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天价离婚案频发:上市公司股权离婚分割的法律规则与风险防范

一、热点回顾:A股天价离婚案接连上演

2026年7月7日晚间,大洋电机(002249)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彭惠女士已就离婚纠纷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鲁楚平,原告请求判令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截至公告日,鲁楚平直接持有大洋电机股份6.14亿股(占总股本24.87%),彭惠直接持有4809万股(占总股本1.95%),双方合计持有公司26.82%的股份。按当时股价8.29元计算,涉及分割的股权市值约54.8亿元。

无独有偶,2026年5月,神州数码(000034)实际控制人郭为与配偶郭郑俐的离婚案亦引发市场高度关注。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定双方离婚,但财产分割仍需继续审理。郭为所持神州数码股票一度被100%冻结,对应市值约55亿元。公司亦公告提示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动存在不确定性。

从2025年的长春高新、360,到2026年的大洋电机、神州数码,A股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涉及的股权分割金额动辄数十亿甚至上百亿。这些天价离婚案不仅牵动资本市场神经,也让离婚时上市公司股权如何分割成为公众关注的法律焦点。

二、核心法律问题:上市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取得的上司公司股权,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实践中存在几种复杂情形需要区别对待:

1. 婚前持股,婚后增值怎么算?一方婚前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该股权的增值部分(如股价上涨、分红转增等),如果是因夫妻共同经营、管理产生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市场自然增长,则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通常认为被动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

2. 婚后共同创业取得的股权。如大洋电机案中,鲁楚平与彭惠于2000年共同创立公司,双方均深度参与经营,此类婚后共同创业所取得的股权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股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

三、股权如何分割:不能简单一人一半

上市公司股权因涉及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证券监管要求,其分割远比普通财产复杂。

(一)上市股份可以直接按比例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对于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方式直接按比例分配股份。但如果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则还需遵守《证券法》关于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更复杂

如果实控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这是A股实控人的常见架构),则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问题。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分割以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时,需要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新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条则进一步规定: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这意味着即使双方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了不同持股比例,离婚时也不能简单地按工商登记的出资额来分割,而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公平分割。

(三)一方擅自转让名下股权的处理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九条明确指出: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只有在能证明恶意串通时,配偶才能追回被单方转让的股权。

四、离婚财产分割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控制权变更风险。如果实控人夫妇的股权被均等分割,原本的控股股东可能失去控制地位。这也是大洋电机公告中坦诚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动存在不确定性的原因。

2. 股价波动。天价离婚案公告后,相关公司股价通常出现短期波动。大洋电机在公告后次日股价即跌停。

3. 减持压力。离婚分割后,原配偶一方取得较大比例股份,未来可能减持套现,给市场带来抛压。

4. 信息披露与合规风险。上市公司需按照证券监管要求,及时披露实控人婚姻状况变化及其对控制权的影响。

五、律师建议:如何防范婚姻变动带来的财富风险

作为深耕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团队,我们建议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划:

第一,签订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归属。通过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可以明确股权的归属及增值部分的分配方式,从根本上降低争议风险。

第二,合理设计股权架构。通过家族信托、有限合伙等架构持有股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隔离婚姻风险,但这需要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不得损害配偶合法权益。

第三,保障配偶的知情权和合理权益。即使进行财产规划,也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告知配偶相关财产情况,合理保障配偶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隐瞒财产导致协议被撤销或认定无效。

第四,及时固定证据。对于婚前持有的股权,应当保留出资凭证、工商变更记录等证据,避免在离婚诉讼中陷入举证难的困境。

婚姻是情感的港湾,也是财产的重要纽带。当感情走到尽头,理性、合法地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既是对过往的尊重,也是对未来的负责。如您正在面临婚姻财产方面的困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