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礼上收的「份子钱」到底该归谁?——婚宴礼金、改口费、见面礼、压岁钱的归属与分割全解读
一、从一个真实案例说起
2020年年初,周某与段某登记结婚,同年5月举办婚礼,双方收到了亲朋好友的礼金共计12万元。婚礼结束后,这笔钱被存到了段某名下。婚后不久,两人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周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这12万元礼金。庭审中,段某辩称「这12万大多是男方亲友的随礼,是我的个人财产,不该分割」。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未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笔存款系婚后取得,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礼金即「份子钱」,是亲友对结婚男女双方的祝福,除非给付者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否则无论哪方亲友所给,都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最终,考虑到礼金大部分来源于男方亲友、男方日后还须「回礼」,法院判决周某分得30%、段某分得70%。
这起案件,几乎是每一场离婚纠纷里都会遇到的「份子钱之问」的缩影。在中国人的婚姻里,「份子钱」「改口费」「见面礼」「压岁钱」这些带着人情温度的钱,恰恰是最容易在离婚时「说不清」的财产。它们到底归谁?能不能分?怎么分?今天,我们就用一篇长文,把这些问题一次讲透。
二、先厘清大前提:「份子钱」为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要回答「份子钱归谁」,必须先回到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划重点:第1062条第4项明确,「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唯一的例外,是第1063条第3项所说的「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换句话说,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默认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当赠与人白纸黑字写明「这笔钱只给某某个人」时,它才属于个人财产。
那么「份子钱」是什么性质?从法律上看,亲友在婚礼上送出的礼金,本质是一种赠与。赠与的对象是谁?按照我国的婚姻习俗,份子钱是「对新人的祝福」,表达的是对「这对夫妻」的心意,而不是对其中某一个人的单独馈赠。因此,无论是男方亲友还是女方亲友随的礼,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只给男方」或「只给女方」,否则都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既然是婚内受赠、又是对双方的赠与,份子钱自然落入第1062条「受赠的财产」的范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裁判规则,在各地法院的判决中高度一致。新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小苏与小王举办婚礼时收到亲友随礼26万元,婚后存在小王名下。离婚时小王坚称「这26万是男方亲友的随礼,是男方母亲对我的赠与,与女方无关」。法院明确驳回:按照习俗,礼金是表示对结婚男女双方的祝福,除非给付者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否则不管是哪一方亲友给付的礼金,均应视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份子钱」怎么分?不是简单对半,关键看来源与回礼
既然份子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是离婚时就应该「一人一半」?答案是否定的。这正是份子钱分割最微妙的地方。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的「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给了法院相当大的裁量空间。而份子钱恰恰是一种「情况特殊」的财产——因为它背后绑定着「礼尚往来」的人情债。
中国人讲究「来而不往非礼也」:今天你收了多少份子钱,将来亲友办喜事时,你多半要「随回去」。这意味着,份子钱名义上是「收入」,实际上却附带着一笔「未来的支出义务」。这笔回礼义务,往往主要由「收礼那一方的亲友关系网」来承担。所以,法院在分割份子钱时,常常不是机械地对半,而是「看来源、看回礼负担」来酌定比例。
前面提到的12万元礼金案,就是典型:礼金大部分来自男方亲友,男方日后需要向这些亲友回礼,于是法院酌定男方分70%、女方分30%。新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的26万元案也采用了同样思路——法院先按「来源与回礼」确定女方分30%、男方分70%;在此基础上,又因为男方在诉讼中私自支取、转移26万元,且无法合理解释,被认定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再酌情少分10%,最终女方分得104000元、男方分得156000元。
由此可见,份子钱的分割遵循一条清晰的逻辑链:先定性(共同财产)→ 再酌比例(看来源与回礼负担)→ 最后纠错(转移隐藏者少分)。而如果双方都说不清各自亲友到底随了多少、也拿不出礼金簿,法院往往会按照「推定为共同财产」的原则,作相对均等的分割。比如青海司法厅公布的一起案例中,2万元礼金因无法区分来源,最终由持有方支付另一方1万元(各半)。
四、转移、隐藏份子钱,后果有多严重?
