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公司虚拟股票期权的分割

华为公司虚拟股票期权的离婚分割

作者:刘亚娟律师1

与大多数公司相比,华为公司构建了一套规模极为庞大且特色鲜明的员工持股计划。在华为的发展进程中,这一独特的员工持股计划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宛如一条源源不断的资金输送管道,为华为在技术研发、市场拓展、全球布局等诸多关键业务领域的大步迈进注入了巨额资金,成为华为持续发展与创新的强大经济后盾。与此同时,该计划也为华为员工提供了一条实现财富增长的优质路径,众多华为员工凭借此计划积累了颇为可观的财富。

鉴于此,在离婚案件里,一旦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华为员工,财产分割环节就变得尤为复杂且关键。在此过程中,与华为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的财产绝不能被忽视或遗漏。因为这部分财产往往在整个家庭资产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其合理分割对于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起着决定性作用。

目前,华为公司推行的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包含虚拟受限股和奖励期权计划(TimeUnitPlan,简称“TUP”)这两种形式。虚拟受限股从本质上讲,类似于一种虚拟股权。它虽不具备传统意义上真实股权所拥有的完整权利,但在华为公司的内部激励体系中有着独特的价值体现。而TUP则类似于一种虚拟期权,在激励员工的方式和效果上展现出自身的特点。

员工获得虚拟受限股后,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则出资认购虚拟股。完成认购后,每年员工可依据所持虚拟股数量,从公司获取相应的分红。这分红的数额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与公司当年的整体盈利状况紧密相连。此外,公司会依据每年的经营状况,运用专业的财务评估方法,精确计算当年虚拟受限股的价值。当员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时,公司将按照当年所计算出的价值,回购员工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虚拟股。所以,对于持有虚拟受限股的员工而言,其收益主要源自每年相对稳定的分红以及股份随着公司发展而产生的增值部分。例如,若某员工持有一定数量的虚拟受限股,在公司盈利良好的年份,分红数额会较为可观;同时,若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提升,经营业绩持续增长,虚拟受限股的价值也会水涨船高,员工便能够从中获得双重收益。

员工被授予TUP后,与虚拟受限股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无需出资购买。在TUP的运作机制下,每年会按照预先设定的比例释放一定量的TUP,员工可凭借这些释放的TUP获取分红。每单位TUP所获得的分红与虚拟受限股相近,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员工在这两种激励方式下,从分红角度能获得相对均衡的收益。在一定年限(据了解通常为5年)后,员工可依据授予时的股份价值与当时的股份价值之间的差额,获取股份增值收益,并收回全部TUP。也就是说,员工通过TUP所能取得的收益与虚拟受限股相近(据称有少许相当于融资成本的差距)。不同之处在于,员工被授予TUP后无需出资购买股份,且在一定期限后,TUP自动清零,员工仅获得持有期间的股份升值收益。例如,假设某员工在2018年被授予一定数量的TUP,在2019-2022年期间,每年都能获得相应的分红;到了2023年,若授予时的股份价值为每股10元,而当时的股份价值增长至每股15元,那么该员工就能获得每股5元的增值收益,同时收回全部TUP,之后TUP将不再存在。虽然该计划名为期权计划,但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期权计划存在一定差异。在一般的期权计划中,员工在行权期满后,可按照行权价出资购买股票,并可按市场价出售;而在TUP中,员工无需出资,这大大降低了员工参与激励计划的资金门槛,同时也简化了操作流程。

从上述对虚拟受限股和奖励期权计划的详细介绍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两种股权激励方式在取得时间、取得方式、出资情况以及收益获取方式上均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导致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二者的处理方式也截然不同。例如,虚拟受限股因涉及员工出资购买,在分割时需要考虑购买成本、持有期间的增值情况以及未来可能的分红预期等因素;而TUP由于无需出资且有期限限制,在分割时则更侧重于持有期间的增值收益以及剩余期限内可能产生的收益预估等方面。

1.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虚拟受限股在离婚时的分割方式

1.       虚拟受限股权益的法律性质

华为公司主体为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股东构成极为特殊,仅有两个股东。其中,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占据了高达99.4229%的持股比例,而任正非则持有0.5771%的股份。这种独特的股权结构,使得公司工会在华为的股权激励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公司工会作为实体,全权持有用于激励员工的全部股份,这一举措旨在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员工若想参与到这一激励体系中,需要出资购买虚拟股,进而与公司以合同形式确立权益关系。但与传统的股权持有方式不同,持有华为公司虚拟受限股的员工,其名字并不会出现在工商登记信息之中。这就意味着,员工所持有的并非传统意义上具有明确工商登记权属的股权,而是一种基于合同约定的权益。这种特殊的权益形式,直接导致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实践中,无法简单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2条、第73条中,针对有限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2.       员工持有权益的确定与分割方式

