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年,各挣各的钱、各欠各的债——离婚时「分居期间财产与债务」到底怎么算?
在离婚纠纷中,有一类情况非常普遍,也最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夫妻因为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多年,各自挣钱、各自花钱、各自欠债,彼此早已形同陌路。等到终于要办离婚的时候,一方才发现——「分居这几年我自己挣的钱、买的房,难道还要分给对方一半?对方这几年在外面欠的一屁股债,难道也要我一起还?」很多人的直觉是:都分居这么多年了,财产债务当然应该「各归各」。但法律给出的答案,却远比这个直觉要复杂,也远比这个直觉更讲究平衡。
一、先厘清一个前提:分居,究竟意味着什么
要理解分居期间的财产与债务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分居」在法律上的确切含义和效力。
我国民法典并没有对「分居」作出单独的定义,但它在多个条文中出现了「分居」这一概念。最典型的是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分居满两年,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但这里必须强调一个关键点:分居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却并不等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更不等于夫妻财产制的改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并不会因为「不住在一起」就自动发生变化。用法院判决中的话说,就是「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而不能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只要双方还是合法夫妻,法律上就仍然是「合二为一」的共同财产关系。
这一点,是理解分居期间财产债务问题的总钥匙。很多人误以为「分居=事实离婚」,甚至误以为分居满一定时间婚姻就自动失效,这些都是不准确的。在我国,离婚只有两条法定途径:一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二是到法院诉讼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除此之外,无论分居多久,婚姻关系在法律上都仍然存续。
二、分居期间的工资、奖金、房产,到底算谁的
既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那么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请注意,这条规定的判断标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时间节点,而不是「是否同居生活」。因此,分居期间一方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从法律性质上讲,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是相当一致的认识。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很有代表性。阿英与阿强是一对二婚夫妻,2009年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起,阿英外出务工,两年后回到全南,与阿强分居,此后多年互不往来,阿强在某公司上班,2020年退休。分居十余年后,阿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阿强分居期间一半的工资收入三十余万元,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阿强补偿二十万元。阿强的态度很明确——自己辛苦半辈子攒下的钱,凭什么分给一个十几年没在一起生活的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长期分居、各自生活,但依然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分居期间阿强的养老金、退休金、住房公积金等收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的释法说理也讲得很清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婚姻的存续为基础,不以分居为基础;分居只是分开生活,并不是婚姻关系的结束。但与此同时,法院也充分考虑到了分居这一特殊事实,最终没有支持阿英要求二十万元补偿的过高诉求,而是酌定阿强补偿阿英四万元。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则把「分居不影响财产共同性质、但影响分割比例」这一规则展示得更加充分。刘女士与高先生1988年结婚,1995年起分居,一分开就是将近二十七年。分居期间,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长期不闻不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等总价值达五百余万元。高先生辩称,双方分居近三十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但法院明确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不因分居而个人化;只要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就具备共同性。最终,法院在分割时结合双方长时间分居的情况,兼顾公平原则,将各项财产按「各自名下归各自、但相互支付折价款」的方式处理,并酌定了百分之四十五的分割比例。
从这些判例中可以提炼出一条非常清晰的规则:分居期间的工资、奖金、房产、投资收益等,在性质上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要参与分割;但分居时间的长短,会显著影响分割的比例分配。分居时间越长、双方经济越独立、彼此贡献越少,法院越倾向于在公平原则下对分割比例作出调整,而不是简单地对半分。
三、为什么法律坚持「分居财产仍共有」
可能会有读者感到不解:既然都分居了,为什么法律还坚持把分居期间的所得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样会不会对收入较高、独自打拼的一方不公平?
这背后有立法政策的深层考量。其一,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以「婚姻存续」为基石。只要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法律就推定夫妻是一个经济共同体,这是维护婚姻稳定、保护家庭整体利益的基本制度安排。其二,如果规定分居期间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可能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后果——它可能变相鼓励一方在感情不和时迅速「各奔东西、另起炉灶」,助长婚外关系;也可能被有心人利用,通过「假分居」来转移、隐匿财产或逃避债务。其三,分居状态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双方随时可能和好,若此时就急于把财产「切割干净」,反而不利于婚姻的修复。
因此,立法选择了「原则上仍共同、分割时再调整」的思路:一方面,分居期间所得原则上仍为共同财产,避免出现财产归属的真空和混乱;另一方面,在具体分割时,通过公平原则、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结合双方贡献度,来消解「分居多年仍要分一半」可能带来的不公平。这两条腿走路,既守住了制度的底线,也照顾了现实的公平。
四、分居期间的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如果说「分居期间的收入仍共有」让一些人觉得意外,那么「分居期间的债务原则上个人承担」则是对另一方的重要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就是俗称的「共债共签」原则。
把这一原则套到分居场景中,结论就非常清楚:分居意味着双方已经不再共同生活,家庭日常生活的「共同开销」已经不复存在。此时,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尤其是大额借款、贷款、透支,很难被认定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分居期间一方单方举债,原则上属于其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把这个道理讲得通俗易懂。钟某与吕某婚后因琐事矛盾不断,钟某2018年外出租房分居,2019年起诉离婚被驳回,半年后第二次起诉离婚,并主张她新增的五十多万元债务应由吕某共同承担——这些债务包括花呗、借呗、信用卡、银行贷款等十余笔,全部发生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之后的半年内。钟某的理由是「吕某不给我生活费,我只能借钱过日子」。但法院审理后认定,这些债务均系双方分居期间产生,以钟某个人名义所借,未获得吕某签字确认,钟某也未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故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吕某无需承担。法院在释法中特别强调,民法典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这一规定既符合夫妻同舟共济的伦理,又能为未举债的一方提供风险切割的保护机制。
