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TA账户里的「个人养老金」能分吗?——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规则全解读

一、一个越来越常见的提问

近两年,随着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全面推开,越来越多的家庭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开始关注一个过去很少被提及的「隐形资产」——个人养老金账户。它不像房产、存款那样直观,却实实在在地沉淀着一笔钱,而且每年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于是,一个高频问题出现了:离婚时,TA账户里的个人养老金,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能不能分?如果能分,又该怎么分?

本文结合《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把这个问题讲透。

二、先弄清楚:什么是个人养老金(第三支柱)

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分为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由国家强制实施;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由单位及其职工共同缴费;第三支柱就是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的《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号),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要求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国债等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该制度于2022年11月先行试点,2024年12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参加个人养老金需要开立两个账户:一是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信息记录、查询和服务;二是在商业银行开立或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缴费、购买产品、归集收益和领取。两个账户都是唯一的,且互相对应。参加人每年缴费上限为12000元。

个人养老金最核心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封闭运行,资金在退休前原则上不能提前支取;二是税收递延,缴费环节每年最高12000元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税前扣除,投资环节收益暂不征税,领取环节按3%的税率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两个特点,恰恰是它在离婚分割时最需要关注的地方。

三、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则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个人财产。

个人养老金账户里的钱,来源于参加人的缴费。而这一缴费,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用工资收入——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来完成的。按照「以夫妻共同财产缴存、收益归共同所有」的基本逻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个人养老金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缴存的部分,以及婚后用个人财产缴存的部分,则属于个人财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讨论的是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与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两回事,两者在分割规则上虽有可类推之处,但不能简单混同。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市场化投资,其账户资金在性质上更接近「个人名下的投资储蓄」,其归属认定的核心,仍然回到「钱是用什么钱存进去的」这个根本问题上。

四、与基本养老金的分割规则对比

为了理解个人养老金的处理,有必要先回顾一下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成熟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0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则确立了两层含义:其一,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不能请求直接分割未来才能领取的养老金本身;其二,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缴存的「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换句话说,基本养老金在离婚时的可分割对象,不是「未来能领多少」,而是「已经实际缴进去的个人账户资金及其利息」。

这一裁判逻辑,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的资金,虽然封闭运行、退休前无法支取,但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在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可分割的财产处理。只不过,由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特殊封闭性,分割方式需要另行安排。

五、封闭运行的现实难题:能分,但怎么分

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金最大的不同,在于其资金账户的封闭运行机制。《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四是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后续政策又补充了患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形。

换言之,离婚并不属于可以提前支取个人养老金的情形。这就带来一个现实难题:账户里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要分割,但离婚时这笔钱既不能直接提取,也不能直接划转到另一方名下——因为账户是唯一的、与参加人身份绑定、封闭运行的。

实务中,解决这一难题的主流方式是「折价补偿」。具体而言:先核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养老金账户内的缴存本金及对应投资收益,作为应当分割的共同财产基数;再由账户持有人(即参加人)以自有其他财产,向另一方支付其中应分得的一半作为补偿,账户本身仍归账户持有人所有,待未来符合领取条件时由持有人自行领取。这与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在离婚时普遍采用的「价格补偿」思路一脉相承。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反复强调,对于具有人身专属性、无法在离婚时直接提取的社保类、养老类账户,应当坚持「不破坏账户专属性」的原则,通过与夫妻其他可分财产整体衡量、以价格补偿的方式找齐双方的利益落差。例如,山东枣庄中院在(2022)鲁04民终281号案中,就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0条,支持了对婚姻存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折价分割;广州中院在(2022)粤01民终2665号案中,同样就养老金个人缴费部分及住房公积金的分割补偿作出了调整认定。这些裁判思路,对个人养老金的处理具有直接的参照意义。

六、折价补偿的操作要点

要把个人养老金的折价补偿算清楚,有几个要点需要把握:

第一,确定分割基数。可分割的对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存的本金,以及对应期间的投资收益。婚前缴存部分、婚后用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个人继承所得)缴存的部分,不应纳入共同财产分割基数。实际操作中,可调取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存记录和产品持仓、收益明细,逐笔厘清。

第二,确定分割时点。与养老金、公积金的分割一样,通常以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起诉)之日止为核算区间。双方也可协商确定一个共同认可的时点。

第三,收益的归属。个人养老金账户内的资金可投资储蓄、理财、保险、基金、国债等产品,会产生相应收益。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缴存部分在婚后的自然孳息与增值,则要区分性质——若属于被动增值,一般仍归个人,若属于主动投资经营所得,可能涉及共同财产问题。这一点与婚前股票、基金婚后收益的规则是一致的。

