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刘亚娟:再婚家庭遗产继承思路分析及实务分享

再婚家庭遗产继承思路分析及实务分享 

刘亚娟 深圳律协婚家委

摘 要

再婚家庭的遗产继承案件,人物关系相对会复杂一些,关于继子女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经常存在争议,而关于遗产范围的查明与认定,对于未与被继承人一同生活的子女来说也是重点与难点。本文以团队亲办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来分析办案思路及分享实际的办案经验。

关键词:再婚家庭遗产继承 遗嘱效力 遗产范围 继子女关系 公司股权

 

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王某因病去世,去世时其父亲健在、母亲已不在人世,王某还有两个亲姐姐。被继承人在十年前与前妻离婚,与前妻共同生育了儿子王小某。王小某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同母亲生活。被继承人在七年前与李女士再婚,李女士与前夫所生之女赵小某一直随李女士一同生活,李女士与被继承人结婚时赵小某已经年满18周岁。

我们接受王小某的委托时,王小某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照片但没有死亡证原件,已知李女士姓名但不知身份证号码。关于被继承人名下遗产:已知被继承人名下有三套房产、一辆车、公司股权、在银行有保险箱(但不知里面存放的物品是什么)、定期存款(但不确定具体是哪家银行)、若干银行账号。

此外,王小某听姑姑讲被继承人曾在一个微信群中留言留下遗嘱,因姐姐们帮忙赡养父母不易,作为回报其中一套房子由俩姐妹继承。

王小某的诉求:不认可赵小某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不认可遗嘱;查明遗产并分割。

 

二、案件分析及结果

1.       通过微信留下的遗嘱是否有效

被继承人通过微信留有遗嘱的时间是被继承人在进行一个重要手术的前一天深夜。被继承人住院时都需要他人照顾,彼时被继承人神智是否清楚、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不太确定,甚至是否是其本人发送都存疑。且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才具备法律效力。本案中,被继承人是通过微信留言留下遗嘱,这个形式不符合法定遗嘱的要件,不属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中的任一形式,我们认为这份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继承人的姐姐提交了被继承人在微信上留有遗嘱的微信聊天记录,甚至还提交了视频,但被法院认定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该遗嘱无效。

2.       再婚时继女已经成年,是否属于继承人

发生本次继承纠纷的原因主要就是王小某及王小某的爷爷认为法定继承人只有三个,而李女士认为自己的女儿赵小某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也属于继承人之一。

在诉讼过程中,赵小某提供了资助证明证明被继承人资助赵小某上大学,提供了赵小某与被继承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赵小某称呼被继承人为“爸爸”,并提供了一些合影,拟证明自己与被继承人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

对此,我们答辩如下:

“继子女关系是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赵小某的生母李女士与被继承人登记结婚时赵小某与被继承人才形成继子女关系,而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应该从结婚登记后的情况来认定其是否属于有扶养关系。认定是否存在扶养关系,通常是指生父与继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者全部抚养义务;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承担了赡养义务,则形成了赡养关系。综合审查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养、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予以判断。

被继承人与李女士结婚时,赵小某已经成年,已经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且赵小某在外地读大学,大学毕业后就独自在外地工作生活,并没有和被继承人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虽然被继承人存在汇款给赵小某支付留学费用的情况,但被继承人作为李女士的配偶,在情义上偶发地帮助李女士照顾女儿也可以理解,此次汇款并不能证明被继承人对赵小某存在长期、稳定承担了对赵小某教育、生活等各方面的抚养义务。更没有证据证明赵小某对被继承人承担了长期的赡养义务。故赵小某与被继承人并未形成扶养关系,赵小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院对于继承人的认定如下:

“关于原告赵小某的继承权问题。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及父母,其中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被继承人与被告李女士登记结婚时,赵小某已成年,被继承人与赵小某之间并无抚养关系,赵小某亦未举证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赡养义务。赵小某及李女士虽辩称在李女士与被继承人登记结婚前,赵小某就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居住,且被继承人曾对赵小某留学提供资金支持,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赵小某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综上,赵小某在本案中不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遗产应由王小某、李女士、王老先生平均分配。”