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安徽当涂县法院审理的案例中,夫妻2013年分居,分居期间丈夫私自借款三十万元,妻子坚决不同意承担。法院明确,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借款时妻子未签字,且双方已分居、未共同生活,所借钱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因此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无需偿还。
当然,这里也有一根「弦」需要拉紧:如果分居期间一方举债,但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例如用于支付子女抚养费、赡养老人、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等),或者另一方事后追认了该债务,那么这笔债务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分居期间的债务认定,核心还是回到「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这一实质标准上来,只是分居这一事实本身,会让「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明难度大大增加。
五、分居协议:一张能改变规则的「王牌」
如果说法律对分居财产债务的默认规则是「收入仍共有、债务原则上个人」,那么夫妻之间其实完全可以通过一份「分居协议」或「婚内财产约定」,来自主改变这一默认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在分居时,能够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分居期间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各自所负债务由各自承担」,那么这一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有效避免日后「分居财产仍共有」带来的纠纷。这是法律赋予夫妻的意思自治空间,也是解决分居财产问题最直接、最清晰的办法。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这种约定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在「对内」层面,即对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有效。至于「对外」层面——例如夫妻的财产约定能否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则需要区分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那么该约定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即便签订了分居协议,对于分居期间对外的大额举债,也建议审慎处理、避免授人以柄。
六、分居期间的大额支出与「转移财产」风险
分居期间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却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一方在分居期间的大额支出、转账、取现,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前文提到的那起二审案件(冯某与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提供了一个很有参考价值的裁判思路。该案中,双方在分居期间,成某的工资收入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未作处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法院同时考虑到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各自均需维持日常生活开支,于是结合当事人的生活情况,将成某工资流水中不足五千元的消费、转账、取现认定为合理开支,不再予以分割;而超过五千元(含本数)的转账、取现,成某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则认定为不合理开支,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成某辩称该部分款项用于偿还欠款,但因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这个判例揭示了一个重要的实务逻辑:分居期间的收入虽然原则上是共同财产,但「收入数额」并不等同于「可供分割的财产数额」。法院在分割时,会结合实际收入和支出的情况,判断是否还存在可供分割的财产。分居期间一方的合理生活开支,应当从其收入中扣除;但大额的、无法合理解释的支出、转账、取现,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这种大额支出达到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度,还可能触发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分居期间偷偷转移财产,不仅可能「少分不分」,还可能在离婚后被追索。
七、给正在分居或准备分居的人几点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对于正处在分居阶段、或即将面临分居的当事人,可以梳理出几条切实可用的建议。
第一,能签协议就签协议。如果双方能够就分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生活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最好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一份清晰的分居协议或婚内财产约定,是对双方都最省心、最经济的方案,可以从源头上避免日后漫长的举证和扯皮。
第二,注意保留证据。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流水、大额支出、债务凭证等,都应当妥善保存。尤其是对于「哪些钱是各自挣的、哪些钱花在了哪里、哪些债是各自欠的」,要留有清晰的痕迹。分居期间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借款合同、聊天记录等,都是日后分割财产、认定债务的关键证据。
第三,对外举债要格外谨慎。分居期间,尽量避免以个人名义对外大额举债,尤其不要让对方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背债」。如果确实需要借款,应当明确借款用途,并尽量取得配偶的知情与同意,避免日后陷入「共同债务」的争议。
第四,警惕对方转移财产。分居期间往往是财产转移、隐匿的高发期。如果发现对方有异常的大额转账、取现、变卖财产等行为,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关于少分不分的规则。
第五,不要迷信「分居久了就自动离婚」。分居不是离婚,分居满两年只是诉讼离婚中认定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婚姻关系的解除仍然必须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来完成。只有拿到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婚姻关系才算真正结束,财产债务的分割也才真正开始。
八、结语
分居,是很多婚姻走向终点前的一段过渡,也是一段容易让人在财产与债务上「想当然」的特殊时期。想当然地认为「分居了就各归各」,可能会在一方的工资、房产、投资上吃亏;想当然地认为「分居了债还是共同的」,又可能被对方的一屁股外债拖累。法律给出的答案,恰恰是这两者之间的精妙平衡:分居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分居期间的所得原则上仍为共同财产,但分割比例会因分居时间、双方贡献而酌情调整;分居期间的单方举债,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取得另一方追认。
理解了这条规则,也就理解了法律对「分居」这一特殊状态的态度:它既不急于把尚未离婚的夫妻彻底「拆散」,也绝不让任何一方在分居期间遭受不公。真正明智的做法,是用一份书面协议把规则提前说清楚,用完整的证据把各自的钱和债管明白,再用一次干净利落的离婚程序,把这段关系真正画上句号。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