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生活困难,能要求对方扶一把吗?——经济帮助不是家务补偿,一篇文章讲清楚

离婚时,你可能听说过家务补偿,全职主妇(或主夫)因为多年来承担了更多家务劳动,可以要求对方给一笔补偿。但还有一种很多人不知道的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它不是因为你做了家务,而是因为你离婚后生活确实困难,需要对方扶一把。

什么是离婚经济帮助?——民法典第109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这个制度的关键词是生活困难和适当帮助。它不是为了补偿谁在婚姻中的付出(那是家务补偿的范畴),而是保障离婚时弱势一方最基本的生存权益。

三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残疾妇女离婚获3万元经济帮助金(洪江法院)。湖南洪江市一对夫妻,女方婚后病情加重,双方感情破裂,男方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男方自愿支付女方经济帮助金3万元。案例二:患病低保户离婚获5万元帮助(慈利法院)。湖南慈利县一对年近六旬的再婚夫妻,女方患有精神疾病及其他多种疾病,系低保户。男方起诉离婚,法院促成男方支付5万元经济帮助费,分三期支付。案例三:偏瘫妻子离婚获5万元帮助(南阳中院)。河南南阳一对夫妻,女方在婚姻期间突发脑出血导致偏瘫,生活不能自理。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同时酌定男方给付女方一次性经济帮助金5万元。

三大救济制度的区别

经济帮助(民法典第1090条):适用条件是一方生活困难(年老、残疾、重病、无收入来源等),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与谁对谁错无关,作用是保障基本生存权。家务补偿(民法典第1088条):适用条件是一方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义务。不论是否有过错,作用是补偿婚姻中的付出。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适用条件是对方存在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出轨等重大过错。必须是无过错方才能主张,作用是惩罚过错方、抚慰无过错方。这三种制度可以同时适用。比如一个案例中,女方既遭受家暴(可主张损害赔偿),又长期承担家务(可主张家务补偿),离婚后还因残疾生活困难(可主张经济帮助),三项请求权可以叠加。

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情形通常认定为生活困难: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治疗且影响劳动能力;身体残疾导致劳动能力受限;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无自有住房且无能力租房;无固定工作且抚养未成年子女,收入低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但要注意: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是由于自身的过错(如赌博挥霍、好逸恶劳)造成的,法院可能不支持或减少帮助金额。申请时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或在协议离婚时协商约定。经济帮助的形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甚至可以是提供住房居住权。从现有案例来看,金额通常在3万元到8万元之间。

本文基于公开司法案例和法律条文撰写,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