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境外财产怎么分?——跨境婚姻中海外房产、账户、股权的分割规则全解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配置的常态化,跨境婚姻和境外财产分割已经成为中国离婚诉讼中一个日益突出的实务难题。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近三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约200万件,其中涉及境外财产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但令人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对境外财产采取驳回或另案处理的态度,只有约30%的法院会在离婚案件中对境外财产一并处理。这意味着大量当事人的境外财产权益在离婚诉讼中面临着"告了也没用"的困境。

境外房产归谁?海外账户里的钱怎么分?境外公司股权能不能分?中国法院的判决在国外能不能执行?这些问题涉及法律适用冲突、证据跨境调取、执行的属地限制等多重复杂因素,是家事领域最具挑战性的实务难点之一。本文结合中国法院近年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境外财产分割的法律框架、裁判规则与维权策略,为有需求的读者提供一份全面的操作指引。

一、法律适用框架:中国法院能管境外财产吗?

(一)管辖权基础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中国法院对涉及境外财产的离婚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答案是肯定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中国法院即可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离婚案件中,只要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被告在境外无法送达的,还可以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在确立管辖权后,法律适用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二)四个关键法条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有四条法律适用条款至关重要: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条(意思自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这四条构成了一个复杂的法律适用矩阵:离婚本身适用法院地法(第二十七条),但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需单独确定(第二十四条),而不动产物权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第三十六条)。三条规则的交叉适用,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的争议和"同案不同判"现象。

(三)核心争议:第24条与第36条之辩

离婚纠纷中境外财产分割面临的核心法律争议,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与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之间的适用冲突。

传统观点(适用第36条):认为境外不动产属于"物"的范畴,涉及的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变更,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基于这一观点,中国法院不宜对位于境外的房产进行处断。

典型案例是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7986号案。该案中,原告提交了经过美国公证和中国驻纽约总领馆认证的美国房产查档资料,该房产系被告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法院虽然认定该房产"应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以"该房产系国外不动产,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为由,对该房产"不作调处"。这意味着,原告虽然证明了房产的存在和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却无法在本案中获得分割。

创新观点(适用第24条):认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而非单纯的物权纠纷,应当优先适用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典型案例是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执民终字第2号案。该案中,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上诉人对涉案房产主张二分之一份额所引起的纠纷,并非因涉及案涉不动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实质上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纠纷",根据第24条适用了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笔者观点: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第24条与第36条之间并非简单的非此即彼关系。第36条解决的是物权本身的归属、变更等物权法问题,而第24条解决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形成的财产分配问题。离婚财产分割本质上是一个家庭法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家庭法的冲突规范(第24条、第27条),而非物权法的冲突规范(第36条)。当然,第24条本身也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这意味着在个案中,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也是一种可能的结果——但它应当是通过第24条的通道实现的,而不是通过第36条的强制适用实现的。

二、司法实践:法院何时处理、何时不处理?

根据对近年裁判文书的梳理,中国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境外财产时,大致可分为"驳回/暂缓处理"和"积极处理"两种模式。其中约70%的案件属于前者,约30%属于后者。了解这两种模式的裁判逻辑,对于当事人制定诉讼策略至关重要。

(一)法院驳回或暂缓处理的五种典型情形

1. 证据查明障碍

裁判逻辑:主张方未举证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境外财产的权属、价值及真实性。这是最常见的驳回理由。

典型案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18449号案。刘某向法院提交了香港收楼确认书2页,该证据为打印件,仅载明业主姓名为英文、地址为10室,无其他房屋权属、交易信息等相关内容。法院以"刘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香港房屋的权属"为由,驳回了刘某要求将香港房屋及其租金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上诉主张。