1.       如何调查员工持有的权益

在具体涉及到分割此类合同权益的操作时,合同条款的明晰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务场景中,持股员工往往面临手中并无相应合同的困境。这主要是因为华为公司的虚拟受限股合同体系,通常是由公司统一管理和保存,员工个人仅拥有合同权益的实质内容,而未实际持有合同文本。因此,若要精准查明当事人持有虚拟股的具体情况,法院通常会采取向华为公司出具调查函的方式。华为公司作为一家管理规范、注重合规的企业,在收到法院的调查函后,会以严谨、专业的态度进行回应。在回函中,会详细罗列被查询员工的各项关键持股数据,包括持股数量、购股本金、分红等详细信息。不仅如此,华为公司还会特别着重强调:“仅华为公司正式员工有资格持有华为公司虚拟受限股,受限股不得转让,也不可分割,非华为员工不能持有华为虚拟受限股。”为了让读者更直观地了解回函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图1提供了一份经过隐名处理后的华为公司回函样例,可供参考。这份样例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院在获取此类信息时的实际情况,以及华为公司在配合司法调查过程中的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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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华为公司针对律师调查令的《回函》示例

 

 

2.       司法实践中虚拟受限股的在离婚时的分割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华为公司的这一特别说明,虚拟受限股既然明确不可转让、不可分割,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程序中,就不应予以处理。然而,根据笔者的办案实务,法院在这一问题上并不支持该观点。虽然虚拟股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合同权益,并且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明确限定非华为公司员工无法持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财产权益无法进行分割。实际上,虚拟股的收益和价值是具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和可计算性的。例如,通过华为公司回函中提供的持股数量、分红数据以及股价变动情况等信息,能够准确计算出虚拟股的实际价值。若虚拟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且购买虚拟股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持股方的配偶在法律上完全有权利要求持股方继续持有虚拟股,并依据虚拟股的实际价值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根据华为公司的回函内容,如果法院发函指定查询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虚拟股的情况,华为公司法务部会以专业、高效的方式进行回函,告知具体持股数量、当前税后股份价值、给定时间范围内虚拟股的变动情况以及分红情况。依据这些详细且准确的数据,能够轻而易举地计算出员工婚内取得虚拟股的价值。若持股方的配偶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合理、恰当地提出诉讼请求,便通常可根据该价值分得一半的现金补偿。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持股方的配偶坚持要求直接分得虚拟股,那么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和华为公司的持股规则下,将大概率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是因为虚拟股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其持有资格的特定性,非华为员工无法直接持有虚拟股。

由于华为公司虚拟股在市场环境中表现出良好的增值态势,每年都在持续增值,且每年所取得的分红收益颇为可观,这就使得持股方的配偶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能会产生不希望仅按照离婚时的价值获得一次性补偿的想法,而是期望能够长期、持续地享有虚拟股所带来的收益。若夫妻双方选择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问题,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来看,这一要求可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夫妻双方能够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那么这种对于虚拟股收益分配的特殊约定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在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持有70万股华为公司虚拟股,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了如下约定:“上述股权中的20万股归女方所有,男方在持有上述股权期间,收到对应股权的分红款、赎回款、转让、股息等一切相关收益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收益支付给女方。”离婚后,男方却违背了当初的约定,反悔并拒不支付相关款项。女方随后提起诉讼,男方在反诉中认为女方不能持有该虚拟股,要求按照虚拟股当前的价值一次性支付补偿款,而女方则坚持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收益。在这一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的约定,本质上只是对男方持有的虚拟股财产权益的一种自主协商处置,与华为公司的持股规则并无直接的法律冲突和关联。基于此,法院判定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男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最终判决男方按约定支付收益。通过这一实际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到,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能够对虚拟股相关的财产权益约定得清晰、明确,那么离婚后非持股方也能够依据协议的约定,继续享有虚拟股对应的财产权益。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充分尊重彼此的意愿,按照自身的实际需求,自由协商如何分割虚拟股对应的财产权益。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灵活采用一方持有虚拟股并向另一方支付补偿的方式,来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这种多元化的财产分割方式,既充分考虑了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也符合法律对于公平、公正原则的追求。

