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前,离婚协议里约定的“居住权”应如何理解?
甲男和乙女于2015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内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归甲男所有,另一套房产归乙女所有,但因考虑到孩子上学的便利性,约定甲男以及婚生女丙对分给乙女的房产享有居住权。时隔多年,如今甲、乙都各自再育一孩子,甲男以及女儿丙、甲男的现妻及父母都在该房居住,乙女欲收回房产,但遭甲拒绝,甲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己享有永久居住权。乙女咨询,其能否收回房屋?
答:居住权是2021年《民法典》出台后的新增部分,旧法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通过以往的案例可知,如果判决居住权,法院通常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规定,在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以此来保障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不至于在离婚后流离失所。
而《民法典》实施后,国家首次正式明确了居住权制度,即规定了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的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而本案中,甲、乙是在民法典出台之前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的离婚手续,并且甲居住在涉案房屋里的事实一直持续至《民法典》生效后,由此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由于甲、乙两人之间并没有登记居住权,甲不得以其享有居住权进行对抗。
就本案而言,虽然甲男并不享有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居住权,但毕竟双方约定了房屋由甲男居住,那么,现在乙女是否可以要求甲男搬出呢?本律师认为乙女是有权的。由于甲乙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约定甲男居住的时间,且从本案来看,甲男也不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因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该项约定,应当视作是双方离婚后的暂时性的、过渡性的安排,不应当视作永久性的安排,故本案中乙女作为房屋所有权人随时有权收回房屋。当然在收回之前要给予甲男合理搬家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