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不争房不争车,就争一条狗——宠物在民法典下到底是「财产」还是「家人」?离婚时宠物的归属、分割与「探视权」全解读
一、引言:从一条拉布拉多犬说起
江苏海安的王某与赵某结婚五年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19年,王某购买了一只拉布拉多犬,取名「菠萝」。在夫妻俩眼里,这只聪明可爱的狗「就像家人一样」。然而,婚后生活磕磕绊绊,感情逐渐破裂,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让承办法官没想到的是,这对夫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房子、汽车的分割很快达成了一致,唯独对这只拉布拉多犬的归属争执不下——双方都抢着要,谁都不肯让步。王某认为,狗是自己买的,日常吃喝拉撒也多由自己照料,感情深厚,所有权应该归自己;赵某则表示,虽然自己照料得少,但经常陪狗遛弯,这已经成为她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起原本普通的离婚案件,因为争夺一条狗的「抚养权」而引发关注。这也抛出了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棘手的法律问题:离婚时,夫妻共同饲养的宠物到底该归谁?法律上,「宠物」究竟是「财产」,还是「家人」?
二、宠物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物」还是「家人」
在回答「宠物归谁」之前,首先要厘清一个根本问题:宠物在法律上的身份。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宠物」这一专门概念。在民法典的财产制度框架下,宠物属于「动产」,是一种「物」。宠物的主人对宠物享有所有权——这是一种财产权,而非身份权。换言之,从法律角度讲,宠物和人(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截然不同:人是权利主体,宠物是权利客体;人有人格权,宠物没有;子女有「抚养权」「探望权」,而宠物在现行法律上并不存在对应的「抚养权」「探望权」制度。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朱凡曾明确指出:「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宠物抚养权的规定,宠物是财产的一种,宠物主人对宠物享有所有权……离婚时争养宠物与争夺其他财产在法律上并无差异。」
但另一方面,宠物又绝非普通的「物」。它是有生命的、能与人类建立深厚情感连接的「特殊财产」。正如海安市法院承办法官吕群所言:「在与宠物的相处中,很多人已经把它当成自己的亲人、朋友。在这个意义上,宠物已不仅仅是一个物,而是人们对轻松、温暖、安慰、陪伴等情感的需求和心灵寄托。」正是这种「财产属性」与「情感属性」的交织,让宠物在离婚分割时呈现出独特而复杂的样态。
三、婚后共同饲养的宠物:夫妻共同财产
明确了宠物的「财产」属性后,接下来就要判断:婚内饲养的宠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宠物正是落入第五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兜底条款。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思路高度一致: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海安法院、宁波北仑法院、湖南常德鼎城法院等多地判决,均明确采纳了这一认定标准。
换句话说,只要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宠物,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平时由谁照料,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都有权主张分割。
需要补充的是,与宠物相关的「附属财产」,同样应当纳入分割范围。猫窝狗笼、笼具玩具、自动喂食器、宠物推车等日常用品,婚后购买且价值较高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宠物购买的商业保险,其现金价值以及尚未理赔的保险利益,也应参照共同财产处理;宠物医院的预存款、储值卡余额,同样可以主张分割。实践中,这些「宠物附属财产」虽然单笔金额不大,但积少成多,分割时不应遗漏,以免日后再生纠纷。
四、哪些宠物是「个人财产」?——婚前宠物、受赠宠物、专用宠物
并非所有宠物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据此,以下几类宠物通常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其一,婚前购买的宠物。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购买的宠物,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仍归其个人所有。比如婚前养了多年的猫狗,即便婚后夫妻共同照料,宠物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婚前购买一方。
其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宠物。比如父母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写明「该宠物只赠与女儿一人」,或者通过遗嘱将宠物留给特定继承人,则该宠物属于受赠人、受遗赠人的个人财产。
