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公司(字节跳动)股权期权离婚分割之探讨

抖音公司(字节跳动)股权期权离婚分割之探讨

 

抖音有限公司(曾用名:字节跳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近些年来发展迅猛,字节跳动为了激励员工,给员工授予了期权。字节跳动的期权激励通常分有入职授予及年终奖换股/授予,也称薪酬总包期权和绩效期权。具体来说就是一种在入职时授予,分四年按比例归属,但若在归属之前离职的,就无法获得期权了;一种是根据年终绩效评估,满足一定条件可获得期权,有的可能需要使用年终奖金置换期权,有的可能直接奖励期权。字节跳动这几年,每年约有两次向员工提供回购期权的机会。归属到员工的期权每年度可参与回购的比例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入职授予并归属到员工的期权,通常到归属后的第五年才能全部回购。归属到员工的期权,在职员工与离职员工的回购价格也有区别。

近期,字节跳动在内部发布《2025年4月字节跳动期权回购通知》,在职员工最新税前回购价为每股189.90美元,约合人民币1363.14元,较上次回购上涨约5.1%;离职员工为161.42美元,约合人民币1158.71元。可以看到,字节跳动的期权还是相当具有价值的。那么,如果在离婚时,字节跳动的期权是否可以分割?如果可以,又应当如何分割呢?

能够协商的情况:

如果双方能够自行协商协议离婚,可以直接分割期权股数或一方获得全部期权折价补偿另一方。这种方式适合双方能够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就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参考案例:

案号:(2023)粤01民终14964号

案情概要:案件双方当事人离婚签署离婚协议约定:“(3)婚姻存续期间,男方获得的BytedanceLtd.(“字节跳动”)公司期权共4916股,其中75%,即:3687股归女方单独所有,为女方个人财产;其中25%,即:1229股归男方单独所有,为男方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4)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获得的BytedanceLtd.(“字节跳动”)公司期权全部归女方单独所有,为女方个人财产,与男方无关;男方确认无论何种情况下,均不会就此财产要求分割或补偿…”

登记离婚后,男方以签署协议时受胁迫,以及期权不等同于股票并不确定属于男方所有的财产,只有在兑现以后且公司也同意兑现以后,才能属于男方的财产,协议约定属于无权处分等理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法院认定: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协议在受胁迫情形下签署,无证据证明协议约定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无论上述期权男方目前是否已经实际取得或者男方目前是否可以实际支配,均不影响男方和女方双方对此进行协商约定,上述双方就期权协商约定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无法协商的情况: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呢?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期权状态、相关回购政策、行权条件、目前未行权原因、行权预期可得价值等事实,以确定该期权能否分割及如何分割。

在何种情况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考虑能否分割前,我们先来讨论一下在什么情况下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字节跳动授予员工期权的条件来看,入职时授予期权或是根据绩效换股/授予期权,由此可见期权相当于员工薪酬的组成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然而,期权的授予到归属,可能会有几年时间的跨度,婚前还是婚内授予/归属会影响到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可能出现的期权情况分类一一进行讨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1、       婚前授予、婚前归属:完全在婚前授予、归属于个人,显而易见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       婚前授予、婚内归属:字节跳动期权的归属与员工的任职年限、工作表现挂钩,虽然被授予期权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自己的时间、精力工作劳动,一直到婚内期权归属,但并不是该归属的期权当然就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还应考虑从期权授予到归属的时间长短,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所占的比例,并根据照顾妇女、子女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以及期权价值及其他情况(例如获得的期权是否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对价等等),从而判断归属的期权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

3、       婚内授予、婚内归属:完全在婚内授予、归属于个人,显而易见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婚前或婚内授予、预计归属时间在离婚后:如果离婚后归属,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前述第2点提及的因素来综合确定。

 

如何分割:确定期权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我们再来讨论离婚时字节跳动的期权如何分割。

关于离婚时未归属的期权:字节跳动的期权是公司授予员工的一种长期激励工具,是一种期待的权利,赋予员工未来以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由于字节跳动的期权在尚未归属到员工前,员工离职或出现其他不符合归属条件的情况,员工就无法获得期权,离婚时未归属的期权权利不具有确定性,故在离婚时法院一般是不会处理未归属的期权的。

关于离婚时已经归属的期权:目前字节跳动尚未上市,但每年有两次期权回购机会并公开每股价格,那么在离婚时,在没有行权也没有回购的时候,是否能够以回购价格确认期权价值并要求分割让一方进行补偿呢?或者能否直接按照期权数量分割?

有观点认为,期权是一种期待权,在没有实际被回购或没有行权时,期权价值还未确定,就无法进行分割,等期权被回购或行权后,再根据回购或行权获得的价值进行分割。笔者搜索到的公开判决,法院基本上在离婚案件中不处理未回购或未行权的期权,不过不同公司股权激励设置具有差异,不能一概而论。由于目前并未搜索到字节跳动期权离婚分割的相关案例,笔者就分割的几种可能性进行讨论。

字节跳动每年两次公布期权回购价格,而期权价格会随着字节跳动的发展情况而波动。期权归属至员工后,员工即便离职,也有权继续持有已经归属的期权,只是在期权回购上存在价格差异。员工每年收到字节跳动发布的关于回购价、可回购数量及回购期限的邮件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对字节跳动的发展预期来判断是否继续持有,还是选择回购,员工实际上具有一定选择自由度来决定期权是否兑现,说明该期权在离婚时已有了明确的价值,继续持有只是因为期待能获得更高的收益,而非无法兑现。

