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说好房子归孩子,过后能反悔吗?——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效力
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出于对孩子的爱和未来的保障考虑,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孩子"或者"存款留给孩子"。但离婚后,一方后悔了——"凭什么要给他/她?我要撤销!"
这样的反悔,法律上允许吗?
新规明确:不能单方撤销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这条规定的核心意思是:离婚协议中给子女财产的约定,是父母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达成的整体合意,目的是保障子女在父母离异后的生活。它不是普通的"赠与合同",而是一种特殊的"利他合同"——父母不能像撤销普通赠与那样,单方面反悔。
典型案例:卖了房就要赔钱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6年审理了一起引人关注的案件。王某某与廖某某离婚时约定,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儿子廖小某所有,廖某某不得自行处置。但廖某某离婚后违反约定,将房屋出售给了案外人。因为房屋已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无法追回,法院判决廖某某将全部售房款110余万元作为赔偿款支付给儿子廖小某。
这个案例的震慑力在于:即使房子已经卖掉了、拿不回来了,违约的一方也要把售房款全额赔给孩子——想通过"先斩后奏"来逃避约定,在法律上走不通。
谁有权起诉?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时,另一方(即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直接主张权利",那么子女本人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在全国多地——甘肃陇西法院、安徽三山经开区法院、贵州碧江法院——都有类似判决:一方拒绝配合过户,法院均判令其履行协议约定,驳回撤销赠与的请求。
给读者的提醒
如果你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子女,请注意:第一,财产过户要趁早——虽然不能单方撤销,但拖延过户会增加纠纷风险;第二,在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子女有权直接主张权利",赋予子女直接起诉的权利;第三,如果对方已将财产擅自处分(如出售),你或子女仍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本文基于公开司法案例和现行法律规定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