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同居购房,分手了房产怎么分割|法律实务与案例解析

同性伴侣同居购房,分手了房产怎么分割

 

同居关系在如今的社会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虽然我国现在尚未认可同性伴侣之间可以形成合法婚姻关系,但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全球范围内对LGBT群体权益的关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跨性别者敢于公开自己的性取向,敢于勇敢追求自己的幸福,与自己的同性伴侣同居生活,相互扶持同居时双方难免会共同购置物品共同使用,甚至可能共同购房作为双方的安居之所。但如果双方感情一旦出现问题,在同居时共同购置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一、                      同性同居的特别之处

同性伴侣作为一个新兴的群体,在当下的社会还没有受到广大范围的认可;同时,目前许多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均未涉及如何认定同性同居时的财产分配问题,现如今我国的《民法典》暂时也没有对同性同居关系有明显的界定。另外,相较于异性同居关系中的房产问题,同性关系不仅需要考虑双方的财产是否存在混同,还需要认定房产等财产的购买是否基于情感亦或合意关系。从另一方面来看,同性的同居关系较难认定。双方同居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同居到达什么程度?案涉房产是否于同居期间购买?这些均是需要阐明的部分。但这些在实际案件审理中较难取证,双方可能仅仅在口头约定如何购买相应的房屋且购房协议仅由一人登记。同时鉴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关系、同居关系等并未包含同性,因此一方要提供权威书面证明较为艰难;法院等亦难以通过二者关系认定房产共有,只能以双方共同生活或出资数额等事实判断。

    

二、                      如何认定房产共有

在常见的异性同居关系中,一般的房产共有都是通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是合同、协议等多种形式的书面证据来体现,并且如若双方已婚,那么结婚证书也是其中的重要证明材料;但在同性等多元群体中并不能申请到较有权威效力的证明,同时在情感关系中,当感情破裂后同性之间的感情可能容易被辩解为民间借贷纠纷从而逃避同居析产纠纷,例如转账记录可能被声明为借贷关系等。从实务中看,同性同居关系的房产纠纷首先可以从房屋所有权证、居委会或者物业的证明、以及出资数额或房屋买卖合同着手,利用其证明房屋所属权人;其中出资数额不仅可以体现房产的实际占有人,亦可提供双方的后续的分割或赔偿比例等等。其次对房屋的性质也应进行区分,自建房和商品房的所需证据有所不一,商品房能够通过房屋买卖合同,自建房可能利用银行借贷或者交易记录来取证。每个地区的习惯与观念不尽相同,也应纳入参考范围。最后,在被认定为共有财产之后,还需确认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以供后续的房产分割。

    

三、                      相关案例分析

 

实务要点一:在同性同居关系中,双方有以感情为基础的特殊伴侣关系辅之以交易证据可作为认定房产份额的重要考量要素。

案号:(2017)苏01民终613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认为,同性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同性恋人是否对外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同居、财产是否系同性恋人同居期间所购置,均不能作为认定同性恋人之间财产共有的依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系同性恋人,但涉案房屋的权属认定应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双方虽属同性恋人关系,但并非法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或同居关系,仅依据同性恋人关系并不能认定一方可以无偿拥有涉案房产的份额,但可以根据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存取款凭条等事实情况,可以推定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伙关系,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合伙,因为在合伙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是财产关系,而本案中双方是以感情为基础的特殊伴侣关系为主导,因共同生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是其次,所以他们是一种包含着特殊感情的特殊合伙关系。对于本案中的涉案房屋,首付款资金筹集情况与一方陈述的缴纳房款情况相互对应,各方应适当分得一部分。

 

实务要点二:双方以共同购买或使用房产、车辆等财产为目的出资的,可以依照双方的购买前的协商合意的记录来证明一方为共有权人。

案号:(2022)沪0112民初50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认为,虽然系争房屋及车辆均登记在一人名下,但结合双方在购房前就如何凑首付、去何处看房、是否有还贷能力,房屋购买后双方对因购房欠外债系争房屋出租价格的微信聊天记录,一方全程进行看房、拍板决定购买何套房屋、一方为凑足首付将其名下房屋抵押借款并向多位朋友借款等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共同购买系争房屋的合意现双方就共有方式未作约定,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故本院认定双方对系争房屋、车辆系按份共有。原告现提出要求分割,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按份 共有的份额未作约定,按出资额予以确定。

 

实务要点三:同性伴侣购买房产时所拥有的书面合同并非唯一的认定标准,双方之间的约定、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亦可以作为共有的参考依据。

案号:(2023)吉0106民初81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书面形式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重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法院认为,虽然《购房协议》上买方只有一人签字,但是双方系同性恋人关系,而同性婚姻不为我国现行法律所认可,同性伴侣难以通过“要约”等法律形式许下对另一半的美好“承诺”,但她(他)们内心依然渴望深层次的交流和“爱”的升华,于是拥有共同的房屋是大多数同性伴侣心理和生理的需求,进而使作出共同买房的意思表示成为必要和可能;二是,三人陈述基本一致 ,能够互相印证,双方有共同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因而应当视为双方两人的共同买房行为;三是,由一方卖方支付房屋价款,该行为符合双方之间的协商过程,也符合同性恋群体各自“扮演的角色”、行为习惯和担当;四是,一方支付房屋首付款与履行《购房协议》的约定相吻合,能够证明双方就购置案涉房屋达成过合意,且《购房协议》签订后,卖方将该房屋交由双方共同居住,卖方事后也应当知晓系两人系共同购买房屋 

 

实务要点四:对于同性同居的各方当事人共有房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可参照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按照共有份额进行计算。

案号:(2017)云0524民初 505 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院认为:不动产或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本案中,双方在长达 20 多年共同生活的时间中,原被告双方均对购置的不动产或动产有过支出或出资,但由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各方当事人对购置的资产并未明确约定各自享有多少份额,本次诉讼过程中也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每人出资份额的多少,因此 各方当事人对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形成事实和法律上的共有。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关系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家庭关系、姻亲关系和血亲关系(含拟制血亲)范畴,因此,根据《民法典》第308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因此应视为各方当事人等额共有。关于各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的问题,根据第307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规定,本案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债务

 

四、                      启示

同性同居者在房产认定中面临一定的机遇和挑战,其亦对处理该类案件者提供新的研究方向,针对该群体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发展。在涉及相关案件时,首先要考量双方是否为伴侣关系,且有无同居关系,财产是否混同。通过同居伴侣关系区分普通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己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出资金总额。其次可再确认当事人是否为涉案房屋或者其他财产的所有权人,车位等的共有权人,是否有相关产权证明或者其他记录;如若不是,可以考量双方是否存在购买房屋的合意,如共同出资、使用等行为。最后在涉及房产分割时,房屋所负债权债务,现如今房产的价值,各方当事人占多少份额等均应纳入考虑范围。现如今同性同居的法律领域尚未成熟,实务操作也初生萌芽,在面对此类案件时需要全方位的考量,避免当事人的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