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赏女主播花了十几万,妻子能追回来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六条深度解析

直播打赏已成为当下最常见的网络消费行为之一,但当打赏者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打赏金额远超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时,另一方的权益如何保护?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江苏高院典型案例:婚外恋打赏,赠与无效!平台也要赔

2026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妇联发布的2025年度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中,一起婚外恋打赏女主播案引发广泛关注。

孙某(女)与钱某系夫妻。2018年4月,钱某在某网络平台关注到女主播于某,随后双方互加微信、线下见面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交往期间,钱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向于某大额打赏。按照平台分成规则,于某获得40%的打赏款,平台公司获得60%。

孙某知晓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于某和平台全额返还打赏款。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为了建立和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用夫妻共同财产大额打赏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当属无效,于某据此获得的款项应当全额返还。同时,平台公司对主播着装暴露、行为挑逗等情形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极应对监管部门关于消费提醒、打赏限额的明确规定,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酌情判决返还打赏收益的30%。此外,钱某擅自大额打赏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确认返还的打赏款全部归孙某个人所有。

二、法律新规:网络直播打赏可认定为“挥霍”

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的核心要点有三:

第一,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挥霍”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未经配偶同意,且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偶尔的小额打赏通常不构成挥霍。

第二,“挥霍”的后果有两个层面:(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请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2)离婚时,打赏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第三,如果打赏行为同时涉及婚外不正当关系(如同本案),则打赏本身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依法无效。此时不仅可以要求主播返还,还可以要求未尽监管义务的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三、打赏追回的两条路径

路径一:婚内挥霍路径(援引解释二第6条)。适用于没有婚外不正当关系、但打赏金额过大的情形。可以在婚内请求分割财产,或在离婚时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

路径二:赠与无效路径(援引民法典第153条+解释二第7条)。适用于打赏与婚外不正当关系相关联的情形。此时打赏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主播应当全额返还所得,平台若有过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两种路径可以并用。江苏高院的案例中,法院同时适用了两条路径:判决赠与无效、主播和平台返还,同时确认返还的款项全部归无过错方个人所有。

四、实操建议

如果发现配偶存在大额打赏行为,建议立即采取以下措施:收集打赏记录和转账凭证,截屏保存平台账号信息和聊天记录;若怀疑存在婚外关系,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向平台投诉并申请冻结相关账户;及时咨询律师,评估适用的法律路径;必要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防止主播或平台转移财产。

本文基于公开司法案例和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