3.       如何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情况

由于死亡证原件不在王小某手上,所以王小姐无法自行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公积金等等财产信息,只能通过诉讼申请法院开调查令查询。尤其是被继承人分别在两家不同的银行开了保险箱,一开始银行因为从未遇到过类似的情况而拒绝开箱,为了能够开箱查询,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与银行、法院沟通,不同的银行对司法查询要求还不一致,法院为此还特地安排了一次庭前会议,最终顺利开箱。

4.       注意确认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由于被继承人有两次婚姻,需要确认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是属于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除了注意区分是否属于与现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外,还要注意区分是否属于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我方不仅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也同时查询了被继承人配偶李女士的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等财产,同时要求分割。

此外,被继承人其中的一套房产,王小某称父亲在与自己母亲离婚前,就已经开始居住在这套房产内,虽然房产登记日期在离婚后,但是极有可能婚前就已经付款购买。离婚时对这套房产并未提及。为此,我们向法院申请调取了该房产内档,发现该房产一开始是登记在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所在的单位共同名下,离婚几年后,被继承人获得房产100%份额。据此,我们又申请向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工作单位调取被继承人与其工作单位关于该房产的分配协议,得知该房产作为公司福利,与工作年限挂钩,被继承人工作满10年即可获得100%房产份额。被继承人在与王小某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已经在该单位工作,王小某母亲认为该房产也有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申请加入诉讼一并分割,但法官未允许,于是另行提起了诉讼。

被继承人名下另外两套房子,房产证上显示房子登记时间在其与第二任妻子李女士结婚之后。好在被继承人将自己购买这两套房产的合同、支付票据等都保存在保险箱里,合同及购房款支付票据均显示购房时间在被继承人与第二任妻子李女士结婚的前一周,于是我方主张这两套房产均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虽然李女士主张在婚前同居财产存在混同,但李女士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这两套房产均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

5.       公司股权如何继承

公司股权的继承也是本案的一个难点。本案中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第二任妻子在婚内获得的股权,此外王小某还希望能在案件中处理他人代被继承人持有的股权。

关于被继承人第二任妻子在婚内持有的X公司51%股权份额,法院认定如下:“因上述公司系李女士于被继承人去世前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成立,该投资形成的股权所对应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25.5%股权份额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应予分割。关于股权的分配方式,因被继承人并非该公司股东,其去世对公司股权结构并未产生影响,故原告王小某及被告(被继承人父亲)无权继承股东资格,但可继承该股权项下财产性权益。被告李女士关于公司对公账户于被继承人去世后才开设、被继承人未参与经营等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述股权应由被告李女士继承8.5%,由王小某、被继承人的父亲各继承8.5%股权份额项下的财产性权益。”

关于案外人代被继承人持有的股权,我们已向王小某充分说明,涉及代持法官极有可能不会处理,但我们还是想为王小某争取一下,于是诉求写为:“请求确认被继承人对与案外人A签署的《个人股份保管协议》所享有的合同权益(XX股份有限公司X万股)为待继承遗产,原告对该项遗产享有继承权益并依法对该项遗产进行分割”。对于这份《个人股份保管协议》,案件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真实性,法官在庭上询问各方当事人能否联系案外人A,由A对此进行说明是否认可,但各方当事人均无法联系上案外人A,很遗憾最终法院认定该协议涉及案外人权益,亦无法确认该协议的真实性,不予处理。

 

该继承案件涉及了法定继承人身份的认定、遗嘱有效性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各类遗产继承等法律问题,可见再婚家庭继承案件的复杂性。我们团队通过有限的信息,抽丝剥茧、发现有利线索,分别通过向房管局、车管所、各银行、微信、支付宝、社保局、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财产信息,不仅查出被继承人各项遗产情况,还查出被继承配偶名下财产情况并进行分割与继承。本案诉讼历经一年多,终于画上了句号,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也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