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工资全归妻子,妻子收入全归自己”——婚内财产约定显失公平,法律怎么办?
2026年,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引发热议的“夫妻双诉”案件:一对年轻夫妻签订了“男方每月工资全部归女方个人所有、女方收入也归女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并进行了公证。男方后来不堪重负,拒绝继续履行,双方分别起诉离婚和追索财产。这起案件折射出婚内财产约定中的核心问题——当约定严重失衡,法律如何平衡契约自由与公平正义?
一、案情回顾:一份“明显失衡”的财产约定
该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于2023年10月登记结婚,2024年8月生育一子。女方受身边“女方掌管全部财务”的婚恋模式影响,加之自身缺乏婚姻安全感,要求男方签订并公证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男方每月工资收入全部归女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自身收入同样归其个人所有;男方需按月将全部收入交付女方。
2025年3月,男方因家庭矛盾外出租房居住。2026年1月,男方认为财产约定过于苛刻、显失公平,长期单方面付出让他倍感委屈,便不再按约定上交收入。女方随即要求男方依公证协议履行,并拒绝男方探望婚生子。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女方则起诉要求男方依约定履行义务。
在天心区法院的调解下,女方先行撤回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之诉,并承诺改正偏激行为、保障男方探望权、平等承担家庭责任。男方也放下心中芥蒂,撤回离婚诉讼。双方共同约定摒弃原不公财产约定,婚后收入依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律分析:婚内财产约定的边界在哪里?
第一,民法典明确支持夫妻财产约定自由。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夫妻之间完全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来改变法定的共同财产制。本案中双方的约定符合书面形式要求,且经过公证,形式上合法有效。
第二,约定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外,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也规定,约定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第三,公证不等于不可推翻。公证的作用是证明签署行为真实性和自愿性,但如果约定内容本身违反公平原则或公序良俗,当事人仍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公证协议不享有“免于司法审查”的特殊地位。
三、什么是“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
结合司法实践,以下情形容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一方承担全部家庭经济责任,另一方完全不承担;约定完全排除一方的财产权利,而另一方享有全部财产;利用对方情感依赖、缺乏法律知识或急迫处境签订;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超出“合理”的范围。
本案中“男方全部收入归女方,女方收入也归女方”的约定,显然属于“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形。虽然形式上经过公证,但如果男方坚持诉讼,法院很可能认定该约定显失公平,予以撤销或变更。
四、如何签订一份公平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
权利义务要对等:合理的财产约定应当体现双方共同的付出和贡献,而非单方面的索取。书面形式并建议公证:民法典要求财产约定采取书面形式,公证可以增强证明力但不是必须。明确财产范围:约定中应清晰列明涉及的财产类型(婚前财产、婚后收入、投资收益等)。保留生活必要部分:约定不应导致一方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定期审视和调整:家庭情况变化(如生育、失业、重大疾病等)后,应及时审视约定是否仍然公平合理。避免在情绪化状态下签署:不要在吵架、胁迫、极度依赖对方等情况下签署重大财产约定。
本文基于公开司法案例和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