份子钱数额动辄数万、甚至数十万,且多以现金形式交付、缺乏银行流水痕迹,天然容易成为离婚时被「藏起来」的财产。对此,民法典第1092条给出了严厉的回应: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新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的26万元案,就是「转移份子钱被少分」的活教材。男方在诉讼中将26万元私自支取,当庭又拿不出合理去向,被法院认定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直接在「7:3」的基础上再被少分10%。此外,如果离婚时一方隐瞒了份子钱的存在,另一方在离婚后才发现,还可以依据第1092条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而且,对于隐瞒方,法院依然可以判决其少分或不分。
这里还要提醒一句:第1092条对「少分或不分」的威慑,是贯穿离婚全程的。它不因财产数额大小而打折扣,也不因「份子钱是现金、没凭证」而失效。一旦被查实存在转移、隐瞒,损失的就绝不只是「那一半份子钱」。
五、别把「份子钱」和「改口费」「见面礼」混为一谈
在涉婚姻的金钱给付里,人们常常把「份子钱」「改口费」「见面礼」「三金」「彩礼」搅成一锅粥。但它们在法律上的定性,差异极大,离婚时的处理方式也完全不同。
(一)改口费: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不属彩礼,无需返还
「改口费」是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时,双方父母、长辈向对方给予的金钱,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改口费是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宜纳入彩礼范畴,因此在离婚时既不需要按彩礼规则返还,也通常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中,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改口费」3万元,法院明确不予支持,理由是改口费属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不属于彩礼。
(二)见面礼:对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彩礼
「见面礼」通常指第一次见对方父母时,长辈给晚辈的礼物或钱财。它与改口费类似,属于长辈对「晚辈个人」的赠与,一般不宜纳入彩礼范畴。这里有一个容易忽略的区别:改口费往往是给「新人双方」(所以偏向共同财产),而见面礼常常是给「特定个人」(所以可能偏向个人财产)。不过,由于见面礼通常价值不大,实践中争议较少;一旦金额较大且给付意图存疑,就需要结合给付时间、方式、金额、当地习俗来综合认定。
(三)「三金」:附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范畴
与改口费、见面礼相反,「三金」(戒指、项链、耳环、钻戒等金银首饰)因为价值较高,且通常是男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为达成缔结婚姻的目的而赠与女方,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一般被纳入彩礼范畴。这意味着,如果婚姻未能缔结或符合彩礼返还条件,「三金」是有可能要返还的。
(四)传家宝、具有人身特殊性质的赠与物:一般应返还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传家手镯、传家宝、传家银元、古董、信物等,无论价值大小,在发生纠纷时一般都应返还。因为这些物品承载的不仅是金钱价值,更是特定的家族意义和情感寄托,属于「具有人身特殊性质的赠与物」,不能简单地当作普通共同财产处理。
六、被忽视的「压岁钱」:它从来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说份子钱是离婚时「争着分」的财产,那么「压岁钱」就是最容易被误伤的一笔钱。很多夫妻在离婚时,会顺带把「孩子名下的压岁钱」也列进共同财产清单要求分割,但法院的回答斩钉截铁:不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蔡某与王某离婚时,蔡某主张分割两个婚生子名下的存款13.9万元和12.6万元,理由是「这些虽然是压岁钱,但我也给过对方亲友的未成年子女等额红包,亲戚的赠与应视为对家庭整体的赠与,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法院没有采纳。法院认定:这两个孩子名下的存款,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离婚案件分割的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压岁钱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故驳回蔡某的分割请求。
为什么压岁钱不能分?法律逻辑是这样的:压岁钱是长辈对「孩子」的赠与,依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孩子虽未成年,但「接受赠与」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接受,8周岁以上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从压岁钱交付的那一刻起,所有权就归属于孩子本人,而非父母。
父母对孩子的压岁钱,只享有「保管权」,不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父母只能以孩子的学习、生活所需为中心「专款专用」,不能拿来自己消费,更不能在离婚时当作自己的共同财产来分。多地法院(如云南腾冲法院的5万余元压岁钱案)都确认了这一规则:离婚时压岁钱由抚养方代为保管,或按约定由一方代管,但无论如何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七、压岁钱≠抚养费,也≠想花就能花
关于压岁钱,还有两个高频误区必须澄清。
第一,压岁钱不能抵扣抚养费。司法实践中,有父亲在抚养费纠纷中抗辩:「我每年过年都给孩子压岁钱,压岁钱就是抚养费了。」法院对此明确不予支持——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用于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固定支出,具有强制性、持续性;而压岁钱是赠与,属于长辈对孩子的额外馈赠,性质完全不同。二者不能混同,更不能以「给过压岁钱」为由免除抚养义务。
第二,孩子的压岁钱,不是想花就能花。既然父母只享有保管权,那么擅自挪用、侵占孩子压岁钱,就可能构成侵权。曾有案例:一名15岁少年自父母离婚后随父亲和继母生活,3.5万元压岁钱由继母保管在继母银行卡里;父亲去世后,少年以不当得利起诉继母要求返还压岁钱,法院予以支持,判令继母返还。反之,如果孩子(或其监护人)主张「压岁钱被父母占用」,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压岁钱确实交付给了父母,法院也不会支持——这就提醒家长,替孩子保管压岁钱最好单独开户、留存凭证,避免日后「说不清」。
此外,压岁钱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用途:如果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比如打伤同学、损坏他人财物),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应优先从未成年人本人的财产(包括压岁钱)中支付赔偿,不足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
八、实务要点:离婚时处理「人情钱」,记住这五条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把离婚时处理份子钱、改口费、见面礼、压岁钱等「人情钱」的要点,归纳成五条可操作的规则:
第一,份子钱(婚宴礼金)默认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割;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只给一方」。所以,保留好礼金簿、收礼记录,是证明「谁收了多少」的关键。
第二,份子钱的分割不一定是「对半」,法院会结合「来源比例」和「回礼负担」酌定比例。谁家亲友随得多、谁将来要承担回礼,谁就可能分得多一些。
第三,转移、隐藏份子钱的,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的还能另行起诉再次分割。现金「没痕迹」不是护身符,反而容易被认定「隐匿」。
第四,改口费、见面礼一般不属于彩礼、无需返还;但「三金」和「传家宝」性质特殊,前者可能按彩礼规则返还,后者原则上应返还。这几类钱,在离婚时先分清「归属问题」再谈「分割问题」。
第五,压岁钱归孩子个人所有,既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也不能抵扣抚养费。父母只是保管人,只能为孩子利益专款专用;离婚时压岁钱应随孩子走,由抚养方或约定方代为保管。
九、结语:人情冷暖,也要算清「法律账」
中国人讲「人情大于天」,但人情一旦卷入婚姻破裂的漩涡,就必须用法律的尺子去丈量。份子钱是共同财产、改口费是自愿赠与、压岁钱是孩子的私产——这三句话背后,是民法典对「赠与归属」「共同财产」「未成年人保护」的清晰划定。
婚姻可以结束,但把「人情账」算清,既是对过往关系的体面了断,也是对未来生活(尤其是孩子)的负责。如果你正在经历或担心类似的财产分割问题,建议尽早梳理收礼凭证、厘清各类给付的性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在「人情」和「法律」的模糊地带里吃亏。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