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那些容易被忽视的隐形财产——人身保险现金价值怎么分?
作者:刘亚娟律师团队
近年来,随着居民保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家庭配置了重疾险、年金险、增额终身寿险等保险产品。一份年缴数万元的保单,现金价值动辄几十万,离婚时这些"隐形财产"到底怎么分?很多人存在两个误区:一是认为"投保人是我,保单就是我的个人财产";二是认为"婚内买的所有保险都是共同财产,必须对半分"。事实上,司法裁判从未"一刀切",保单分割取决于投保时间、保费来源、险种性质和权益类型四大核心标准。
一、法律依据:分清哪些能分、哪些不能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内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婚内共同资金缴纳的保费所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四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二、分类处理规则
1. 重疾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障型保险:理赔金归个人,现金价值看资金来源。已出险获得的重疾赔偿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是对个人身体损伤的专项补偿,具有极强人身专属性,无论保费是否为婚内共同收入缴纳,离婚一律不分割。未出险的保单:婚前个人全款投保的,保单归个人;婚前投保但婚后用共同财产续费的,需补偿对方婚后续费对应的现金价值比例;婚后用共同收入投保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年金险、分红险、增额终身寿险等理财型保险:这类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和投资属性。根据最高法八民会议纪要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2025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夫妻在婚内互为对方投保人身保险,离婚后一方擅自领取保单现金价值40800元,另一方仅领取11918元。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判决,婚内缴纳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个人继续缴纳部分归个人所有,最终判决返还差额19121元。
3. 为子女购买的保险:通常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如果一方在感情恶化时突击为子女购买高额保险以规避财产分割,法院可能认定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要求该方补偿相应费用。
三、实操建议
离婚时处理保单,建议优先选择"补偿保留"方案——由投保人继续持有保单,向另一方支付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这样既避免了退保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保障中断,也能公平了结财产关系。如果对方不配合提供保单信息,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保险公司查询。同时提醒:离婚后请及时变更保单受益人,避免前配偶仍作为身故受益人领取理赔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