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孩子虚拟股,是否可以撤销?
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乙方,并约定甲方持有华为公司的约X万股中,N万股归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在持有上述股权期间,收到对应股权的分红款、回赎款、转让、股息等一切相关收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收益支付给乙方......上述股权中甲方所有的X万股中的N万股,乙方所有的N万股,归二人共同孩子所有。但离婚后,甲方拒绝支付股权分红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情已经过改编,不具有可识别性,请勿对号。)
办案思路及分析
1、起诉要求甲方支付虚拟股分红款的主体应该是谁?案由应如何确定?
甲方拒绝支付股权分红款系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而在实务中,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应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起诉还是以赠与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存在争议,对此我们向乙方进行了以下分析:
甲方的行为,无论对乙方还是对孩子来说都属于违约行为。但因乙方想让甲方支付的股权分红款最终实际归属于孩子(甲方、乙方各赠与N万股给孩子),孩子才是实际拥有者,又因甲方实际掌控上述股对应的分红,故建议以孩子的名义起诉直接要求甲方履行赠与约定支付相应股权分红款,此外,如果需要将款项支付至乙方账户,则建议将乙方列为第三人。因此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
立案过程中有关案由的确定我们也确实遇到了一些波折。因无法确定甲方的经常居住地,我们向甲方的户籍地A法院起诉,立案审核反馈意见为:“提交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收益与诉讼请求请根据合同相对性根据实际争议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并确定适格当事人”,即A法院认为要求甲方履行离婚协议的相对人应为乙方,应由乙方为原告起诉,案由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为此,我们多次电话联系A法院,阐明其中的法律关系,最终法院接受我们的意见,以赠与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
立案后,甲方提出管辖异议,本案被移送到甲方经常居住地法院即B法院,移送立案后,我们发现法院主动将该案案由变更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我们曾提出异议,但B法院并未更改。
直至本案二审,二审法院认为孩子请求甲方履行《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赠与股权的约定,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并予以纠正。
2、虚拟股仅华为公司员工有资格持有,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否能够赠与给孩子?
本案中,甲方答辩称赠与不能成立,因为华为公司的内部虚拟股所有权及股权的处分权力均属于公司,自己基于错误的认识导致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内容出现不当,该虚拟股权的性质是虚拟受限股,其权利仅能由在职员工享有,不能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对外转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工商变更,更不能授权员工以外的其他人行使权利,故无权赠与孩子。
我方认为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关于甲方与乙方两人之间财产分割及处分的约定,无论华为公司的规定如何,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甲方婚后取得的虚拟受限股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之间可以就该股权的收益如何分割及处分做出约定。
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只要不对外转让,男女双方对虚拟受限股的收益做出的约定就应当是有效的。
虽然华为公司虚拟股仅该公司的正式员工有资格持有,但股权分红甲方可以自由处置,甲方履行赠与条款不存在任何障碍。
3、甲方能否单方撤销对孩子的赠与?
甲方认为赠与不能成立,实际上是想要撤销赠与。而我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子女、财产等问题达成合意而形成的书面约定,该协议同时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夫妻双方基于前述合意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是附离婚条件的赠与。该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与单纯的赠与行为性质不同。故甲方无权要求单方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