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养老保险金怎么分?——基本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分割规则全解读

一、引言:一笔容易被忽视的「养老钱」

离婚分财产,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房子、车子、存款、股权,却常常忽略了一笔藏在社保账户里的「隐形共同财产」——基本养老保险。

这笔钱平时看不见、摸不着,只有到了退休年龄才能按月领取,但它恰恰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收入持续投入、日积月累形成的重要财产。尤其是在深圳这样社保缴费基数高、缴费年限长的城市,一个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里的个人缴纳部分,动辄数万乃至十几万元。离婚时如果不一并处理,等于把属于自己的那一半「养老钱」拱手让给了对方。

那么,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到底能不能分?怎么分?尚未退休的一方,其养老金账户里的钱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本文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各地法院(尤其是中级以上法院)的生效裁判,为您系统梳理离婚时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割规则。

二、先分清两个概念:养老保险费与养老保险金

要弄清楚养老保险的分割问题,首先要区分两个容易混同的概念:养老保险费与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费,是职工在退休之前,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或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在缴纳时,一部分进入统筹账户(由社保机构统一管理、社会统筹使用),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记在职工个人名下)。我们常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主要就是指个人缴纳的部分及其利息。

养老保险金,则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一定年限后,开始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它是退休前的养老保险费「种下的果」。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现行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职工在退休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其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直接依据。

为什么要先分清这两个概念?因为它们在离婚分割中的法律地位截然不同:个人账户里「已实际缴纳」的钱,与「尚未领取、未来才可能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前者可以分割,后者在未退休时原则上不能分割。这正是下文核心规则的关键所在。

三、核心规则:《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与第80条

离婚时养老保险分割的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两个条文。

第一个是第二十五条。该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个是第八十条。该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把这两条放在一起理解,就能得出一个清晰的结论:已经领取到手的养老金,作为「实际取得」的财产可以分割;尚未退休、还没开始领养老金的一方,其「未来养老金」暂时不能分割,但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进入个人账户的那部分缴费及利息,是实实在在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

四、三种情形的具体分割方式

根据夫妻双方是否已经退休、是否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离婚时养老保险的分割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双方均已退休,且都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

此时双方的养老金数额已经确定,分割的可操作性最强。原则上可以按照平等原则处理,即由领取养老金较多的一方向较少的一方按月支付差额,或者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累计领取的养老金总额进行差额分割。

情形二:一方已退休、一方未退休

已退休一方的养老金待遇属于「实际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部分可以分割;未退休一方则无法主张分割未来的养老金,只能主张分割其个人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及利息。实践中,法院往往对双方的权益进行综合衡平,通过整体财产的分割调剂来实现公平。

情形三:双方均未退休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双方都尚未达到退休年龄、都还未开始领取养老金,此时任何一方都不能请求法院直接分割「未来的养老金」。但双方都可以请求分割对方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及利息。具体的做法是:计算各自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存续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数额较多的一方向较少的一方支付差额作为补偿。

五、分割时点与计算方法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部分的分割,核心是确定两个问题:一是「从什么时候算到什么时候」,二是「具体怎么算」。

关于分割时点,一般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日起,至离婚判决或调解之日止(也有法院以起诉离婚之日为分割时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粤01民终2665号案中对此作出了颇为细致的认定:一审将分割时点定于2020年5月6日,二审认为违反公平原则,改判以离婚起诉日2019年7月25日为分割时点为宜,据此核算出黄某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起诉离婚日止,其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为40120元,黄某应向另一方支付40120元的一半即20060元。

关于计算方法,一般是先调取社保部门出具的个人账户缴费明细,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再加上相应利息,然后原则上平均分割,由缴费较多的一方向较少的一方支付差额补偿。例如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粤13民终8913号案中认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20658.92元,因养老保险费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与个人身份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和专属性,区别于一般财产性质,故不应按一方主张的70%比例分割,而应平均分割,维持原审平均分割的认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与个人身份的紧密关联性和专属性。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离婚并非提前支取养老保险费的法定事由,因此,法院不会直接把个人账户里的钱「划出来」一分为二,而是以「价格补偿」的方式,在双方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中进行利益调剂、补偿和衡平。

六、几类特殊养老保险的补充说明

除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践中还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近年新推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它们在离婚分割中的处理略有差异。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建立了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及利息,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参照第80条的规定分割。需要留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往往还同时参加职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处理规则与企业年金类似,本文不作展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构成,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离婚时,其个人账户中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部分(尤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部分),同样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由于缴费档次、补贴标准各地差异较大,具体分割时需结合当地政策与缴费明细认定。

