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才公寓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公司人才公寓通常仅面向公司员工,是仅有使用权的保障性住房。但为获得人才公寓使用权,公司员工还是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所以公司人才公寓是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那么,公司人才公寓在离婚时可以分割么,又会如何分割呢?我们来看看具体的案例。
案情:
原、被告均系某公司员工,2013年3月以原告名义取得某公司颁发的《人才公寓使用证》,房屋名称为某某公司深圳人才公寓X栋X单元X房,使用年限自2013年3月20日截止至土地使用年限到期(2054年4月),总金额191450元,一次性支付。获得使用权后装修该人才公寓花费5万元。2013年8月,被告从该公司离职。2015年,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搬离人才公寓。被告答辩要求人才公寓的5年使用权及20万元补偿。
法院观点:
因涉案房屋系某公司为其员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原告仅依据其与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享有限制性的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且依据该协议的约定,如原告与其配偶离异,且离异时配偶非该公司或关联公司或其配偶不满足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原告的配偶无权获得人才公寓使用权,原告与其配偶不得约定由原告配偶分得人才公寓使用权,故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应由原告使用,被告应于离婚判决生效后半年内搬离涉案房屋;被告要求该房屋5年的使用权,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该房屋使用权、支付全部款项191450元并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且双方均负担购房款项,虽然双方对装修款的负担问题有争议,但在双方没有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屋的房款、装修费系共同出资,原告应对被告进行相应的补偿。本院认为,原告应向被告补偿该房款的50%即95725元(191450元×50%)、装修费的50%即25000元(50000元×50%),原告应向被告补偿的费用合计120725元;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补偿款20万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知:公司人才公寓使用权获得的前提是具有公司的员工身份,如夫妻双方均系该公司的员工,则法院会考虑房产现状、双方贡献的大小等因素,以及依据有利于子女、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使用权归属;但仅有夫妻一方为公司员工,则法院会根据协议约定将使用权判归公司员工一方使用。又因人才公寓使用权的获得需要支付相应对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付的款项是使用了夫妻共同存款,而离婚后,一方无法再继续在人才公寓居住,则获得使用权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折价补偿。同理,装修支出亦属于为了双方今后共同居住使用的支出,也可以要求装修补偿,但注意保留好装修支出的证据,不过装修及家具已使用的年限越久,法院可能会考虑到相关物品使用过程中确实会存在损耗或折旧,可能会考虑适当折价补偿。
不过,还有一点值得思考的是,是不是所有的安居房、保障房使用权分割的案件都是参照上述原则来判,仅仅只是分割当初投入的房款和装修补偿款?本律师觉得未必,个人认为,如果使用权分归一方,一方在房屋的使用年限内给予对方租金补偿更为合理(可参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指导价或公租房的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