故笔者认为在离婚时可以按照距离离婚时间节点最近的已明确期权价格,来确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已归属并可以回购的期权价值。此外,由于字节跳动期权又具有人身属性,不是字节跳动员工的配偶一方,期权就无法转移至该方名下,那么分割时非字节跳动员工的配偶一方可以要求由字节跳动员工的配偶一方获得期权,按照期权价值折价补偿。至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已归属但尚未可以回购的期权,因为价值尚未确定,可待可以回购或可以行权时,再行要求分割补偿。

即便是在婚内,不是字节跳动员工的一方在另一方不主动告知的情况下,对期权的状态都是难以确认的,更何况在离婚后。如果只有在回购或行权后才能够分割,而持有期权的字节跳动员工的一方迟迟不选择回购或行权,那另一方只能无限期地等待,甚至在离婚后期权被回购或行权了,另一方也无从知晓,难以取证。未持有期权的一方十分被动,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故笔者更倾向于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期权在可以回购时,其价值就已经可以确定,未持有期权的配偶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以此作价补偿。这样不仅能够保障未持有期权一方的利益,也能避免期权分割这一问题在离婚后一直悬而未决,尽快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稳定。

不过,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未持有期权的一方,对字节跳动未来发展前景非常肯定,不愿意以离婚时期权的回购价格确认价值;或者是持有期权的一方,无法拿出一大笔钱要求根据归属的期权数量按比例分割,这种分割方式是否可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但该条规定中提及的有价证券,基本上是可以转让、交易的。字节跳动的期权是具有人身属性的,期权无法转让至非字节跳动员工名下。但笔者还是想探讨一下该种分割方式的可行性。例如,在深圳,绝大部分的村集体股份合作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会限制只能本村户籍的村民方可成为股东。然而,发生继承时,会出现继承人不符合户籍条件从而无法成为股东的情况。深圳的村集体股份公司股权价值难以评估,但每年分红并不少,甚至有时还会直接分房子,在寸土寸金的深圳,一套房子的价格可并不低。价格难以确定但预计高价值的股权继承就是各继承人十分在意的事情。对此,深圳法院这么判决:符合成为股东条件的继承人继承股权,其他继承人按比例继承股权的财产性权益,每年由成为股东的继承人按照继承比例支付分红。

 

参考案例: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0860号

案件概要及判决结果:被继承人陈金旺于2013年11月6日死亡,其与梁某为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陈某5、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五名子女。《深圳市沙井共和股份合作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股只能在股东之间进行继承和转让。本案中,原告及被告陈某5为香港居民,并不具有取得深圳市沙井共和股份合作公司合作股股东的身份条件。被告陈某4并非深圳市沙井共和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亦不具有取得上述合作股股份的身份条件。虽然原告与被告陈某4、陈某5不具有获得深圳市沙井共和股份合作公司股份的身份条件,但是不应因此剥夺其对被继承人陈金旺的股份财产权益享有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陈金旺持有的合作股5000股应由被告梁某、陈某2、陈某3各继承1/3的份额,但基于该合作股所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原告及五被告均可以继承,即原告及五被告每人可获得财产性利益的1/6。被告梁某、陈某2、陈某3应于每月收到股份分红款及其他财产性收益之日起五日内按每人各占1/6的份额支付给原告陈某1、被告陈某4、陈某5。

 

遗产继承究其本质是共有物分割,情况与夫妻财产分割类似,在特定事实发生时,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此时当事人请求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定分止争是人们对法院功能最基本的期待,法院应尽可能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分割方式,而非放任不管。该继承案件的处理方式,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行性参考,即便财产具有一定的人身限制,无法转让或变更登记,但其收益是易于分割的,可以判决共有人各自享有的份额,由持有股权的一方在获得收益时按照份额支付给另一方。上述继承案件的判决各方均未上诉,可见各方当事人对该处理方式也是认可的。那么在字节跳动的期权离婚分割中,其实也可以参考这样的处理方式,即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期权数量,由字节跳动公司员工的一方持有期权,判定属于另一方的期权数量。如此另一方有权决定何时回购或继续等待行权获得收益,字节跳动公司员工的一方在期权回购或行权后再将获得的收益支付给另一方。此种分割方式,离婚时法院还可以一起处理已归属但尚未可以回购的期权,最大范围内对期权进行离婚分割。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

××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LF与SHS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F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LF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复。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

××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请示

×中法(2009)44号

一 、案件的基本情况

SHS、LF于2002年×月29日登记结婚,2004年×月20日在AB市DC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4)××法民一初字第256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LF与SHS自愿离婚;二、位于××市××区××路××家园××7E商品房一套归LF管理使用,未付清的房款由LF本人继续支付;三、LF应于2004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SHS房款60000元;四、LF应于2004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SHS补偿金15000元;五、现个人使用的日常衣物归个人所有;六、LF应于2004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SHS房屋租金3500元。”XT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T科技公司)是XT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T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0年3月份LF入职XT科技公司。2001年8月10日,XT控股公司授予LF期权525000股,授予价为每股0.0497美元。根据期权计划规定,授予期每满一年,LF可行使期权总额的四分之一,满4年后可全部行使。2004年6月份,XT控股公司在KH证券交易所上市。2004年12月,LF行使期权80000股(即以每股0.0497美元的价格购得了相同数量的股票),并在行权当日抛售80000股股票获取了现金。2005年1月份,LF行权85000股后抛售了股票。2005年7月,LF行权60000股后抛售了股票。2004年12月、2005年1月、2005年7月XT股票收盘价分别为港币4.62元、4.55元、6.1元。SHS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未分割的财产约50万元人民币,实际财产据法院调查结果确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 、两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SHS、LF离婚后LF行使期权获得××控股公司股票并出售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LF通过行权获得的股票价值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属共同财产,价值如何计算?……

(以下内容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