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诉讼研究: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的区别及注意事项

刘亚娟律师团队


定义:

(一)代书遗嘱:

代书,即他人代为书写的意思。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而由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的一种遗嘱形式。因代书遗嘱的内容是由他人代为书写完成,故代书遗嘱又被称为代笔遗嘱。

(二)打印遗嘱:

所谓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打印遗嘱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的遗嘱形式。


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的共同点:

(一)在代书遗嘱或者打印遗嘱的订立过程中,要注意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或遗嘱打印人)、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所谓的时空一致性,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指时间上的同步性,二是指空间即地点上的同一性。

(二)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规定也一致。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此同时,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的区别:

立法起因不同:代书遗嘱是因为有的遗嘱人没有书写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愿自已书写而找他人代为书写;打印遗嘱是因为随着现代书写方式的发展,打印成为了主要的书写方式而设立。

代书遗嘱是代书人亲笔书写,打印遗嘱是非经打印不能成立。

在一份遗嘱中存在多页的情况下,代书遗嘱不要求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字并标注年、月、日;打印遗嘱则要求遗嘱人、见证人均需在每一页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


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完全是出于自愿,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图制作的,而并非是受他人的欺骗或胁迫而订立的。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处分的仅仅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形式。

在打印遗嘱中存在多页的情况下,遗嘱人、见证人需要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或者见证人若没有在每页上签名可能导致整份遗嘱无效。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