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婚内出轨致孕,无过错方获损害赔偿

"原告出轨婚外异性并因此怀孕,严重违背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对被告的精神及情感造成了重大伤害。"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的这段认定,是对婚姻中无过错方最有力的法律保护。在刘亚娟律师的代理下,当事人B先生不仅成功获得了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实现了财产分割上的有利比例,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自身作为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

B先生与A女士从校园时代便相识相爱,从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后步入婚姻殿堂,2016年登记结婚,2020年生育一女。B先生是香港籍居民,为了给家人更好的生活条件,一直在香港努力工作,婚后每周都从香港返回深圳与妻女团聚。

2020年至2022年底,受疫情影响,香港与内地之间的通关极为困难,B先生往返两地需要长时间隔离,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然而就在这段时间里,A女士背叛了这段婚姻——她与他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并因此怀孕,于2022年8月在医院进行了人流手术。

2022年8月底,B先生从香港返回深圳隔离完毕后,满心欢喜地准备与妻女团聚,却在家中发现了A女士的人流手术收据单。这一发现如五雷轰顶,给B先生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更令人心寒的是,A女士不仅不承认错误,反而于2022年11月擅自带走女儿并搬离住所,此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B先生探望孩子,甚至切断了B先生与女儿的视频联系。

案件难点

本案的核心挑战在于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A女士作为过错方先行提起了离婚诉讼,主张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每月7000元的抚养费。在诉讼中,A女士刻意淡化自身过错,将离婚原因归咎于B先生"不支付生活费、不关心家庭"。

对于B先生而言,虽然A女士的婚内出轨事实在庭审中得到了确认——A女士当庭承认了出轨并因此怀孕的事实——但如何在法律上充分体现这一过错行为的后果,确保B先生在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获得公平对待,仍然需要精心的诉讼设计和有力的法律论证。

此外,B先生同时面临抚养权争夺的困境。A女士自2022年底便带着女儿不知去向,人为切断了B先生与女儿之间的情感联系。长时间的分离客观上削弱了B先生在抚养权争议中的实际优势,增加了争取抚养权的难度。

应对策略

刘亚娟律师为B先生制定了"确认过错、主张赔偿、争取权益"的三步策略。

第一步,在庭审中引导A女士当庭确认婚内出轨并因此怀孕的事实,使这一关键事实得到法庭记录在案。A女士当庭承认了这一事实,为B先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倾向奠定了无可辩驳的事实基础。

第二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刘亚娟律师指出,A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导致怀孕,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给B先生造成了深重的精神创伤。法院据此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第三步,在财产分割上主张无过错方的有利比例。刘亚娟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请求按照A女士40%、B先生6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采纳了这一主张。在抚养费问题上,刘亚娟律师据理力争,法院最终确定的每月3000元抚养费远低于A女士主张的7000元。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A女士抚养,B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B先生享有每周一次的探望权及寒暑假较长时间的探视权;双方名下财产按A女士40%、B先生60%的比例分割;A女士向B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办案心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这一权利的实现高度依赖于过错事实的证明。在本案中,A女士当庭承认了婚内出轨并怀孕的事实,为B先生主张各项权利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刘亚娟律师在本案中的成功之处在于:将A女士的过错行为从一个单纯的"道德问题"转化为具有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三个维度上都为无过错方争取到了实实在在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对B先生个人的公平对待,更是对婚姻诚信原则的有力维护。

案件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

刘亚娟律师 | 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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