其三,一方专用的宠物。最典型的是导盲犬等服务性动物——它们具有特定的人身辅助功能,与特定一方的人身利益紧密相连,通常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专业赛犬、工作犬等与一方特定职业、技能绑定紧密的宠物,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需要提醒的是,即便宠物被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若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其照料、喂养、就医等付出了较多劳动和费用,离婚时也可视情况主张适当的补偿。
五、宠物如何「分割」?——三种方式及其困境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通常有三种方式:实物分割、作价补偿、变价分割。但宠物作为一种「有生命的特殊财产」,在适用这三种方式时都面临着独特的困境。
第一种是实物分割。对一般动产(如现金、家具)可以「一人一半」地切分,但宠物显然无法劈成两半——把一条狗「对半分」既不可行,也违背了动物福利和人道主义。因此,宠物的实物分割几乎不可能实现。
第二种是作价补偿。即宠物归一方所有,由取得宠物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宠物的相应折价款。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处理方式。例如湖南常德鼎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考虑到宠物狗一直居住在一方的工作地点、生活习性已养成,法院判决宠物狗归该方所有,并结合公平原则,在财产分割时将宠物狗的价值予以抵扣,即取得宠物一方在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作出相应让步。
第三种是变价分割(折价、拍卖、竞价)。当双方都想要宠物、又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以由双方竞价,出价高者取得宠物并支付对价;或者将宠物出售,对价款进行分割。但将「家庭成员」般的宠物对外出售,往往难以为双方情感上接受,实践中较少采用。
由此可见,宠物的分割,本质上是「作价补偿」为主、「竞价」为辅,且必须兼顾宠物自身的福利——不能因为分割而伤害宠物。
六、宠物「抚养权」怎么判?——法院考量的核心因素
由于宠物无法实物分割,离婚时双方又都想要时,法院必须确定一个「更适合饲养宠物」的一方。尽管法律上没有「宠物抚养权」的明文规定,但各地法院在调解和判决中,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考量标准。
综合海安法院、宁波北仑法院、常德鼎城法院等多地裁判,法院确定宠物归属时,通常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第一,宠物的购买者。谁出资购买的宠物,往往是判断归属的首要因素。海安案中,法院认定拉布拉多犬由王某购买,是支持宠物归王某的重要理由。
第二,日常照料程度。谁在喂养、遛弯、洗澡、看病、陪护上付出更多,说明谁与宠物的情感纽带更深。海安案中王某「日常吃喝拉撒更多由自己照料」,宁波北仑柯基犬「毛豆」案中赵丁「送医、喂药、照料」更多,都是法院作出归属判断的重要依据。
第三,宠物的生活环境与习性。宠物长期生活在何处、是否适应现有环境、更换环境是否有利于其健康,也是考量因素。宁波北仑案中,法院就认为柯基犬「已在现有房子生活两年,熟悉并适应生活环境」,归赵丁更合适。
第四,双方的经济能力和饲养条件。饲养宠物需要持续的经济投入和照料精力,法院会考虑哪一方更有能力、更有条件给宠物提供良好、稳定的生活环境。
此外,有些法院还会采用「竞价」机制,让双方以出价高低来决定宠物归属,既平衡了双方的情感需求,又兼顾了财产价值。但无论如何,宠物福利都不应受到损害。
七、宠物「探视权」:法律空白与司法探索
在宠物归属之外,一个更前沿、也更具争议的问题是:没有取得宠物的一方,能否享有「探视权」,像探望孩子一样定期看望宠物?
从现行法律看,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可见,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宠物属于财产,不是探望权制度调整的对象。因此,法律上并不存在「宠物探视权」这一概念。
但现实的需求却客观存在。早在2004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当事人就因争夺离婚后对宠物犬「威威」的「探视权」而相持不下。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一致:女方同意离婚后,在双方都有时间的前提下,男方可以在户外看望「威威」。2009年,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也调解确定了一起宠物「探视权」:宠物犬由男方饲养,女方在支付部分饲养费的前提下,可以每周两天带宠物犬外出玩耍。
这些探索揭示了一个现实:宠物的「探视权」只能通过双方的协商约定来实现,而不属于法定的权利。正因如此,海安案中,法院虽然促成了「宠物归王某、赵某可适时探望」的结果,但「探视权」并未写入调解协议,而只是双方的口头约定。法官吕群解释,未写入调解协议,主要是因为现行法律没有相应规定,且宠物作为「物」具有不特定性,避免将来可能出现不便执行的情况。
关于宠物「探视权」是否应当立法明确,学界存在争议。支持者认为,随着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探视权」是不容回避的问题,写入法律将是未来趋势;反对者则认为,将宠物「拟人化」缺乏充分的立法理由,可能引发伦理风险。目前,这一问题仍处于司法探索阶段。
八、非饲养方的「抚养费」「医疗费」:要不要出?
与「探视权」相伴随的,还有一个现实问题:宠物归一方所有后,另一方(非饲养方)是否需要承担宠物的饲养费、医疗费等开销?