个人养老金(第三支柱)

2022年启动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资金完全由个人缴存,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存到个人养老金账户的部分,其财产属性上与个人缴费部分类似,同样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处理;由于个人养老金账户在达到领取条件前一般不得提前支取,分割时也应以补偿方式为主。

七、全国典型案例解析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上述规则,我们来看几起中级以上法院的典型裁判。

案例一:广州中院(2022)粤01民终2665号。本案中,法院确认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属于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财产,并明确分割时点应确定为离婚起诉日,最终判决一方按个人账户婚姻存续期间个人缴付部分的一半(20060元)补偿另一方。该案对「分割时点」的认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例二:惠州中院(2021)粤13民终8913号。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依据「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可将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则,认定20658.92元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养老保险费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与个人身份紧密关联,应平均分割而非按比例分割。

案例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方益恒案。二审依据当时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认定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的养老保险费46831.9元应平均分割,判决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半即23415.95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206号。孙某某与刘某甲系再婚夫妻,孙某某通过其个人账户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23224.98元。二审在认定该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考虑到孙某某无固定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保障其「老有所养」的基本条件,基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判令孙某某酌情多分,由其给付对方10000元。该案提示我们:养老保险费的分割并非一律机械对半,特殊情形下法院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状况酌情调整。

除上述中级法院裁判外,基层法院的诸多判例也印证了同一规则。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在离婚后两年起诉要求分割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法院认定即便尚未达到领取条件,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支持了当事人的分割请求。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则在调解中引导当事人将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缴费部分及利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八、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关于离婚时的养老保险分割,普通当事人存在不少认识误区,这里逐一澄清。

误区一:「对方还没退休,养老保险就分不了」。这是最常见的误解。虽然未退休一方的「未来养老金」暂时不能分割,但个人账户中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及利息,是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完全可以分割。

误区二:「养老保险是个人财产,跟配偶没关系」。根据司法解释第2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账户中由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部分更是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

误区三:「养老保险就该平均分」。个人账户缴费部分原则上平均分割,但并非绝对。如前所述,法院可能结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照顾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权益等原则酌情调整。同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专属性,分割以「补偿」而非「划转」方式实现。

误区四:「离婚时没提,以后就再也要不回来了」。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此,离婚时遗漏的养老保险缴费部分,仍可在离婚后另行主张。

误区五:「养老保险跟商业养老保险是一回事」。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保障性质,其个人账户缴费部分的分割适用上述专门规则;而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年金险、养老年金险)本质上是保险公司提供的金融产品,其保单现金价值、分红等属于另一类财产,分割规则与基本养老保险不同,需要区分对待,不能混为一谈。

此外还要提醒一点: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前」个人缴纳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部分,才在分割之列。分割时务必以社保部门出具的分时段缴费明细为依据,避免把婚前部分「误算」进去。

九、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如果您正面临离婚,或者离婚后发现遗漏了养老保险问题,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第一,离婚时主动申报并核查养老保险。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环节,应如实、完整地申报双方的养老保险情况,包括个人账户缴费明细。切勿因「看不见、摸不着」而忽略。

第二,及时调取缴费明细。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打印个人账户缴费明细,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缴费数额与利息,为分割提供准确依据。

第三,明确主张分割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在诉讼请求中,应具体化表述为「请求分割对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的X元(一半)」,避免笼统主张「分割养老保险」。

第四,已领取养老金的,可主张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养老金待遇。若一方已退休并持续领取养老金,另一方可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累计领取的养老金主张分割。

第五,离婚时遗漏的,事后仍可追索。依据第八十三条,离婚后发现的未分割养老保险缴费部分,可在法定期限内另行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若一方拒不提供社保缴费明细,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向社保经办机构调查取证,查明对方养老金账户的真实缴费情况,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吃亏。

十、结语

基本养老保险,是每一位劳动者「老有所养」的保障,也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投入、共同积累的财产。离婚时,它不该成为被遗忘的角落。

厘清「养老保险费」与「养老保险金」的区别,把握司法解释第25条与第80条的规则,了解三种情形的分割方式与计算时点,就能在离婚析产时既不遗漏、也不吃亏,让属于自己的那一半「养老钱」得到应有的保障。

家事无小事,财产无遗漏。愿每一位当事人都能理性、全面地处理好婚姻财产的最后一笔账,安顿好现在,也安顿好未来。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