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年婚姻落幕,千万资产博弈中的精准突围

"我们签过三份财产协议,但他都没有履行。现在离婚,他不但想要分走我的股权转让款,还否认了所有协议。"

案情回顾

当事人A女士与男方B先生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婚姻存续长达三十五年,双方在商业经营中积累了大量财富,名下拥有多套房产、多家公司股权以及数额可观的银行存款。

然而,长期的家庭矛盾逐渐侵蚀了这段婚姻。双方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分居,各自生活。B先生于2025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初始诉求仅为解除婚姻关系,但随后增加了多项财产分割请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A女士曾收到的800万元股权转让款以及A女士持有的剩余公司股权。A女士一方则提出了更为全面的财产分割方案,主张按七比三的比例分配共同财产,同时要求B先生承担过错损害赔偿及家务劳动补偿。

本案涉及的财产范围极为广泛:不动产遍布乌鲁木齐、仙桃、武汉等多个城市,公司股权涉及五家企业,银行存款及定期存单累计金额逾千万元,另有宾馆租金收益、房屋出租收益等复杂争议。

办案难点

本案最大的挑战在于财产关系的极度复杂。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曾于2007年和2013年签署过两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部分房产和公司股权的归属做出了约定。然而,此后十余年间,双方的股权结构经历了多次变更,B先生名下部分财产的状态已与签约时大不相同。如何在多年后的离婚诉讼中,让法院准确认定这些婚内协议的效力范围,是案件的核心突破口。

另一重大难点是证据攻防。B先生主张A女士存在转移8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行为,要求在分割财产时对其少分或不分。同时,B先生还主张其名下两笔合计1500万元的定期存单系特定用途资金,并非夫妻共同财产。A女士则主张B先生存在婚内过错行为,要求按七比三比例多分财产。双方的每一项主张都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举证责任极为沉重。

律师策略

刘亚娟律师接手本案后,立即从两个方向展开工作。

在财产保全方面,刘律师敏锐地意识到B先生名下存在大量可供转移的流动资产,第一时间申请了财产保全。通过两次保全申请,成功冻结了B先生名下银行存款合计超过1600万元,查封了多套房产及公司股权,为后续的财产分割奠定了坚实基础。其中,B先生名下建设银行和霍城农商行的多笔存款以及持有的多家公司股权均被有效冻结,有效防止了财产在诉讼期间被转移。

在证据组织方面,刘律师围绕2007年和2013年两份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系统地梳理了双方多年来股权变更和财产变动的完整脉络。针对B先生否认协议效力的主张,刘律师从合同真实性、意思表示自愿性和内容合法性三个维度逐一论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应按约定财产制优先处理相关财产。对于B先生提出的1500万元存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刘律师通过细致的银行流水追踪予以有力反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支持了刘亚娟律师的核心主张。

婚姻关系方面,鉴于双方自2018年起分居且均同意离婚,法院准予解除婚姻关系。

财产分割方面,法院认定2007年及2013年两份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合法有效,据此将乌鲁木齐房产、仙桃西桥商场房产等重要不动产均判归A女士所有。伊犁仙桃外贸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亦依据协议约定判归A女士。对于协议未覆盖的财产,法院按均等分割原则处理,A女士获得了约60万元的银行存款分割款以及仙桃沙咀房产的所有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驳回了B先生关于A女士转移8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主张,认定该款项已合理用于为儿子购置房产等家庭开支。同时,B先生关于1500万元存单非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也未获法院完全支持。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复杂财产结构的老年离婚纠纷。长达三十五年的婚姻积累了大量财富,而婚内签署的多份财产协议则为财产分割提供了关键依据。本案的启示在于: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的财产约定协议,只要符合自愿、真实、合法的要件,在离婚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对于拥有较多资产的当事人而言,及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同时,在离婚诉讼中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是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的必要举措。

案件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

刘亚娟律师 | 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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