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条款争议,精准解读合同真意
"究竟是三个月内付款,还是卖房后付款?一份离婚协议中的七个字,让双方对簿公堂。"
案情回顾
当事人B先生与前妻A女士于2019年12月在深圳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归B先生所有,B先生需向前妻支付765万元。协议中关于付款期限的表述为"签署离婚协议后,男方承诺3个月内或者房产卖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付给女方。如果期间售价有变化,变化部分平均分配。"
离婚后,B先生积极出售房产。2021年5月,房产以2735万元成交,较离婚协议约定的2500万元估价溢价235万元。B先生于2021年5月26日将765万元支付给前妻,从付款时间上看,确实是在房产卖出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然而,前妻A女士并不认可这一时间节点。她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B先生逾期付款,要求赔偿迟延付款损失35万余元,同时要求分得售房溢价部分的一半即117.5万元。
办案难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对《离婚协议》中付款期限条款的理解。"3个月内或者房产卖出后2个工作日内"——这个"或者"究竟意味着两个时间点的选择关系,还是互为补充的递进关系?前妻一方主张这是并行的两个付款期限,B先生只需满足其一即可;而B先生则主张这应当理解为取两者中较早的时间点。
此外,前妻对于B先生提出的售房成本扣除主张也予以坚决反对。前妻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分割价款已扣除了银行贷款,B先生因为自身原因逾期售房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和中介佣金等成本,不应再由其分担。能否说服法院在溢价分配中扣除合理成本,直接关系到B先生需要支付的金额大小。
律师策略
刘亚娟律师接手本案后,从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入手,构建了严密的答辩体系。针对付款期限条款,刘律师运用合同文义解释、整体解释和目的解释三个维度进行论证:从条款的整体结构来看,"房产卖出后2个工作日内"是包含在"3个月内"这一最长时限之内的;从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图来看,离婚是B先生主动提出的,B先生本身就希望尽快了结财产分割事宜,不存在拖延的动机。
在溢价分配问题上,刘律师采取了务实的策略。面对已完成的房产交易,刘律师主动向法庭补充提交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还贷流水、佣金转账凭证等一系列证据,清晰展示了从签署离婚协议到房产交易完成期间,B先生单方承担的房贷利息110万余元和佣金40万元等成本。刘律师据理力争:享受溢价收益的同时,理应分担相应的成本,这是基本的公平原则。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刘亚娟律师的核心答辩意见。关于付款期限,法院认定双方的真实意图是以3个月为最长付款期限,B先生虽然在卖房后2个工作日内付款,但距离签订离婚协议已远超3个月,构成违约。关于溢价分配,法院支持了刘律师关于扣除合理成本的主张,确认房贷利息110万余元和佣金40万元应先行扣除后再行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B先生向前妻支付迟延付款损失355,565.63元及房屋分割补偿款422,053元,两项合计约77.7万元。相比前妻最初主张的逾153万元,刘亚娟律师为当事人节省了近一半的款项支出。
案件启示
本案充分体现了离婚协议条款起草的重要性。实践中,大量离婚后财产纠纷都源于协议条款的表述不够精准。一个看似简单的"或者",就可能引发旷日持久的诉讼。对于离婚当事人而言,在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时务必请专业律师把关,确保每一个条款的含义清晰无歧义。同时,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遇到争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通过专业化的法律论辩往往能够有效降低损失。
案件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
刘亚娟律师 | 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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