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中维护妇女权益,六年分居终获离婚判决

"原告的离婚态度异常坚决,足见其对被告的感情纽带已无法维系。"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这段论述,为一段长达六年名存实亡的婚姻画上了句号。在被告长期身处海外、拒不配合诉讼的情况下,刘亚娟律师帮助当事人A女士通过第二次起诉,成功实现了离婚诉求,并获得了子女抚养权和家务劳动补偿。

案件背景

A女士与B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7年底生育一子。然而,孩子出生后不到半年,B先生便前往海外工作,此后长达六年的时间里,仅回家三次。A女士独自一人承担起了照顾孩子、打理家庭的全部责任,同时还要工作养家、照顾双方老人。

这段婚姻对A女士而言,无异于一场漫长的"丧偶式育儿"。B先生不仅没有给予家庭任何经济支持,还曾要求A女士以个人名义贷款逾百万元汇至海外供其"做生意"。这笔贷款及利息最终全部由A女士一人承担。更令人痛心的是,A女士通过共同好友得知B先生在海外存在婚内出轨行为。

2022年3月,A女士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B先生身处海外未出庭应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B先生依然杳无音信,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A女士于2023年9月再次起诉。

案件难点

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被告长期缺席这一特殊事实。B先生自2018年起一直在国外生活,居无定所,连其在海外的具体住址都未曾告知A女士。法院只能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B先生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仅在庭后提交了一份书面答辩状。

被告缺席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多重困难。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调查和分割难以进行——A女士无法知晓B先生在海外的收入和资产情况,法院也无法通过双方对抗来查清财产真相。其次,A女士主张的B先生婚内出轨并生育私生子的指控,因被告缺席而难以查证。第三,关于A女士以个人名义为B先生贷款逾百万元的事实,同样因被告缺席而使责任认定更加困难。

法律策略

面对被告缺席的不利局面,刘亚娟律师制定了"先行解除婚姻关系、财产问题另行解决"的分步策略。

在离婚问题上,刘亚娟律师充分利用了"第二次起诉"的法律优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的,可以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重要考量因素。A女士在第一次被驳回后,双方关系不但没有改善,反而继续恶化——被告依然不予联系、不履行任何家庭义务。刘亚娟律师将这一事实过程清晰完整地呈现给法院,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形同虚设。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刘亚娟律师强调了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由A女士独立抚养照顾的事实,以及被告从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的客观情况。法院据此认定孩子由A女士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并酌情确定了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标准。

在财产问题上,刘亚娟律师做出了明智的策略性选择——考虑到被告缺席导致财产事实难以查清,A女士当庭撤回了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确认在本案中不处理共同财产和债务,将另行与被告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这一策略避免了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不利判决,为未来的财产纠纷保留了全部权利。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子由A女士直接抚养,B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B先生每月可探望孩子四次;B先生一次性支付A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3万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A女士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缺席审判"离婚案件,充分体现了刘亚娟律师在复杂局面下的策略判断力。面对被告缺席导致的财产查证困难,律师果断选择"先确权、后追偿"的分步策略,既帮助当事人实现了最迫切的需求——解除婚姻关系、确定子女抚养权,又为后续的财产追索保留了全部法律空间。

这类案件也给那些面临类似情况的当事人一个启示:婚姻中一旦出现一方长期失联、拒不配合的情况,不要被动等待。及时启动第一次诉讼程序,即使被驳回,也在为第二次诉讼累积法律条件。与此同时,注意保留好个人独立偿还家庭债务的证据,为未来的追偿做好准备。

案件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

刘亚娟律师 | 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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