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族林奇30亿遗产争夺战——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益?
游族网络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奇遭人投毒不幸逝世后,游族网络发布公告表示,林奇的股份将由其三个未成年子女继承,公司实控人变更为三个子女的母亲许芬芬。2021年1月12日,微博一个ID名为“糖醋个里脊啦”的博主发文质问游族网络,称林奇与其姐姐育有一子,要求维护孩子的合法继承权。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根据红星资本局微信公众号的新闻报道,可知以下事件信息:
2020年12月25日,游族网络(002174.SZ)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奇遭人投毒不幸逝世。
2021年1月11日晚间,游族网络发布公告表示,林奇的股份将由其三个未成年子女继承,公司实控人变更为三个子女的母亲许芬芬。
1月11日晚间,游族网络(002174.SZ)发布实控人将发生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权益变更后,游族网络公司实控人将由林奇先生变更为许芬芬女士。公告显示,林奇先生生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9亿股(其中含高管锁定股1.64亿股),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所持股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3.99%。
1月12日,微博ID名为“糖醋个里脊啦”的博主发文质问游族网络(002174.SZ),称林奇与其姐姐育有一子林某清,要求维护孩子的合法继承权。该博主晒出孩子的出生证,以及一份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致游族网络公司的律师函。
至此一场遗产争夺大战即将打响,此类案件中的关键就是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继承以及如何继承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非婚生子是否享有继承权益?
在我国,非婚生子与婚生子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在继承案件中,这一点都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往往是非婚生子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的确定问题。
如何证明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来证明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也可以通过亲子关系鉴定报告来证明。实务中经常会出现非婚生子女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形,那么亲子鉴定报告就成了最关键的证据。但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于遗体已经火化,往往无法进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鉴定。这种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与被继承人其他直系血亲做医学鉴定,来确定亲属关系。
但在这种情形中往往各方已经处于对立之中,对方并不会主动配合,此时就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并不是任何人要求启动与他人的亲子鉴定程序都会得到法院的批准,申请人必须有初步的证据,例如非婚生子母亲与父亲共同生活的照片、聊天记录或签署的协议、及其他直接或间接确认存在该非婚生子的证据等。所以非婚生子出生后就应当及时准备好能够确认亲子关系的证据。
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遗嘱排除了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益,该份遗嘱是否有效?
被继承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必须要要考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未成年子女通常是缺乏劳动能力的,不过是否同时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则还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看,如果该未成年非婚生子同时又没有生活来源,则不能任性地一分一毫都不留给某个未成年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若被继承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遗嘱及各继承人的具体状况,并结合未成年非婚生子的年龄、是否有其他生活来源及生活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来确认是否分配以及分配多少遗产份额。
如果被继承人未留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非婚生子女如何继承遗产?
如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在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及其他子女平等享有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所以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是以平均分配为原则的,以适当照顾为例外。
如果其他继承人明知有非婚生子女的存在而故意忽视并瓜分遗产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若其他继承人明知有非婚生子女的存在而故意忽视并瓜分遗产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后附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