启示:涉及境外财产的诉讼,证据准备是"生死线"。仅凭一份打印材料或一张照片,不足以让法院对境外财产作出认定和分割。

2. 法律适用冲突

裁判逻辑:如前述(2019)粤0111民初7986号案,法院适用第36条不动产所在地法规则,认定对境外不动产不作调处。

3. 证据形式瑕疵

裁判逻辑:境外形成的证据未办理公证认证或翻译,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

典型案例中,被告提交了国外客户向当事人汇款的明细拟证明境外收入,法院以该组证据"属涉外证据,未通过法定程序认证,真实性不能认定,不具有证明效力"为由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相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这一要求看似程序繁琐,实则是法院确认域外证据真实性的唯一途径。

4. 第三人利益介入

裁判逻辑:财产权属涉及案外人,需先解决外部争议。

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7357号案中,涉及一方主张的38万元债务问题,由于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认为应另行处理,本案不予调处。

5. 不方便法院原则

裁判逻辑:财产主要位于境外,由外国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事实。

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0959号案中,原、被告均系加拿大国籍,在加拿大登记结婚,婚生子女也系加拿大国籍,双方主要共同财产位于加拿大,法院以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均不发生在我国境内为由,认定由加拿大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二)法院积极处理的三种创新路径

尽管大部分法院倾向于暂缓处理,但部分法院通过"法律关系定性+灵活分割"的模式,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值得关注。

路径一:境内外房产互换归边(北京一中院模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1007号案提供了一个经典的裁判范本。该案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在境内(北京海淀区)和境外(美国)各有房产。法院没有简单地将境外房产排除在外,而是综合考虑了双方实际生活工作地点、财产来源及购买金额、房屋面积及方便使用、房屋分配后对双方生活居住的重大影响等因素,判决将北京住房(40.60平方米)判归境内居住方佟某所有,美国房产(约190平方米)判归境外居住方王某所有,美国房产的剩余贷款由王某负责偿还。

这一裁判思路的核心在于:将境内外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利益平衡,通过"互换归边"的方式实现公平,避免了对境外房产的直接处分。

路径二:境外财产归登记方、境内财产折价扣除(北京东城法院模式)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2706号案则提供了另一种思路。该案涉及加拿大的房产、车辆、家具、RRSP所持股份、养老金资产等多项境外财产。法院的处理方式是:由于加拿大财产在境外,价值无法使用国内评估机构评估,且被告已加入加拿大国籍、该财产亦由被告使用,故加拿大的财产应归被告所有,但在分割国内房产时应扣减被告在国内财产的应得份额。

这一"扣减法"的核心在于:虽然无法直接处分境外财产,但可以通过调整境内财产的分割比例来实现利益平衡。

路径三:折价补偿(宁波中院模式,最新实践)

更具参考价值的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2民终3386号案。该案中,男方在澳大利亚悉尼拥有一套公寓,购买价约480万元人民币,一审时估值约600万元,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双方在宁波另有境内住宅一套价值450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悉尼公寓归男方所有,男方就境外房产价值的一半即300万元以境内财产向女方支付补偿款;境内住宅归女方所有。这一方案的实际效果非常显著——女方若坚持境外房变现均分,因境外无法强制执行,实际可执行利益几乎为零;而通过补偿方案,女方确定取得境内住宅450万元并获男方支付境外房折价款300万元,整体权益100%落袋。正如代理律师所言:别迷信境外房判均分,重点谈境内补偿,落袋为安。

三、境外财产分割的执行考量

(一)判决跨境执行的现实困境

即使中国法院在判决中对境外财产作出了分割裁决,判决的跨境执行仍然是一个巨大的障碍。中国法院的判决能否在境外得到承认与执行,取决于中国与该境外国家或地区是否缔结了相关司法协助条约。

截至目前,中国已与39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但与许多中国公民海外资产集中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尚未签署全面的判决承认与执行条约。这意味着,即便中国法院判决境外某处房产归一方所有,该方也无法直接持中国判决到境外要求强制执行。

也正因如此,法院在分割方式的选择上,通常倾向于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将境外不动产判归登记方所有,由登记方向非登记方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这种方式可以不依赖境外执行,在境内即可实现。

(二)香港的特殊安排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为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婚姻家事判决互认搭建了成文法机制。这使得绝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可以在两地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大大减少了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两地进行重复诉讼的负担。

