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无房可住、再婚怕被继子女赶出门?——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在离婚、继承、养老中的运用全解析
一、引言:为什么「有房可住」也可能成为难题
在中国人的观念里,「有房」几乎等同于「有家」。但现实是,很多人即便拥有一处可以栖身的房屋,却未必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居住权」。
一个离婚的女人,法院把房子判给了前夫,她虽然被允许「暂时住到再婚」,但前夫转头就把房子卖了,新房东要求她限期搬走;一位老人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了儿子,指望儿子养老,儿子却翻脸不认人;一位再婚的妻子,丈夫去世后,丈夫的子女继承房产,她被要求搬离那个住了半辈子的家……
这些场景,曾经是法律难以周全照顾的灰色地带。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一项全新的制度——居住权——正式登场,为这些困境提供了一把钥匙。
居住权,简单说,就是「房子可以不是你的,但你有权住在里面」。它把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分离开来,让特定的人能够在他人的房屋上获得稳定、受法律保护的居住资格。
二、居住权的法律框架: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
民法典物权编用六条,完整构建了居住权制度。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从这六条,可以提炼出居住权的几个核心特征。
第一,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而不是债权。这意味着它一旦依法设立并登记,就具有物权的对世效力,能够对抗房屋的所有权人,也能够对抗后来的买受人、抵押权人等第三人。
第二,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它只能由特定的自然人享有,不得转让、不得继承,原则上也不得出租。居住权是为「人」设立的,而不是为「钱」设立的。
第三,居住权以「书面合同+登记」为设立要件。没有书面合同,或没有办理登记,居住权就不能有效设立。
第四,居住权以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当事人可以约定有偿设立,但默认是无偿的。
理解这几点,是运用居住权的前提。下面,我们逐一展开。
三、设立方式之一:书面合同+登记
最典型的居住权设立方式,是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
这里要特别强调「登记」的重要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明确,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光签了合同、甚至已经搬进去住了,只要没有登记,居住权在法律上就没有「设立」,你拥有的只是基于合同的债权,而不是物权。
债权和物权的差别在哪里?债权只能约束合同相对方。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违约把房子卖了,你只能找他索赔,而不能要求买受人让你继续住。物权则不同,它可以直接对抗买受人——房子卖给了谁,你的居住权都还在。
福建莆田中院(2025)闽03民终3669号一案,生动地诠释了这一点。祖父出资70.5万元购房并赠与孙女,赠与合同约定「祖父有权在该房屋居住至终老」,但没有办理居住权登记。后来孙女负债,房屋被法院拍卖。祖父起诉要求确认居住权,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居住权未经登记,不产生公示公信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房屋被拍卖后,祖父不再享有居住权。
这个案子给所有「以为签了字就高枕无忧」的人敲响了警钟:居住权登记,一步都不能省。
四、设立方式之二:遗嘱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的有关规定。这是居住权在继承领域最重要的运用。
它的典型场景是:一位老人再婚,既想把房产留给自己的子女,又担心子女继承后把再婚老伴赶出家门。这时,他可以在遗嘱中明确:房屋由子女继承,同时为再婚老伴设立终身居住权。这样一来,子女拿到所有权,老伴保住居住权,两全其美。
检察机关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就是如此。大民再婚后,担心自己去世后继子小民把妻子大典赶出家门,于是在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房屋所有权由儿子小民继承,同时为妻子大典设立终身居住权。大民去世后,小民想卖房并要求大典搬离,大典出示遗嘱和居住权登记证明。法院判决驳回小民的诉讼请求,确认大典享有居住权,有权继续居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同样需要办理登记,才能真正具有物权效力。实践中,如果继承人拒不配合登记,居住权人可以起诉要求继承人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
五、设立方式之三:法院判决或调解设立
民法典虽然没有明文授权法官「创设」居住权,但在家事审判实践中,法院基于离婚经济帮助、赡养义务、公序良俗等,常常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为弱势一方设立居住权。
这是居住权在家事领域最广泛、也最温情的运用。
在离婚纠纷中,如果一方无住房、经济困难,另一方有房产,法院可以判决无房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作为离婚经济帮助的一种方式。成都温江区法院就曾调解一起离婚纠纷:夫妻共同房产处置陷入僵局,女方担心女儿未来无稳定住所,法官提出在调解书中为女儿增设房屋居住权,明确居住权时间,既保障双方财产权益,又锁定了孩子的居住需求,双方当场达成协议。
陕西洋县法院也处理过一起类似案件:上门女婿离婚后面临无房可居,法官通过调解,为他在原家庭房屋上设立了合法居住权,打破「上门女婿离婚就该净身出户」的错误观念。
这类判决,把「住有所居」的民生关切,落到了具体个案里,是居住权制度最具温度的一面。
六、登记,还是没登记:两种命运
居住权登记的「分水岭」意义,在对比案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一方面,是「没登记」的教训。六盘水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阿舰与阿红离婚时签订《居住权协议》,约定阿红对阿舰的房屋享有居住权,但因登记机构当时尚未开展居住权登记业务,始终没有办理登记。后来阿舰把房屋卖给了他人,阿红被迫搬离、另行租房。法院认为,虽然阿红依据协议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但该居住权未经登记,只能在阿红与阿舰之间产生债权效力,不能对抗房屋买受人,最终判决阿舰承担阿红已产生的租房费用。
广州中院(2025)粤01民终24252号一案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仅有子女单方签字的居住协议和口头承诺,既没有全部所有权人签字,也没有办理登记。法院认定,居住权必须「书面合同+登记」,单方签字、口头承诺都不能设立居住权。