从法律义务的角度看,答案是明确的:不需要。宠物是财产,宠物归谁所有,饲养宠物的日常开销就由谁承担。另一方并没有法定的「宠物抚养费」义务。
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通过协商约定由非饲养方分担宠物费用的做法。河南禹州案中,双方约定宠物犬由男方饲养,女方在支付部分饲养费的前提下,可以每周两天带宠物犬外出玩耍。青海一起案例中,情侣分手后,双方约定柯基犬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每月支付宠物的照看费用直至宠物去世,宠物的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另一方还可在约定时间探望宠物。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抚养费」「医疗费」的分担,均是基于双方的自愿约定,而非法律的强制要求。一旦取得宠物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另一方基于「口头约定」的探望目的往往难以实现,或者实现成本较高。这也再次提醒我们:涉及宠物的「探视」「费用分担」等安排,最好落实到书面的离婚协议中,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免日后「口说无凭」。
九、名贵宠物、繁殖宠物、赛级宠物的价值与增值分割
对于大多数普通宠物而言,其市场价值有限,分割时通常只需作价补偿即可。但对于名贵宠物、血统宠物、繁殖宠物、赛级宠物而言,宠物的价值可能相当可观,分割时的考量也更为复杂。
一方面,是宠物本身的价值。名贵犬猫(如赛级拉布拉多、纯种布偶猫、藏獒等)动辄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其购买价格本身就是一笔不小的财产。离婚时,需要对宠物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作为分割的依据。
另一方面,是宠物的「增值」。宠物不同于普通动产之处在于,它可能产生持续的收益:繁殖宠物产生的幼崽出售收益、配种费用,赛级宠物参加比赛获得的奖金,作为「种公」「种母」的繁育价值等。这些增值收益,如果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也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实践中,判断宠物增值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关键看两点:一是增值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增值是否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投入(如共同照料、共同投资繁育)。如果宠物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夫妻共同投入繁育、经营并产生了收益,那么这部分收益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而宠物本身仍归婚前一方所有。
十、同居情侣分手,宠物归谁?
除了离婚,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同居情侣分手时,共同饲养的宠物如何归属?
这里需要特别澄清一个法律误区: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共同共有」的法定基础。因此,同居情侣共同饲养的宠物,基本原则是「谁购买、归谁」——由出资购买宠物的一方取得所有权。
但实践中,如果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共同照料,或一方购买后另一方长期照料并投入了较多金钱和精力,分手时就可能产生争议。对此,法院会结合出资情况、照料投入、双方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青海12348法律服务热线曾解答过一起「分手了,我能要回我的狗吗」的案例:一对情侣共同养了一只柯基犬,分手后经法院调解,柯基犬归购买方所有,另一方支付照看费用、分担医疗费,并可定期探望。
对于同居情侣而言,最稳妥的做法是提前约定宠物的归属——在购买宠物时,就明确谁出钱、归谁,或者签订书面协议对宠物的所有权、照料责任、分手后的处理作出安排,避免日后「人财两空」又伤了感情。
十一、给养宠人的实用建议
宠物承载着人们的情感,但情感终究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被妥善安放。为了避免离婚时因宠物归属闹上法庭,我们给出以下几点实用建议。
第一,保留购买凭证。宠物的购买合同、付款记录、血统证书、接种记录等,是证明宠物「谁买、何时买、价值几何」的关键证据。婚前购买的,务必保留好购买时间和出资凭证,以证明其个人财产属性。
第二,明确约定宠物归属。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或离婚协议,对宠物的归属、饲养费承担、探望安排等作出明确书面约定,并可约定违约责任。这样一来,既尊重了双方对宠物的情感,又避免了日后「探视无门」的尴尬。
第三,理性对待「探视权」。由于法律上没有宠物「探视权」,若希望离婚后还能看望宠物,务必在协议中明确写入探望的时间、方式,最好约定违约责任,而不是停留在口头承诺。
第四,必要时引入竞价机制。双方都想要宠物时,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者取得宠物,另一方获得相应折价款,既公平又能快速化解纠纷。
第五,始终把宠物的福利放在第一位。宠物是有生命的,分割时不应以任何方式伤害、遗弃宠物。一个负责任的养宠人,即便在婚姻破裂时,也应当为宠物选择一个真正适合它的归宿。
十二、结语:宠物是财产,但又不止是财产
回到开头的那个问题:离婚时,那条一起养大的狗到底归谁?
法律的答案是清晰的:宠物是财产,婚后共同饲养的宠物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购买者、照料程度、生活环境、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更适合饲养的一方,并辅以作价补偿。
但法律的温度同样值得关注:宠物是有生命的、被倾注了情感的「特殊财产」。正因如此,各地法院在刚性分割之外,越来越多地通过调解,为宠物寻找最合适的归宿,并为未取得宠物的一方探索「探视」的可能。这体现了司法在「财产规则」与「人情关怀」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
对于每一对养宠的夫妻而言,宠物不仅是财产清单上的一栏,更是共同生活的一部分。愿我们在享受宠物带来的温暖时,也能以负责任的态度,妥善安放这份独特的情感。而法律,始终是这份安放的底线保障。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