3.       虚拟受限股的股票分红的法律性质

此外,还需特别关注的是,华为公司每年的分红政策并非一成不变,并非都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部分年份,公司会采用拆股的形式发放股票分红,这种分红方式进一步增加了虚拟股财产权益的复杂性。例如,在2017年,华为公司的每股股票收益呈现出多样化的构成,每股股票收益为2.83元,其中每股现金分红为1.02元,剩余部分则按照1:1.23的比例进行拆分,即每一股拆分为1.23股。从数据层面直观来看,这一年度不仅有现金分红流入,虚拟股的数量也实现了显著增加。对于新增虚拟股的财产性质界定,在法律界和实务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当事人持有的虚拟股取得时间为婚前,在婚后因拆股取得了部分虚拟股,那么这部分虚拟股在法律属性上,究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深入剖析其本质,这部分虚拟股是基于持有婚前取得的虚拟股而获得的,并非公司在婚后新分配给员工的独立权益。从法律原理上分析,其性质等同于现金分红,是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公司分红政策而产生的自然增值。因此,在法律认定上,这部分虚拟股仍属于婚前财产。同理,婚内取得的虚拟股所对应的股票分红,由于其取得时间和资金来源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这部分股票分红为婚内取得的股份的自然增值,属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对于不同情形下虚拟股及分红财产性质的准确界定,对于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实现公平、合理的权益分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       如何确定虚拟受限股是否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前文在华为公司虚拟受限股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探讨了该类资产在离婚时的分割方法,明确了该类资产在离婚中可以分割。但是在实务中,由于虚拟受限股往往是在很长的时间范围内分批取得,时间横跨婚前和婚后,所以案件中往往还涉及员工持有的华为公司虚拟受限股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在探讨华为虚拟受限股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之前,需要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一般准则。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认定基础。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取得时间和出资来源是判断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因素。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若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工资积蓄,或者一方用婚后经营所得出资,即便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又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投资股票获得的收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因为投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投资本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些基本准则为判断华为虚拟受限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逻辑框架。在具体分析华为虚拟受限股的情况时,将紧密围绕这些准则,结合华为虚拟受限股的特性,深入探讨其在不同取得时间和出资来源情况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1.       婚内取得且婚内出资的股份认定

在夫妻财产关系中,若华为员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虚拟受限股,并且出资资金来源于婚内财产,那么该股份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认定符合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基本准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且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法律原理上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通常被视为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员工用婚内财产购买华为虚拟受限股,就如同用夫妻共同积蓄购买房产、车辆等其他资产一样,该股份自然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这一认定方式充分体现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经济利益的紧密关联,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

以实际案例来说,假设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后,张先生作为华为员工获得了公司分配的虚拟受限股,他使用夫妻婚后共同积攒的奖金和工资收入购买了这些股份。如前所述,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虚拟受限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日后两人离婚,在财产分割时,该虚拟受限股的价值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一方持有股份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若协商不成,法院通常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例如,若该虚拟受限股当时的市场价值为100万元,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张先生持有股份,并向李女士支付50万元的补偿款,以实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

2.       特殊时间节点的出资分析

1.       结婚不久取得股份的情况

按照华为公司的虚拟受限股购股方式,很多员工会使用当期应发的奖金直接冲抵购股金,那么如果在当前奖金年度中间结婚,当员工在结婚不久后取得华为虚拟受限股时,由于购买股份的资金可能部分来源于婚前积累的奖金,部分来源于婚后的奖金,此时准确划分婚前财产和婚内财产的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和后续的财产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确定作为出资来源的奖金中婚前和婚内部分的比例,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比例的关键步骤。具体的计算方法通常需要结合员工的工作时间、奖金发放周期以及婚姻登记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例如,若员工在结婚前已经工作了一段时间,假设当前奖金年度员工在结婚前工作了6个月,结婚后工作了6个月。在计算时,可先根据工作时间的比例来初步估算婚前奖金在总出资中的占比,即50%,这部分对应的股份价值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其余为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此认定的前提是直接使用奖金冲抵全部的购股金,如果另有其他出资来源,则还要根据出资来源情况另行计算该部分的比例。

2.       离婚前后取得股份的情况

离婚前后取得华为虚拟受限股的情况同样复杂,需要谨慎分析。在离婚诉讼期间或临近离婚时取得的股份,由于婚姻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这部分股份的婚内份额认定成为焦点。此时,按照类似结婚不久取得股份的思路,即根据出资奖金中婚前和婚内部分的比例来确定婚内份额,是一种常见且合理的方法,同样也需要注意是否所有的出资都来自奖金。

