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分享:夫妻一方因疫情影响不便回国,远程视频调解离婚解客户之愁

实务分享|夫妻一方因疫情影响不便回国,远程视频调解离婚解客户之愁


案情简介:

M先生和S女士都是中国人,曾在国内登记结婚,数年前,S女士出国进修之后留在国外工作,由于两人长期分居两地,感情日渐淡化,现双方都要求离婚,并对孩子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都已达成一致意见,但是由于受疫情影响,且S女士工作繁忙,实在不便回国办理离婚手续,于是S女士咨询我们如何能够顺利解决离婚这一难题。


办案心得:

当我们详细了解了S女士的情况后,首先给S女士讲解了关于离婚的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夫妻双方带上离婚协议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种方式成本较低,不过自从2021年1月1日自《民法典》实施以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是有离婚冷静期的,也就说需要先后两次亲自到民政局办理,即双方先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是第一步;然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另一种方式是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应诉,双方将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和解协议上传至微法院,经法院审查后,即可安排调解,通常当收到法院离婚调解书时,婚姻关系即解除。

本案中,结合S女士的情况,S女士两次回国登记显然不现实,众所周知,目前从国外过来都要求隔离一段时间。于是我们建议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具体分为如下几步:

首先,由于M先生在国内比较方便,故先由M先生作为原告,自行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此需要提醒的是,离婚案件中如果原告本人不亲自到庭有可能被法官裁定按撤诉处理,而撤诉后如果原告再起诉则需要等待六个月。本案中,S女士无法亲自到庭审现场的,为了避免万一法院不同意线上开庭或因为技术原因无法线上开庭从而导致按撤诉处理,所以最好由身处国内这一方作为原告起诉;

接下来,我们将授权委托书模板发给S女士,我们作为S女士的代理律师,由S女士到其所在国办理委托手续的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办理方式因各国要求不同,具体以当地要求为准。比如在澳大利亚,需要三级公证认证,首先需要当地公证员或有资格的公证律师公证,再递交到其所在国外交部对公证员的签字盖章进行认证,最后再递交到中国驻该国领事馆对外交部的签字盖章进行认证。

之后,我们起草调解协议,并指导当事人注册“深圳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及时跟进案件、并申请线上调解。经过与法院沟通,法院同意线上安排调解。不过虽然是线上,但我们团队的律师仍按法院要求到达了庭审现场,只是S女士确实因特殊情况而远程在线视频参与调解。

最后一步,拿到调解书并同时申请法院开具离婚证明。

这个案件从申请立案到拿到调解书、离婚证明大约花费一个月时间,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需要的时间也差不多,但是解决了我方当事人无法回国办理的难题。

不过,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场办理的情况,律师在接受委托时需要格外谨慎,防止极少数人利用诉讼程序虚假诉讼(例如为逃避债务或为达到其他目的等),本案中,我们对当事人的每一项陈述及提交的资料都进行了认真确认和审查,且联系对方又进一步进行了确认,除此以外,我们还要求S女士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公证认证,除了上面提到的委托手续进行公证认证之外,我们还要求S女士将其对离婚及财产问题等问题的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正因为我们提前做好了一切准备工作,所以才得以高效解决。为客户提供合法有效、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解决问题正是律师职责所在。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40条 律师接受境外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如委托人不能回到境内参加诉讼程序的,与代理事项相关的授权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离婚意见书、委托人的身份材料、证据等相关法律文件,律师可提前指导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等程序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