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诉讼研究:如何确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扶养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扶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同。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作为其继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如何认定有扶养关系呢?


根据实务经验来看,法院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主要考虑继父母是否对未成年的继子女、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成年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或者是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除了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之外,法院还会综合考虑何时确立了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稳定长期的共同生活、彼此之间是否承认其属于家庭成员等,可通过生父或母与继父或母的结婚登记信息、户口登记信息、被继承人的人事(职工)档案中的亲属关系信息、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转账记录、平时相互关心问候的信件或聊天信息、亲友或邻居的证言等等证明存在扶养关系。


附典型案例:

母亲与继父再婚时,孩子已经成年,具备独立生活的条件,孩子与继父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

案号:(2021)川民申1264号

法院观点:关于周某的法定继承人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并形成教育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能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才产生继承法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刘某与吴明仕结婚时,周某已年近20周岁,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吴明仕形成了法律上的扶养关系。


孩子未成年时就随父亲再婚与继母共同生活,孩子与继母之间存在扶养关系。

案号:(2020)粤01民终12972号

法院观点:关于继承人。(三)关于黄某1、黄某2提出胡某1无权继承黄某3遗产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胡某2与前妻离婚后,胡某1由胡某2携带抚养,当时胡某1年仅4周岁;胡某2与黄某3(被继承人)登记结婚时,胡加乐年仅5周岁;黄某3去世时,胡加乐年仅13周岁。胡某1尚年幼,随胡某2、黄某3共同生活,由胡某2、黄某3共同抚养,符合生活常理,故确认黄某3与胡某1之间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母亲再婚后,孩子同爷爷奶奶生活,虽继父有资助行为,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形成稳定的扶养关系。

案号:(2020)粤01民终17356号

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继子女作为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的前提是双方形成扶养关系。法律上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扶养关系,通常是指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者全部抚养义务;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承担了赡养义务,则形成了赡养关系。本案吴某系被继承人林某某的继女,根据前引规定,惟双方存在扶养关系,吴某才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而享有遗产继承权。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教育关系,可以通过审查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养、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予以综合判断。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及在案证据,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吴某在陈某与被继承人林某某登记结婚时尚未成年且仅在节假日和寒暑假去广州与双方共同生活,日常则留在信宜居住并由其爷爷奶奶照顾,故其与被继承人林某某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双方未能形成长期、稳定的抚养及教育关系;其次,吴某的户口未随着陈某的再婚而迁入被继承人林某某所在的户籍;再次,即使何志强有资助吴某的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林某某承担了对吴某的抚养义务,或长期、稳定地负责起对吴某教育、生活等各方面的照顾,也非基于家庭成员关系而建立的抚养教育关系。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吴某与被继承人林某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故陈某、吴某要求确认吴某为林某某法定继承人的请求,没有充足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母亲与继父再婚时,孩子虽已经成年,但尚在读书,与继父共同生活,且与继父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上,双方存在扶养关系。

案号:(2020)粤18民终3505号

法院观点:被继承人万*林首先能确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原告苏惠珍及被告万辉、万睿斌、万肃江、万冬青共五人。至于被告黄志芸、黄志明二人是否是与被继承人万*林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从清远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检测站出具《证明》中可以得出:被告黄志芸对万*林是尽了扶养义务的;而被告黄志明在万*林与母亲苏惠珍结婚时,虽然已成年,但尚在高中就读,且与万*林与母亲苏惠珍一起生活,其户口与万*林和苏惠珍也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上,故法院确认被告黄志芸、黄志明二人是与被继承人万*林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作为本案第一顺序继承人。


孩子未成年时母亲与继父再婚,双方共同生活,继父档案资料显示双方为父子关系,虽后来母亲与继父离婚,法院依旧认定其与继父存在扶养关系。

案号:(2020)粤01民终15418号

法院观点:关于吴某某的继承人。吴某强及吴某2均是吴某某的亲生儿子。陈某1、陈某2虽不是吴某某的亲生子女,但吴某某与陈某3结婚时,陈某1、陈某2尚未成年跟随吴某某与陈某3共同生活,且吴某某的档案资料也填写陈某1、陈某2为其子女,故陈某1、陈某2是吴某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故吴某强、吴某2、陈某1、陈某2均是吴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林某、吴志聪上诉主张陈某1、陈某2是因吴某某、陈某3婚姻而形成继子女关系,吴某某、陈某3离婚导致陈某1、陈某2未对吴某某尽义务,吴某某、陈某1、陈某2继父母子女的身份解除,陈某1、陈某2不是吴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