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真逃债”,债权人能撤销离婚协议吗?——《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解读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

“假离婚”逃避债务的现象在社会上并不少见:一方欠下巨额债务后,与配偶协议离婚,将全部财产归于配偶名下,自己“净身出户”。这种“金蝉脱壳”的手段,法律是否允许?2025年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新规:债权人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是否只要“净身出户”就能撤销?

并非如此。最高法明确表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简单以“不均等”就撤销离婚协议。法院综合考量:财产分割是否存在明显失衡?债务人是否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分割是否有合理对价?

三、典型案例

广州中院案:陈某向黄某借款90万元后一直未还,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两套房屋和公司股份全归妻子。法院认定该财产分割导致陈某偿债能力减弱,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贵阳中院案(2025)黔01民终10190号:债务人因多次出轨与配偶离婚,约定财产全部归配偶。法院认为,该安排基于离婚损害赔偿规则,具有对价属性,不属于无偿转让,驳回债权人撤销请求。

四、律师建议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最长为五年。离婚协议一方:如果财产分割有合理依据(如对方存在过错),应保留相关证据。法律不保护恶意逃债的行为,试图通过“假离婚”来“真逃债”,最终可能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