第四,税收优惠的处理。个人养老金的税收递延,意味着缴费时享受了税前扣除、领取时才按3%缴税。这带来一个细节问题:账户里的「名义本金」其实是税前抵扣后的金额,而未来领取时还要扣3%的税。折价补偿时,是否要考虑这3%的税负,实务中尚存争议。稳妥的做法是,双方在协商或诉讼中把这一因素一并纳入考量,避免日后再生争议。

为了便于理解,不妨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夫妻双方于2020年结婚,2026年离婚。男方自2023年起,每年用婚后工资收入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存12000元,四年共缴存48000元,账户内投资产生收益2000元,合计50000元。这50000元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由于账户封闭运行、无法直接提取,可由男方以其他财产向女方支付其中一半即25000元作为补偿,账户仍归男方所有,待其达到领取条件后再行领取。

七、举证与查证:钱藏在哪里

个人养老金账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它不像银行存款那样容易通过常规查询发现,另一方往往并不知情。因此,离婚时「查得到」往往是「分得到」的前提。

在举证方面,可重点关注以下线索:个人所得税APP中的「个人养老金扣除管理」功能及年度汇算记录,会显示是否缴存过个人养老金及其金额;工资条、银行流水中向特定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转账记录;以及对方开户银行、基金销售机构、保险公司发送的短信、邮件、APP通知等。必要时,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调查令,向开户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调取账户缴存与持仓明细。

这里也提醒一句: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一方在离婚时故意隐瞒个人养老金账户、隐匿缴存事实,一旦查实,其不仅不能独吞这笔钱,反而可能因此在分割其他财产时处于不利地位。

八、与其他养老类资产的横向对比

实践中,个人养老金常常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混为一谈,有必要做个区分。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第二支柱,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其个人账户部分在离婚时的分割,与基本养老金的规则相近,通常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缴费及收益进行折价补偿。而商业养老保险(如年金险、增额终身寿险)属于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其现金价值在离婚时一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具体的处理要看投保时间、保费来源、受益人安排等因素,规则又与个人养老金不同。

相比之下,个人养老金作为第三支柱,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其封闭运行和税收递延,决定了它在离婚时「只能折价补偿、不能直接划转」的处理方式。了解这层区别,有助于在离婚谈判中准确判断每类资产的应得份额。

九、给普通人的实务建议

第一,离婚谈判或诉讼时,把个人养老金纳入「财产清单」通盘考虑。很多人只盯着房产、存款、车辆,却忽略了公积金、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这些「隐形财产」,结果在财产分割上吃了亏。不妨把双方的社保、公积金、年金、个人养老金账户一并梳理。

第二,如果一方账户金额较大、双方缴存悬殊,主动主张分割是有现实意义的。特别是全职配偶、收入较低的一方,对方账户里的养老类积累,往往数额可观。

第三,协商优于诉讼。个人养老金折价补偿的基数、时点、税负处理等问题,法律并无明文细则,双方协商的空间较大。能够协商一致的,既省时省力,也能避免评估、调证的繁琐。

第四,及时固定证据。发现对方名下有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尽早保存相关记录,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防止账户信息日后难以获取。

第五,善用协议约定。如果双方就个人养老金的分割达成一致,应当把约定写进离婚协议或调解书,明确账户归属、折价补偿的金额与支付时间。对于账户未来可能产生的增值,也建议在协议中一并约定其归属,避免日后因为账户投资收益变化再起纠纷。

十、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个人养老金账户是个人名义开的,就一定是个人财产。这是最常见的误解。账户虽然在个人名下,但里面的钱是用什么钱缴进去的,才是判断归属的关键。只要缴费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资金及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误区二:离婚时可以要求直接提取个人养老金平分。如前所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离婚并不在法定领取情形之列。因此,正确的主张方式是对账户资金主张折价补偿,而不是请求法院直接划转或提取。

误区三:个人养老金金额小、不值得分。虽然每年缴费上限只有12000元,但积少成多,尤其对缴存多年、且购买权益类产品收益较好的家庭而言,账户资金连同收益可能是一笔不容小觑的数额。对全职配偶或收入较低的一方来说,这笔钱恰恰是不能轻易放弃的权益。

十一、结语

个人养老金制度方兴未艾,其账户资金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定性、查证与补偿问题,正在成为婚姻家事领域的新课题。总体上,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存的个人养老金及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予分割;受账户封闭运行的制约,实务上通常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了解这些规则,才能在离婚时把属于自己的那份「未来的钱」也稳稳地拿在手里。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