资购买了相应股份,并非贺女士持有。刘亚娟律师还指出,男方姐夫吴银善为公司代持股权,男方本就知晓代持事实,不存在"隐瞒"一说;且离婚协议明确约定"30%股权"归贺女士,说明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股权比例达成一致。

再次,关于另一家公司的股权,离婚协议白纸黑字写明"女方声明没有实际出资只是借给他人使用",男方当时签字确认了这一声明,事后反悔缺乏事实依据。

案件结果:一审驳回全部诉请,二审维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男方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男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贺女士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男方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了证人证言和视频证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详细分析了各项争议:关于公司股权,法院认定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贺女士持有的股权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男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推翻离婚协议的约定;关于另一家公司,离婚协议中的声明"内容清楚明确",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启示

本案为协议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首先,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约定,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事后反悔,除非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隐瞒财产等法定情形,否则法院不会支持重新分割的请求。

其次,主张对方"隐瞒财产"需要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仅仅提出怀疑或猜测是不够的,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在离婚时确实存在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本案中男方虽然提交了不少材料,但均无法达到证明标准,最终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再次,对于涉及股权代持等复杂财产安排的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财产的归属和份额尤为重要。本案中贺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就各项财产的细节做了清晰声明,这成为她最终胜诉的关键基础。

最后,离婚前的财产约定具有预防纠纷的功能。本案中双方签署的《夫妻共同子女和婚内财产约定书》在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帮助法院认定双方对相关财产状况是知情的。

案件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

刘亚娟律师 | 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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