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放弃继承父母遗产,另一方能说这是转移共同财产吗?——婚家解释二第11条全解析

小张和妻子正在打离婚官司,恰好小张的父亲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小张对妻子积怨已深,心想"宁可不要这个房子也不能让她分走一半",于是在继承开始后主动签了放弃继承声明。妻子得知后大怒:"你这是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场景在离婚案件中并不少见。那么,法律怎么看?

一、继承权是个人的还是夫妻共有的?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继承权/继承财产的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这意味着:继承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明确写着"只给我儿子/女儿一个人"。

但是,民法典同时规定——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个人的权利。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有权自主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这个决定权属于继承人个人的人身性权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范畴。

二、婚家解释二第11条的明确规定

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这条规定的含义非常清晰:

一般规则:配偶不能阻止另一方放弃继承。即使放弃继承客观上减少了将来可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也无权主张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法院不支持这类诉讼请求。

唯一例外:放弃继承导致不能履行扶养义务。如果放弃继承使得放弃人自身生活陷入困境,无法履行对配偶、子女的法定扶养义务(如支付抚养费),法院可能予以干预。

三、深层法理:为何不能强制要求配偶接受继承?

1. 继承权的人身专属性。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格身份紧密相连。是否接受遗产是继承人个人的自由意志,法律不能强迫任何人接受他不想要的财产。如果强制要求接受继承以"保住夫妻共同财产",实质上等于以婚姻关系绑架了个人的继承自由。

2. 遗产可能"带刺"。继承的不仅仅是资产,还可能是债务。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遗产中债务大于资产,接受继承反而会带来负担。配偶无权替对方决定是否"接盘"。

3. 避免过度"婚姻化"家庭关系。如果配偶可以阻止另一方放弃继承,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触角延伸到原生家庭的财产安排中,容易激化家庭矛盾。

4. 保护法定扶养义务的底线。唯一的例外——放弃继承导致无法履行扶养义务——体现了法律保护弱势家庭成员基本生存权的底线思维。

四、实操建议

对想"保财产"的一方:放弃继承是一把双刃剑。虽然可以防止配偶分走继承财产,但也意味着自己永久放弃了这部分财产的继承权(包括未来如果离婚后再婚、自己老年生活保障等场景)。建议在放弃前全面评估得失,特别是如果放弃的财产数额较大,可能得不偿失。

对担心对方"做手脚"的一方:法律给了对方放弃继承的自由,但这不等于对方可以恶意转移已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对方在继承已完成后、将继承所得财产(已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转移给他人的,你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

时间节点很关键: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配偶有放弃的自由;遗产已分割、财产已进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再转移就属于侵害共同财产,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基于法律法规撰写,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