另一方面,是「登记了」的保障。前述再婚妻子大典正是凭借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成功对抗了继子小民要求搬离的请求。
两相对比,结论清晰而残酷:登记,是居住权从「纸上权利」变成「现实权利」的那道闸门。签了合同不登记,等于白签。
七、居住权的限制:不能转让、不能继承、原则上不能出租
居住权并不是「无限权利」,它有几条明确的边界。
第一,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是专属于特定自然人的权利,人走了,权利就灭了。你不能把自己的居住权「卖」给别人,也不能把它「传」给子女。
第二,原则上不得出租。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能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这是因为居住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为目的,出租则超出了这一目的,可能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第三,有期限。居住权合同应当约定居住权期限;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这些限制,划定了居住权和所有权的边界,也提醒人们:居住权解决的是「住」的问题,而不是「处分」「收益」的问题。
八、居住权的消灭与风险防范
居住权消灭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居住权期限届满;二是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买房的人来说,居住权制度带来一个新的、必须警惕的风险:如果一套房屋上登记了居住权,那么即使你买到了房子,也可能面临「房子是你的,但你住不进去」的尴尬。因此,购买二手房时,除了查询抵押、查封、租赁等情况,务必查询该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这是居住权制度给二手房市场带来的新功课。
对于设立居住权的人来说,也要注意留存书面合同、办理登记、明确期限和条件,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九、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让我们把前面的案例,放到具体的场景里再梳理一遍。
场景一:离婚后无房可住。离婚时,一方可以在协议或判决中为无房一方设立居住权,期限可以是「至再婚时止」,也可以是「终身」。成都锦江区法院处理过一起居住权与出租冲突的纠纷:儿子为母亲设立终身居住权并登记,随后擅自把房屋出租,母亲起诉要求确认出租无效。这提醒我们,居住权登记后,所有权人也不能随意出租房屋。
场景二:再婚配偶的居住保障。老人可以通过遗嘱,把房屋所有权留给子女,同时为再婚配偶设立终身居住权。这既保住了子女的继承利益,又避免了「老人一走、老伴被赶」的悲剧。
场景三:以房养老。老年人可以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子女或他人,同时为自己保留终身居住权,实现「房子给人、居住自留」。这是「以房养老」的一种法律安排。
场景四:赡养与居住。子女取得父母房屋产权后,若拒绝赡养,法院可以判决父母终身居住原房屋。这是居住权与赡养义务的结合。
场景五:居住权与征收拆迁。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如果遇到征收拆迁,居住权人能否获得补偿,是实践中常见的新问题。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房屋被征收时,居住权人基于居住权,通常有权参与主张征收补偿中与「居住安置」相关的部分,但具体能否获得、获得多少,要结合征收补偿方案、居住权是否登记、居住权期限等因素综合判断。这也提醒居住权人,一旦房屋面临征收,应主动向征收方和所有权人主张自己的居住权益,避免「房子拆了、家也没了」。
十、居住权设立的常见误区
在咨询和办案中,我们发现很多人对居住权存在误解,这里集中澄清几个高频误区。
误区一:以为「我住在这里,就有居住权」。实际上,居住权必须以「书面合同+登记」设立。仅仅是事实上住在里面,属于「事实居住」,不产生物权效力,一旦房屋易主,居住状态就难以为继。
误区二:以为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协议只能在你和所有权人之间产生债权,不登记就不能对抗买受人、抵押权人等第三人。前文莆田中院祖父的案例,就是惨痛教训。
误区三:以为居住权可以「留给子女」或「转手他人」。居住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不得继承,人走了权利就消灭。它不是一项可以流转的财产。
误区四:以为居住权和租赁权差不多。两者差别巨大:租赁权是债权,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买卖不破租赁」有严格条件;居住权是物权,可以是终身,且一经登记,其效力远强于租赁权,更能对抗第三人。
误区五:以为设了居住权就可以随意出租。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想通过「设居住权、靠出租赚钱」,法律是不支持的。
十一、给普通人的实用建议
第一,能登记就登记。无论是合同设立还是遗嘱设立,居住权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签了合同,务必及时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
第二,书面合同要素要齐全。居住权合同应当写明当事人、房屋位置、居住条件、期限、争议解决方式,避免口头承诺、单方签字。
第三,离婚协议或遗嘱中,可以主动运用居住权。离婚时为无房一方设居住权,遗嘱中为再婚配偶、照顾者设居住权,都是成熟、有效的安排。
第四,买房前查一查居住权。购买二手房,除了查抵押、查封、租赁,一定要查清楚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避免「买了房却住不进去」。
第五,居住权有边界。它不能转让、继承,原则上不能出租,期限届满即消灭。运用时要清楚它的边界,避免产生不切实际的期待。
十二、父母出资购房,别忘了自己的居住权
在「父母出钱、子女买房」的场景里,居住权同样大有可为。现实中,许多父母倾尽积蓄为子女购房,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自己却「寄人篱下」。一旦子女婚姻生变、负债被执行,父母的居住保障便岌岌可危。此时,父母可以要求子女为自己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或通过遗嘱、协议明确自己的居住权益。广州中院(2025)粤01民终24252号一案中,父母出资购房却仅凭子女单方签字的协议主张居住权,因未获全部所有权人签字、未办理登记而败诉,教训深刻。正确的做法是:让房屋全部所有权人共同在书面居住权合同上签字,并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才能真正守住「出钱买来的家」。
结语
居住权制度,是民法典送给千家万户的一份「安居」礼物。它把冷冰冰的「产权」和温情的「居住」分离开来,让离婚的、再婚的、养老的、赡养的人们,都能在法律框架下找到「住有所居」的答案。
但这份礼物,需要你主动去领取——签合同、办登记、立遗嘱。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了解居住权、用好居住权,才能在人生的每一个关口,守住那个属于你的「家」。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