但该安排仅适用于香港,对于其他法域,判决的跨境执行仍然面临较大不确定性。

四、境外财产的证据准备:最关键也最困难

(一)证据的法定形式要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需要完成以下程序方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第一,在所在国办理公证手续(由当地公证机关或公证员出具公证书);

第二,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确认公证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属实);

第三,附中文译本(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或认证)。

此外,如果中国与该国之间有条约规定了简化的证明手续,则按条约规定执行。例如,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Apostille公约)的国家之间,可以采用Apostille方式替代使领馆认证。中国已于2023年3月正式加入该公约。

这些程序确实耗时费力,但这是法院接受域外证据的前提条件。忽略这一环节,再有力的证据也可能被排除。

(二)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对于不同类型的境外财产,需要准备的证据有所不同:

境外不动产:产权证书、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房屋估值报告、租金收益记录等。这些文件需要完成上述公证认证程序。

境外银行存款:银行对账单、开户文件、账户余额证明等。

境外公司股权:公司注册文件、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财务报表、股权估值报告等。

境外金融资产(股票、基金、保险等):账户对账单、持仓证明、估值报告等。

(三)无法取得证据怎么办?

如果一方隐瞒境外财产,另一方无法自行获取证据,可以考虑以下途径:

第一,向法院申请调查令,通过境内的银行流水倒查境外资金流向(如大额购汇记录、跨境汇款记录等);

第二,利用出入境记录追踪对方在境外的活动轨迹,作为境外财产存在的间接证据;

第三,在诉讼中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关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能证明对方存在隐匿境外财产的行为,可以请求在分割时让对方少分或不分。如宁波中院案代理律师所言:若能证明对方故意隐瞒海外账户,不仅能追,还能让对方少分,这是谈判桌上的重要筹码。

五、律师建议:跨境婚姻财产规划的五个关键步骤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和司法实践,对于涉及境外财产的婚姻当事人,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规划:

第一,提前签订财产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双方应尽量就财产状况签订书面协议,特别是明确境外财产的归属。若有协议约定,法院通常会以此为依据进行裁判。对于高净值跨境婚姻当事人而言,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约定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第二,确定有利的管辖法院。涉外离婚案件法律适用复杂,各国法律差异较大,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也不同。建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特别是签订财产协议时)就与律师沟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争取适用中国法律。

第三,注意境外判决的承认问题。国外离婚判决在中国境内不自动生效,需要先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反之亦然。如果一方在国外先提起离婚诉讼并取得判决,另一方在国内的财产权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第四,诉讼策略上追求"落袋为安"。借鉴宁波中院案的成功经验,不要执着于"境外房产均分"的诉求,而应策略性地将境外财产的权益主张转化为境内财产的折价补偿。具体而言:穷尽线索查明境外财产,估值并折算为人民币,与境内财产合并计算总资产,设计境外财产归登记方、境内财产折价补偿的分割方案。

第五,组建专业的跨境法律服务团队。涉外离婚案件往往需要同时协调国内律师、境外律师、公证员、翻译、评估师等多方专业人员。特别是在证据收集阶段,境外律师的协助对于完成公证认证程序至关重要。

六、结语

涉外离婚中的境外财产分割,是一个法律适用复杂、司法实践不统一、执行困难重重的领域。对于当事人而言,核心挑战不在于"能不能分",而在于"怎么分才能分得到"——在一个约70%的案件中法院暂不处理境外财产的现实面前,策略性地将境外权益转化为境内可执行的补偿方案,往往比追求一纸"均分空判"更为务实。

同时也要看到,随着中国对外司法合作的不断深化(如《海牙判决公约》的推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扩展等),跨境财产的执行障碍有望逐步减少。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起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三)》,拟进一步细化虚拟财产、跨境资产分割规则,值得持续关注。

与其在离婚时争得头破血流,不如在婚姻关系正常时就做好财富规划——这是本文最想传递给读者的核心建议。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