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沉迷直播打赏挥霍百万,另一半只能认栽?——《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六条深度解读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因配偶一方沉迷直播打赏引发的离婚纠纷日益增多。有人一晚上打赏数十万元,有人在两年内花光家庭全部积蓄,还有人因此背负网贷。当婚姻走到尽头时,这些被挥霍的打赏款能否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算账?配偶能否要求返还?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您深度解析。
一、触目惊心:直播打赏正在成为离婚纠纷的新雷区
2026年初,河南郑州的刘先生发现,结婚八年的妻子竟将自己交给她的116万元积蓄挥霍一空——其中67万元打赏给了网络主播,剩余款项不知所踪,甚至还欠下8万元网贷。刘先生哭诉:这么多年我在外面吃苦,结果她在家里背刺我。
无独有偶,四川45岁的王女士离婚后,被一名男主播天天以老婆宝贝相称,为博对方欢心,她最高一晚打赏40多万元,累计花费61万元,却被对方拉黑。
据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披露,女子李某在网红男主播张某的直播间频繁打赏、刷礼物,花费高达130余万元。丈夫王某将妻子、主播及直播平台一同诉至法院,最终主播退还37万元达成和解。
这些案例揭示了一个严峻现实:直播打赏已不再是单纯的娱乐消费,而正在成为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战场。
二、法律明确:大额打赏可认定为挥霍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六条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传递了清晰的裁判信号:
第一,大额打赏≠正常消费。打赏主播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消费,但当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时,就不再是普通的娱乐支出,而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挥霍。
第二,被侵权配偶有两种救济路径。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即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6条),无需等到离婚;二是在离婚时请求对挥霍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民法典》第1092条)。
第三,挥霍后果是少分或不分。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意味着挥霍方不仅无法从打赏中获益,还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面临惩罚性后果。
三、分情形分析:打赏款能否追回?
实践中,打赏款能否从主播或平台处追回,需要分情形讨论:
(一)正常消费型打赏——不可向主播或平台追回
如果打赏方仅是基于欣赏主播才艺而进行打赏,打赏行为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非赠与关系,配偶一方原则上不可要求主播或平台返还。此情形下的救济途径是:在离婚时要求挥霍方少分财产。
2026年北京法院的一起判例即体现了这一思路:范某离婚前擅自将130余万元卖房款用于炒股亏损和打赏主播,法院直接将这130万元视为范某已分到的份额,剩余共同财产全部判给妻子王某。过错方不仅少分,挥霍掉的钱还要从他的份额里扣。
(二)违背公序良俗型打赏——可向主播追回
如果打赏方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婚外关系,打赏属于以维系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则根据《解释(二)》第七条,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受赠方应当全额返还。
典型案例:54岁已婚男子贺某在两年内向女主播梁某打赏47万余元,并发送假离婚证、备注一生一世爱你呦等暧昧信息。法院认定,其打赏目的是维系婚外情,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判决梁某向原配孙某全额返还约50万元。
2026年3月,江苏法院审理的钱某案更进一步:钱某与女主播于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大额打赏,法院不仅判决于某全额返还,还因为平台对主播着装暴露、行为挑逗等情形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判决平台返还打赏收益的30%。同时确认返还的打赏款全部归妻子孙某个人所有。
四、被侵权配偶如何维权?
如果您遭遇了配偶大额打赏直播的情形,建议采取以下维权步骤:
第一,及时固定证据。保存配偶的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直播平台充值记录和打赏记录。如发现配偶与主播存在不正当关系,还应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如5201314等特殊金额)、照片等证据。
第二,申请财产保全。如发现配偶有持续转移、挥霍财产的迹象,应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相关账户,防止财产进一步流失。
第三,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路径:仅主张少分财产的,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如涉及以婚外情为目的的打赏,可同时起诉主播和平台要求返还;如婚姻尚在存续但急需保护财产,可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请求婚内分割财产。
第四,关注追溯时效。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挥霍打赏行为的,仍可另行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应注意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
五、结语
网络直播打赏作为一种新兴消费方式,为人们提供了娱乐和社交的新渠道。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的大额打赏行为可能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解释(二)》第6条的出台,既是对现实中日益增多的打赏式挥霍现象的司法回应,也为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武器。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每一个家庭财产安全的守护者。在享受网络娱乐的同时,也请珍惜婚姻中共同的财富积累——那些看似虚拟的打赏,消耗的却是实实在在的家庭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