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分享: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是否可以主张撤销?
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亚娟律师
案情简介
2006年02月05日,小花与小明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在深圳的房产由女儿全部继承,任何一方不能把房产抵押”。由于双方意识到离婚协议上的表述并不准确,于是小明当天便补充出具了一份《证明》,该证明中详细列明了《离婚协议》中所涉深圳房产的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XXX房”(以下称“深圳房产”),并且小明在《证明》中也明确表示“本人自愿将深圳房产50%所有权转移到女儿XXX名下,由其所有”。协议签订后,深圳房产一直由小花和女儿居住使用,小明则离开深圳到外省居住生活。事后,小明要求说等女儿满十八岁后再过户,小花也同意了,但女儿在2017年年满十八岁后,小花打电话给小明要求其配合过户,但是小明又怠慢不配合。直至2020年下半年,深圳房产被列入“XXX重点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知道消息后小明开始反悔了,认为双方离婚时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是继承、不是赠与,应该等自己去世后才分给女儿,不配合过户。
为此,小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明配合将深圳房产的50%产权份额过户至女儿名下,该50%的产权份额对应的拆迁利益归女儿所有。代理人刘亚娟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以下三点:
离婚协议与补充协议的关系,补充协议是否可以视作离婚协议的一部分?
离婚协议中使用的继承一词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可以认定为赠与?
如果认定为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给女儿,小明是否可以撤销该赠与?
以上三点中第1、2点只要有任意一点成立,都可以确定小花和小明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涉案房产赠与给女儿。再根据第3点确定小明是否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针对第1点,法律中并没有对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实务中有当事人可能会认为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没有在民政局备案,应当以在民政局备案的内容为准。但是,虽然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如果离婚未成,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没有生效。显然,该条的规定针对是否在协议签订之后离婚,如果已经离婚了,则并没有要求之后签署的补充协议一定要在民政局备案。所以我们认为,办理了离婚手续的同时或在此之后签署的补充协议,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都是有效的。这一点在深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2020)粤03民终14604号中有详细的阐述,所以上述案例中,补充协议中关于小明自愿将房产50%的份额过户给女儿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且由于与离婚协议是同一天签署的,实质上可以视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
针对第2点,由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是由女儿继承,使用了“继承”一词,而双方签订的是离婚协议,并不是遗嘱,法律上对遗嘱有严格的形式上的要求,所以这种约定方式实际上并不属于法律上所规定的任何一种协议。各法院对该约定的性质有十分巨大的争议。有的法院认为既然约定的是继承,那就说明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等小明去世后该份额才归女儿所有,如果按照该理解,女儿现在是没有权利要求小明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比如(2017)新21民终431号案件中法官的观点就是如此。而有的法官认为,虽然使用的词语是“继承”,但是由于离婚协议并非遗嘱,在这里的继承实际上是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有误而用错了词,其真正意思是归女儿所有,比如(2017)黔0181民初56号案件中法官就是持这个观点。
显然第2点的法律性质是十分有争议的,我们在办案时虽然尽量争取按有利于我方的角度来解释,但是并不能将案件的希望建立在这个争议焦点上。在此提醒读者,如果要在离婚协议中约订将财产赠与给小孩,千万注意不要用“归小孩继承”这样的表述。而且由于遗嘱是个人单方面就可以立的,所以不要在离婚的时候为了 妥协而要求对方设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小孩,未来只要对方反悔,随时可以设立新的遗嘱。
结合第1点,本案已经有很大的把握确定基础的事实与法律关系为“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涉案房产赠与给女儿”。那么现在的重点就是上述争议焦点3,男方是否有权撤销该赠与?
这个问题并非空穴来风,因为按照我国的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房产的,在房产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以往的案例中有不少人根据这一点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但离婚协议时的赠与行为与单纯的赠与行为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除非离婚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当事人不能单纯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后本案在刘亚娟律师的指导下,结合深圳购房政策的规定,小花、小明以及女儿三方达成调解,一致同意将小明名下的50%产权份额变更登记至小花名下。
在此提醒大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需要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孩子的,应提前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在离婚协议条文表述上需要谨慎斟酌,不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把财产的赠与表述为“继承”,以免出现不确定因素影响实际履行。与此同时,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需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纷争。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刘亚娟律师:服务领域为婚姻、继承等家事和房产类案件的法律顾问服务、调解与诉讼,财富管理与传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