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上诉均被驳回,一审判决获终审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终审判决,意味着刘亚娟律师代理的当事人B先生在离婚纠纷的二审程序中成功守住了阵地。虽然B先生自身也对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但更关键的是,对方当事人要求大幅提高财产分割补偿款的上诉请求同样被全部驳回。

案件背景

当事人B先生与A女士于多年前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核心问题上存在激烈争议。A女士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B先生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并主张分割B先生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及理财等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作出了详细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A女士直接抚养,B先生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位于深圳宝安区的房产归B先生所有,B先生向A女士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131万余元;车辆归B先生所有,B先生向A女士支付车辆分割补偿款4万元;存款及理财等财产经分割后B先生向A女士支付约19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难点

本案进入二审程序后形成了罕见的"双向上诉"格局,双方都对一审判决表达了不满。A女士一方要求将房产补偿款从131万元大幅提高至200万元,并要求按照60%的比例分割存款和理财;B先生一方则要求变更抚养权归属,将房产判归A女士所有并由A女士向自己支付近400万元的补偿款。

双向上诉的局面意味着,二审法院需要在两个不同方向的上诉请求之间做出平衡判断。对于B先生而言,风险不仅在于自己的上诉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更在于对方的请求是否会导致一审判决朝着更不利的方向改判。

在实体问题上,本案涉及婚前同居期间出资购房这一特殊事实——涉案房产购买于双方结婚登记前,但双方当时处于同居状态,A女士提供了10万元的出资。如何区分同居期间的出资与婚后共同还贷,如何计算各自的贡献比例,都是法律适用上的精细问题。

应对策略

刘亚娟律师在二审阶段的策略核心是"以守为进"——重点防范对方上诉请求获得支持,同时对己方上诉请求做有针对性的论证。

在抚养权问题上,刘亚娟律师虽然代B先生提出了变更抚养权的上诉请求,但也在庭审中客观分析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婚生子年龄尚幼且一直随A女士共同生活,A女士作为母亲在照顾和呵护上具有天然优势。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关于抚养权的判决。

在房产分割问题上,刘亚娟律师重点回应了A女士"要求多分"的主张。她指出,A女士主张其在婚后偿还了大部分房贷,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女士未能证明其还贷部分来源于个人财产。因此,婚后还贷属于共同还贷,A女士要求多分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

在财产分割比例问题上,刘亚娟律师针对A女士"蒋泉转移挥霍财产应少分"的指控,明确指出蒋泉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少分或不分的情形。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50%对50%的均等分割比例。

案件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房产分割补偿款维持131万余元,各项财产分割比例不变。

这一结果意味着,B先生虽然自身的上诉请求未获支持,但对方试图大幅增加补偿金额和其他财产分配比例的主张同样被全部驳回,一审判决对B先生而言相对有利的局面得到了完整的维持。

办案心得

二审程序中的"维持原判"对上诉人而言看似"失败",但在双向上诉的情况下则需要辩证看待。本案中,B先生虽然未能通过上诉改变一审判决,但成功抵御了对方要求大幅增加补偿金额的请求,守住了超过68万元的财产利益差价,这在实质上是一次重要的诉讼胜利。

刘亚娟律师在本案二审中的价值在于:准确预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裁判倾向,将工作重心放在防范对方上诉请求上,同时不放弃对己方有利论点的充分主张,实现了"稳守反击"的诉讼效果。

案件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

刘亚娟律师 | 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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