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过的婚内财产协议也能被撤销?从800万房产案看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边界

很多人以为,夫妻之间签了财产协议、甚至做了公证,就"铁板钉钉"了。但法院最近的一起判决打破了这种认知——一份经过公证的800万房产协议,竟然被撤销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公证后一个月就起诉离婚

陈某(男)与汪某某(女)于2022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陈某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价值800余万元的房产。2023年4月,为维系婚姻关系,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约定该房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份额。然而,协议签订仅一个月后,汪某某即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房产。陈某认为赠与目的落空,诉请撤销协议。

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该财产约定,房屋归陈某个人所有,但综合考虑汪某某的付出及公平原则,酌定陈某向汪某某支付补偿款100万元。

法律解析:为什么公证过的协议也能撤销?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区分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夫妻财产制约定和夫妻间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书面约定财产归属,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不可随意撤销。但本案中,法院"穿透形式看实质",认定该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而非单纯的财产约定。理由有三:

第一,财产来源:涉案房屋系陈某婚前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通过协议转为共同财产,本质是个人对配偶的赠与。

第二,缔约动机:协议明确记载系"为增进夫妻感情、维护婚姻关系稳定"而签订,表明赠与行为以"维持婚姻"为隐含前提。

第三,受赠人行为:汪某某在受赠后极短时间内主动提起离婚,严重背离了赠与所附的基础条件,构成对赠与人权益的严重侵害。根据《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两种协议的法律性质对比

夫妻财产制约定(民法典第1065条):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整体性安排,具有身份属性,一旦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般不可撤销。

夫妻间赠与(民法典第657-666条):将一方个人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本质是赠与合同。未公证的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第658条);即使经过公证,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约定义务等情形下,仍可法定撤销(第663条)。

实务启示:签协议前必须知道的几件事

1. 明确协议性质:如果是将婚前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财产,最好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约定的目的和前提条件,避免被简单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2. 公证不是"免死金牌":公证只能锁定"意思表示真实",不能阻止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公证协议仍可能被撤销。

3. 房产加名不等于万事大吉:即使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如果能够证明赠与是以维持婚姻为前提、且婚姻存续时间极短,法院仍可能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4. 建议分步实施:对于大额财产的赠与,可以考虑约定"结婚满X年后,该房产转为共同财产"的梯度安排,避免"闪婚闪离"导致的极端不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基于公开司法案例整理分析,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