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最容易漏掉的“隐形财产”:公积金、养老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很多人只盯着房子、车子、存款这些“看得见”的财产,却忽略了同样重要的“隐形财产”——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实际上,这些“躺在账户里的钱”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而且,如果对方在离婚时故意隐瞒,离婚后你依然可以主张再次分割。

公积金:毫无疑问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不管公积金账户是在谁的名下,婚内缴存的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真实案例】上海一对夫妻离婚时,男方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高达91.5万余元,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55万余元和补充公积金36万余元。女方要求分得50%。法院判决:男方支付女方公积金分割款457,868.93元。

【真实案例】山东某案件中,丈夫在离婚时故意隐瞒了自己名下10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离婚后被妻子发现。妻子起诉要求再次分割,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公积金分割款52,088.76元。

养老金:不是退休了才能分

很多人误以为“没退休就不能分养老金”,这是错误的。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条: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解释:

1. 已经退休、正在领取的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2. 尚未退休、养老金还在账户里:婚内个人实际缴纳的本金和利息部分,可以分割。但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和未来才能领取的养老金本身,不能现在分割。

【真实案例】上海案例中,男方婚内个人实际缴纳社保养老保险费422,400.20元,法院判决男方支付女方分割款211,180.44元。

【真实案例】山东菏泽案例中,法院判决男方的个人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平均分割。

如果离婚时漏掉了,还能要回来吗?

答案是:可以。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而且,如果对方是故意隐瞒,不仅要把该分的钱分出来,法院还可能对隐瞒方处以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的惩罚。

实操建议:离婚时别忘了查这些

1. 住房公积金: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婚内缴存明细。

2.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向对方所在单位或年金管理机构查询。

3. 基本养老保险:可申请法院调查令,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账户缴费明细。

4. 商业养老保险: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其现金价值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记住:离婚时一定要全面清查对方名下的公积金、社保账户。这些“隐形财产”加起来往往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绝对不能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