3.       融资购买股份的财产认定

在华为员工获取虚拟受限股的方式中,融资购买是一种常见且具有一定复杂性的途径。华为为员工提供了融资购买虚拟受限股的渠道,这一举措极大地便利了员工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在融资时,通常可以用自己已持有的虚拟受限股作为担保,无需提供房产等其他抵押物。这种融资方式的独特性在于,它充分利用了虚拟受限股的价值,为员工提供了资金支持,同时也反映了华为对员工的信任以及对公司股权价值的信心。

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角度来看,融资购买虚拟受限股的情况较为复杂。因为融资行为涉及到债务的产生,而债务的性质以及偿还方式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紧密相关。若员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融资购买虚拟受限股,且融资所产生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买的虚拟受限股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债务的承担与财产的取得存在关联,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相应地也共同享有因债务取得的财产权益。

例如,在某起实际案例中,林先生和陈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林先生作为华为员工通过融资购买了虚拟受限股。在离婚时,双方就该虚拟受限股的归属产生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融资债务的性质。经查明,融资购买虚拟受限股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融资款项用于购买华为虚拟受限股,该虚拟受限股的收益也用于家庭生活的部分开支。因此,法院认定该融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基于此,法院判定购买的虚拟受限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在财产分割时,综合考虑了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对该虚拟受限股进行了合理分割,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保障。

然而,若融资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那么虚拟受限股的财产认定则需进一步分析。比如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如果有证据表明虽然购股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股份系融资购买,而融资所产生的债务使用了离婚后的收入偿还,则该部分股份应当认为是使用离婚后的个人财产购买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4.       复杂情况与特殊案例分析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华为虚拟受限股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存在一些出资时间和资金来源复杂的特殊案例,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此类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例如,在某一案例中,员工在结婚前就已经开始参与华为的虚拟受限股计划,并且在婚前和婚后都持续有资金投入购买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出资时间跨越了婚姻关系的起始点,资金来源也涉及婚前个人积蓄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审理时,面临着如何准确划分婚前和婚后出资比例,以及如何确定相应股份归属的难题。最终,法院通过详细审查员工的资金流水记录、工资发放凭证以及公司的股权分配记录等多方面证据,按照时间顺序和资金来源的比例,对婚前和婚后购买的股份进行了细致区分。对于婚前出资购买的股份,认定为员工的个人财产;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部分,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时,法院综合考虑了夫妻双方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做出了合理的判决。

还有一起案例,员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融资购买了华为虚拟受限股,但融资资金的来源较为复杂。一部分资金是通过个人向银行贷款获得,而贷款的担保除了虚拟受限股外,还涉及员工婚前的部分个人资产;另一部分资金则来源于夫妻共同向亲友的借款。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仅需要判断融资债务的性质,还需要理清不同资金来源与虚拟受限股之间的关系。经过深入调查和分析,法院认定,对于用个人婚前资产担保贷款购买的股份部分,应综合考虑贷款的用途、还款情况以及夫妻双方对该部分资产的参与程度等因素,最终判定这部分股份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借款购买的股份部分,毫无疑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分割时,法院充分考虑了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以及婚姻关系中的各种实际因素,对虚拟受限股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分割。

三、TUP的分割

由于TUP并不需要出资购买,TUP的授予时间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至关重要。若TUP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授予,虽然分期释放,由于该释放周期是确定的,即所有TUP都是在婚内确定可以取得的,即使部分释放时间在离婚之后,全部TUP也应当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如果TUP是在婚前被授予,那么同理,由于被授予的TUP是婚前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其也应当是婚前个人财产。

对于婚内取得的TUP在离婚时还存在着TUP的价值如何分割的问题。可以用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来对比,由于该部分TUP现在尚未到回购时间,即相当于股票期权未到行权期,TUP的价值尚未确定。此时如果按照当前的价值计算则很可能导致获得现金补偿的一方无法获得这部分TUP的所有收益,因此对不直接持有TUP的一方,最好是要求该部分财产暂不处理,待以后全部价值兑现后处理。但实务中也有部分按照华为公司虚拟受限股当前的价值计算TUP的回购价值,并按此价值分割的

 

总之,如前所述,华为虚拟受限股的财产权益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分割方式一般为持股方取得股份,并给予另一方现金补偿;但是也不排除双方约定继续共同享有虚拟受限股的财产权益。而在虚拟受限股的分割中,准确的认定取得时间和出资来源对于判断多少比例为夫妻共同财产非常重要。华为公司的TUP的财产权益也是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需要根据取得时间来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华为公司回函确定的股份价格来确定分割价值。


[1]  作者简介:刘亚娟,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业务方向为婚姻家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