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分享:离婚分割房产时,父母婚内出资购房


案例基本情况:

张小姐与王先生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子。张小姐考虑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欲在深圳购房,但无购房资金。张小姐的父母为了帮助女儿,于是将自己在老家的房子出售,凑了三百万元借给张小姐用作购房款,在深圳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同时考虑到维护张小姐、王先生两人感情与王先生的面子,张小姐父母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张小姐与王先生名下。购房后,王先生与张小姐共同出具了一份金额为三百万元的借条给张小姐父母。

孩子出生后,双方之间的矛盾却越来越大,于是张小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归自己抚养以及依法分割房产等。


办案思路及策略: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是房产的分割。涉案房产购买资金全部来源于张小姐父母的借款,且双拼房一旦拆分其使用价值便大大降低,故为保护张小姐的权益,本案主要目标为争取两套房产产权并尽可能多分份额,以及尽量一并解决张小姐父母的债权问题,避免讼累。首先,收集证据材料如借条、银行流水证明债务的存在。其次,将调解贯穿整个诉讼,争取在一个案件中同时解决债务问题。同时,准备其他材料,如收集给女方多分财产的相似案例,如调解不成则制成检索报告,与陈述书、代理词一并提交,在本案结束后及时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返还借款。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办理过程及结果:

对于张小姐的诉讼请求,王先生答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但也表示,如果张小姐坚持要求离婚,则请求判令孩子归自己抚养,双方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愿意等孩子成年后过户至孩子名下,如张小姐不同意该方案,则请求将房产判归自己所有,自己与孩子共同居住在涉案房产内,王先生支付张小姐50%的对价。

第一次开庭中,王先生承认当初购房时张小姐父母资助了400万元,也认可了借条的真实性,但不同意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王先生还主张涉案房产价值为1700万元,并要求张小姐支付涉案房产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张小姐则认为涉案房产的价值应在1200万元左右,且当初房产均由自己父母出资,王先生没有承担任何费用,王先生不应分得一半的份额。由于双方对涉案房产市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小姐向法院申请评估涉案房产价格,最终涉案房产评估价为1300多万元。

涉案房产评估价格出来后,为了能够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涉案房产分割问题以及张小姐父母的四百万债务问题,张小姐与张小姐代理人刘亚娟律师一直在积极促进调解,也联系法院请求给予两周调解期与王先生协商调解方案,希望能在补偿款中扣除所欠张小姐父母的200万元借款本金(张小姐与王先生各一半),也不再要求利息。但王先生不愿意扣除张小姐父母两百万元的借款,一直要求按照张小姐支付涉案房产评估价值一半的经济补偿。对于王先生曾在答辩状中所提到,愿意等到孩子成年后将涉案房产过户给孩子,王先生也反悔了,不接受将房产过户给孩子的调解方案。自此调解结束,于是法院安排第二次开庭。

调解未成功,刘亚娟律师启用另一套方案,努力为张小姐争取更多利益。搜集对女性适当多分财产份额的相似案例,整理成案例检索报告;再起草代理词,强调涉案房产的购房资金来源、双方贡献大小、实际居住及房屋现状,请求法院依法多分财产给张小姐;此外,还指导张小姐写了一份陈述书。第二次庭审后,将前述三份材料一并提交给了法官。

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孩子由张小姐抚养,王先生每个月支付四千元抚养费,涉案房产所有权归张小姐,法院依据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原则,酌定张小姐补偿王先生涉案房产价值的40%(约533万元)。离婚纠纷案件的判决书生效后,刘亚娟律师作为张小姐父母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起诉王先生归还借款,要求王先生返还两百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在该民间借贷纠纷中,张小姐、张小姐父母与王先生达成三方调解协议。一套价值逾1300万元的双拼房,张小姐最终仅需支付王先生300万元,即获得全部产权。

案件办理的启示:

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分割问题占的比重相当大,而尤其对于一线城市,一套房产动则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对于年轻人来讲,靠一己之力来购房简直成了难以实现的梦想,于是,大多数家庭的购房往往伴随着一方或双方父母的出资,然而,共同购房时往往夫妻两个人属于热恋期或感情稳定期,很少有人去认真考虑出资的风险。而《民法典》实施前后,关于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可以提醒其他有着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务必在购房之前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