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女婿享有继承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无论是《民法典》生效之前的《继承法》还是《民法典》,在法律上并无规定儿媳女婿对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具有强制的赡养义务,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丧偶儿媳、女婿具有一定的继承权,即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即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丧偶儿媳、女婿尽到的赡养义务是主要赡养义务呢?

在司法实践当中,判断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依据两个方面:一是丧偶儿媳、女婿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二是时间上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同时具备以上特征,即可认定丧偶儿媳、女婿尽到的赡养义务属于主要赡养义务。下面通过三个案例看看司法实践具体是如何认定的:

丧偶儿媳、女婿须充分证明自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才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仅能证明对被继承人有日常的照顾不能达到“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案号:(2020)粤01民终6388号]

本院认为:区某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张某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其提供的证据仅可证明其对张某某日常有照顾,但并非承担主要的赡养义务,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二条关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规定,其要求作为张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涉案的股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丧偶儿媳、女婿是否具有第一继承权具有严格的认定标准,须围绕经济上的资助或劳务上的扶助进行证明。[案号:(2018)粤0111民初9100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二,曾某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被告方提交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表明曾某在被继承人生前尤其是其患病时提供了照顾、护理等劳务上的扶助。同时,原告方确认曾某与被继承人同住一屋,且同住期间被继承人已年逾八旬,结合生活常理,曾某主张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曾某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何某的遗产。

心灵的慰济、日常的陪伴是认定“主要赡养义务”的重要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比经济上的出资更为重要。若丧偶儿媳、女婿能够证明在日常生活中独自给予了被继承人充分的陪伴和照顾,则可以认定达到“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程度,享有继承权[案号:(2020)粤0606民初22119号

法院观点:被告梁彩婵是唐和笑的儿媳,在何建文去世后,仍然担负了照顾唐和笑生活起居的家庭义务。虽然在唐和笑入住敬老院后,费用由股份分红款优先支付,不足部分再由两原告与被告梁彩婵平均分担。但在唐和笑入住敬老院前主要仍是与被告梁彩婵共同居住。特别是2004年何建文去世时,唐和笑已经是74岁的高龄老人,而两原告一个远在澳门,一个外嫁,均不在老人身边。从生活常识常理可以推断唐和笑的日常生活起居应主要是被告梁彩婵照顾。即使老人可以生活自理,但心灵的慰济、日常的陪伴对老人也必不可少。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梁彩婵作为丧偶儿媳,对唐和笑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被告梁彩婵应作为唐和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唐和笑名下的股份应由原告何洁玲、何结焕、被告梁彩婵和死者何建文各继承1/4。


通过以上案例,大致了解了司法实践对于“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现实当中,丧偶儿媳、女婿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与老人长期共同居住的证明,例如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所出具的证明、照片等;

为老人提供经济上的资助的相应账本、银行流水等;

老人的病历、出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证人证言。

相关法律依据:

旧法:

《继承法》(现已失效)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已失效)

第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三十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新法:

《民法典》(2021年 01 月 01 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 01 月 01 日生效)

第十八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十九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